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近期,北京朝新和筑置業(yè)有限公司新增一項行政處罰公示,處罰金額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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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信息顯示,當事人于2023年06月27日登記注冊成立,經營范圍:許可項目: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當事人開發(fā)建設的商品房項目“天匯佳苑”(南區(qū))、“天新和苑”(北區(qū)),推廣名為“保利天匯”。
當事人于2023年09月28日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京房售證字(2023)108號、京房售證字(2023)108號)。
1.當事人將該項目涉案房間(包括105、110、115、119、136戶型)向北京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朝陽分局規(guī)劃報備功能為“書房”。
當事人在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東風鄉(xiāng)星火西路7號1層設立保利天匯項目售樓處,售樓處現場電子顯示屏中宣傳119戶型時將報規(guī)為“書房”的房間宣傳為“次臥”,相關宣傳內容于2025年8月下架。
當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通過其認證的微信視頻號“北京保利天匯”將110戶型報規(guī)為書房的房間宣傳為臥室,并于2025年10月27日下架。
當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通過其認證的微信公眾號“北京保利天匯”宣傳105戶型、119戶型時將報規(guī)為“書房”的房間宣傳為“次臥”,并于2025年10月下架。
自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6日期間,當事人通過其認證的小紅書賬號“北京保利天匯”(小紅書號:5520728778)發(fā)布的12篇筆記中,共有10篇筆記與戶型圖有關,其中發(fā)布的戶型圖存在報規(guī)書房宣傳臥室問題的戶型有:105戶型、110戶型、115戶型、119戶型、136戶型。
針對當事人將戶型圖中報規(guī)為“書房”的房間宣傳為“臥室”的問題,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管理局已于2025年10月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對制作的展板、沙盤、樓書、圖冊、APP軟件等各類銷售宣傳材料進行整改,并暫停了該項目的網簽資格。
當事人上述商業(yè)宣傳行為構成虛假商業(yè)宣傳。
關于反映多次擅自修改小區(qū)大門宣傳圖及沙盤,未告知購房人且經提示后拒不改正;實際建設過程中,未按報規(guī)圖紙預留出租汽車站位置(落客區(qū)),與規(guī)劃不一致;宣稱"天字系高端項目",實際建設品質與宣傳嚴重不符;(5)105戶型客廳窗口實際位置與VR宣傳圖不符;沙盤護欄顏色(香檳金)與實際(黑色)嚴重不符;保利天匯項目南區(qū)西側圍墻與沙盤不符;交付樣板間凈高與實際建成后不符;大堂門扇開啟尺寸為1.8米等虛假宣傳問題,經調查研判,未發(fā)現當事人存在虛假商業(yè)宣傳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附件六第三條:“出賣人可以同等素質之建筑材料及設備替代上述列各項,而無須另行通知買受人。出賣人所用之材料最終以該房屋交付時為準。”、附件十二第十一條第2款第(1)項第③ 點:“
2. 對裝飾裝修、設備部分的驗收的補充約定如下:(1)買賣雙方一致同意,下列情形均應視為出賣人交付的裝飾裝修、設備與主合同附件六及合同其他相關約定的內容相符,買受人不得據此提出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形式的違約責任:③ 該房屋的裝飾裝修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設備標準低于合同附件六及合同其他相關約定的,出賣人應補償相應差價,除此之外,出賣人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對上述差價有異議的,則買受人同意以出賣人聘請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為準,但買受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也不得要求其他賠償或退房。”、附件十二第十一條第3款第(2)項:“
3. 對房屋空氣質量、民用建筑節(jié)能措施及建筑隔聲情況,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述約定處理:(2)該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建筑節(jié)能的規(guī)定和要求。出賣人有權在符合國家和地方建筑節(jié)能標準的前提下更換合同約定的材料,買受人不得以材料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并不得以此為由向出賣人主張任何責任。”
經核實,當事人制定的上述三條條款為預先擬定、為了重復使用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進行協商,屬于格式條款。且這三項格式條款中含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目的應當履行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以及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的內容。
本局依法還對該《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舉報人反映涉嫌違法的其他格式條款進行核查,未發(fā)現當事人存在其他構成《合同行政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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