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譽權被侵害,除了賠禮道歉還能要求賠償嗎
名譽權受到侵害時,賠禮道歉只是法定責任形式之一,受害人完全有權同時主張財產損失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九百九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責任形式涵蓋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等多重維度。由此可見,賠償損失與賠禮道歉是并行不悖的兩種救濟方式,二者功能不同、互不替代,受害人可以同時主張,也可以單獨選擇。
名譽權受損往往會直接或間接引發經濟損失,比如自然人因名譽受損錯失工作機會、經營主體因商譽受損導致訂單流失、營業額下降,以及為維權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均屬于可主張的財產損失范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名譽權直接關聯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惡意侮辱、誹謗會給受害人造成巨大的情感痛苦與心理創傷,僅靠賠禮道歉不足以平復精神損害,通過金錢賠付實現撫慰與懲戒,是人格權保護的重要手段。
二、主張名譽權精神損害賠償,必須達到 “嚴重精神損害” 程度嗎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只有侵害名譽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一般程度的名譽貶損通常通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即可救濟,尚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本身具有無形性、主觀性,如果不設定門檻,輕微的言語沖突、一般的名譽爭議都動輒主張精神賠償,既會導致濫訴浪費司法資源,也會不合理地加重行為人的責任負擔。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達到 “嚴重精神損害”,通常會結合具體情形綜合認定。如果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出現抑郁、焦慮等心理疾病并經醫院確診,或者出現失眠、自閉、無法正常工作生活等嚴重后果,甚至產生自殘、自殺傾向并留下診療記錄的,法院一般會認定構成嚴重精神損害,支持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此外,侵權行為的傳播范圍、持續時間、手段惡劣程度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比如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不實信息、使用極端侮辱性語言、針對未成年人或弱勢群體進行惡意誹謗等,即便沒有明確的診療記錄,也可能因侵權情節惡劣而被酌情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三、名譽權維權產生的律師費、公證費,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嗎
該類費用屬于因侵權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受害人有權主張由侵權方全額或合理比例承擔。
司法實踐中,法院支持維權開支需要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費用必須真實發生,受害人需要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發票、委托合同等證據;二是費用應當具備合理性,律師費需符合當地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的高額費用不會得到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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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亮律師
新疆新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業多年的民商事經濟糾紛律師,法律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有豐富的執業經驗,曾經在多家政法、司法單位任職,擅長各類民商事經濟糾紛。同時也擔任多家政府及企業的法律顧問。扎實服務是其堅定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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