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6月27日,2026中超聯賽第16輪,重慶銅梁龍主場對陣天津津門虎,比賽第93分鐘,津門虎外援哈達斯禁區外射門得分,主裁經VAR提示符合,判罰禁區內處于越位位置的謝蒂內獲利而進球無效,此球引起天津津門虎教練組及球員強烈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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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從IFAB足球競賽規則角度看,此球裁判是否判罰正確?先說結論,此球為誤判,應判進球有效,具體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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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場情況“位置球員謝蒂內有一個躲球動作,但并沒有觸碰到皮球,并且完全不在守門員與射門隊員連線的范圍之內”,根據IFAB《足球競賽規則》第11章,結論非常明確:
越位
這個進球應該被判為有效(進球得分),無需判罰越位。
我們來根據規則逐條梳理:
1. 該球員沒有“干擾比賽”
規則明確指出,“干擾比賽”指有意觸及同隊隊員傳來的球。該球員主動躲球且未觸球,完全不符合這一定義。
2. 該球員沒有“干擾對方隊員”
這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而該球員均不滿足:
· 阻擋視線:已明確其不在守門員與射門線路之間,不滿足。
· 爭搶球權:該球員沒有與任何防守隊員爭搶。
· 明顯嘗試踢球:該球員的“躲球”是被動避讓,而非“明顯試圖觸及近處的來球”。
· 做出明顯舉動:該動作沒有影響任何防守隊員處理球的能力。
3. 該球員沒有“獲得利益”
規則中的“獲利”特指:球從門柱、橫梁或對方隊員身上反彈后,或經對方主動救球后,處于越位位置的球員觸球或干擾對方。
本案例中,球是直接飛入球門,沒有發生任何反彈或救球。該球員既沒有觸球,也沒有干擾對手,因此不構成“從越位位置獲利”。
總結:該球員雖然處于越位位置,但未參與比賽、未干擾對手、也未從反彈或救球中獲利。因此,裁判應判定進球有效。
這個判罰也符合IFAB規則的核心精神:處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犯規。
綜上所述,此球判罰為重大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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