執行實務系列
第28篇|終結執行以后,還能不能再次申請執行?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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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執行比終本更“重”。它意味著執行程序因法定事由結束,但不同類型的終結,后果并不一樣。有的仍可能再次申請,有的則基本走到盡頭。
程序性終結不一定消滅債權。
申請人撤回申請、執行依據被撤銷、長期履行和解等情形,可能屬于程序性終結。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后,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法院應予受理。若原終結裁定違法,案件也可能恢復到原執行狀態。
終結執行后,執行措施原則上應解除,但有例外。
終結執行一般應解除查封、凍結、限高、失信等措施。但在撤回申請未放棄債權、執行依據條件尚未成就、長期履行和解等不免責終結情形下,為保護后續執行,相關措施可能不必立即解除。
以物抵債后,不能草率終結執行。
不動產以物抵債后,法院往往還要辦理騰退、交付、過戶協助等事項。裁定以物抵債當天就終結執行,可能損害債權人實際取得財產的利益,也可能壓縮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律師實務提醒
收到終結執行裁定后,要立刻判斷是程序性終結還是實體性終結。認為不應終結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應注意六十日異議期限,別把救濟窗口放過去。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上冊第二章第七節“四、終結執行的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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