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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發(fā)布的一起挪用公款罪典型案例引發(fā)廣泛關(guān)注。
重慶某國有參股商業(yè)銀行原副行長舒某,利用信貸審批職權(quán),以朋友名義套取銀行資金470萬元。
事情是這樣的
2013年,舒某想入股一家小貸公司,但手頭沒錢。于是他想了一個“辦法”——讓朋友出面申請貸款,自己利用職權(quán)審批通過。
470萬元貸款到賬后,400萬元被他拿去入股小貸公司,70萬元給了朋友使用。
2015年貸款到期,舒某沒有用正常收入還款,而是自己親手審批辦理了續(xù)貸。
2016年至2017年,他分三次歸還了本息。
法院:這不是貸款,是挪用公款
表面上看,舒某的行為符合“違法發(fā)放貸款”的特征。但法院采用了“穿透式審查”——不看表面形式,看實質(zhì)目的。
法院認為:舒某從頭到尾的目的就是套取銀行資金自用。申請貸款、違規(guī)審批、轉(zhuǎn)賬掩飾,這些都是手段,不是目的。資金完全脫離銀行監(jiān)管,處于舒某個人控制之下。
數(shù)罪并罰,判16年
舒某最終被判三宗罪:
- 受賄罪:12年,罰金270萬
- 挪用公款罪:5年
- 非法經(jīng)營同類營業(yè)罪:2年,罰金20萬
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6年,罰金2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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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怎么說
裁判要旨明確指出:“相較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挪用公款罪量刑更重,將其犯罪行為定為挪用公款罪,更能準確反映其社會危害性,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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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給所有人提了個醒
很多人覺得“借名貸款”沒什么大不了,只要有人還錢就行。但本案表明:只要你實際控制資金、改變資金用途,刑法就可能穿透形式認定你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
還了錢也不影響定罪——歸還只能作為量刑時從輕處罰的考量因素,不能改變行為性質(zhì)。
守住底線,才能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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