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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扎實推進小區物業服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近期我市聚焦公示不規范、物業服務履約不力等突出問題,依法查處一批物業服務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現將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未按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基本情況:2026年4月1日,濱海縣消防救援局接到轄區小區業主投訴舉報,經核查發現某物業公司未按規定落實其服務小區的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法律規定:根據《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確保及時發現并正確處置火災報警,同時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接入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并實時傳輸。
處理結果:依據《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并參照《江蘇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濱海縣消防救援局對該物業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被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
基本情況:東臺市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分別于2023年4月、8月向某物業公司發出《解聘告知函》,該解聘行為經東臺市人民法院確認合法有效,但物業公司拒絕退場。東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其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后,該公司仍拒不撤場。
法律規定: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出,業主委員會可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處理結果:依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東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物業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6萬元(壹拾陸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未對管理的公共收益單獨建賬、獨立核算
基本情況:2025年10月,建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轄區小區開展檢查,發現某物業公司未對其服務小區的公共收益單獨建賬核算,經督促后仍未整改到位。
法律規定:根據《鹽城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共收益歸業主共有,物業服務人應當對其管理的公共收益單獨建賬、獨立核算。
處理結果:依據《鹽城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建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物業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未按規定如實公示公共能耗費
基本情況:阜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小區公示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某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的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與實際存在出入。
法律規定: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定期如實公示物業費、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及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
處理結果:依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阜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物業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小區收費停車場未明碼標價
基本情況:經亭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亭湖區某物業公司在其服務小區停車場私自收取停車費,未對外公示停車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未落實明碼標價法定要求。
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注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亭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該物業公司立即改正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來源:鹽城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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