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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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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
1.搶劫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侵犯雙重客體,是構成搶劫罪的一個必備要件,也是搶劫罪區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犯罪和一般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的重要標志。由于搶劫罪的最終目的是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實現犯罪目的而使用的一種手段,所以,刑法將其歸入侵犯財產罪一章中。
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因搶劫罪具有當場取得財物的特征,所以,被侵犯的公私財物一般表現為動產形式,不動產的財物不能成為搶劫罪的對象。但如果行為人將不動產財物的一部分強行分離后而搶走,則被分離部分已成為動產,應當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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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行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被其當即搶走財物,或者被迫立即交出財物。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而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立即劫取財物。這種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這種脅迫,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示意或者動作進行威脅,其特點為:一是當面向被害人發出;二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三是當場搶劫財物;四是如遇反抗,會立即轉為暴力劫取財物。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者脅迫方法之外,對被害人采取諸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喪失反抗能力,而當場劫取其財物。
認定犯罪行為是否構成了搶劫罪,應以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這是搶劫罪區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本質特征。【桐柏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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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搶劫罪的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盜竊、詐騙或者搶奪行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攜帶兇器搶奪,或者聚眾打砸搶而毀壞、搶走公私財物,從而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行為特征的,亦應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且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桐柏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桐柏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桐柏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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