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24,攜帶詐騙的貨物自首,賠償且諒解的,可以不起訴。
1、黃某某詐騙案,深福檢刑不訴〔2021〕173號。
2、黃某某,男,27歲,初中,無固定職業,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3、2021年5月29日,黃某某偽造“黃蓋”身份證復印件,到福田區振華市場某某檔口應聘工作,并于次日上班。上班第二天,黃某某對隔壁檔口的被害人冷某謊稱,有朋友想采購80瓶150毫升的海藍之謎精粹水。當夜凌晨1時許,黃某某和被害人冷某一同送貨到福田區賽格大廈樓下。黃某某獨自將上述貨物帶上樓后,直接通過別的應急出口逃離現場,并不再與被害人冷某聯系,也不再去工作的檔口上班。案發后經統計,80瓶海藍之謎價值52800元。到了白天,黃某某攜帶上述詐騙的貨物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另外賠償被害人冷某5000元,得到被害人冷某的諒解。
4、福田區檢察院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5、司法觀點,黃某某確實實施了詐騙罪的相關行為,但其具有自首、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6、最后同事說,凌晨1點拿走的貨,當天白天如果是直接還給被害人,會不會好一點?回答和感嘆,好不了,黃某某拿走貨物逃走了,詐騙就已既遂。被害人都報警立案了,能爭取到不起訴已經是最好的結果了。小毛賊,又菜又愛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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