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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殘疾人涉及代步車管理、信息變更備案、交通事故報案等多項內容作出優化調整。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調整后的新舊對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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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代步車:取消戶籍、注冊數量限制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條下肢殘疾人每人只能注冊登記一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下肢殘障且上肢功能正常,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年滿十六周歲且具有本市常住戶籍;
(三)無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疾病或者身體缺陷。
因原注冊登記的車輛已轉讓、滅失或者報廢等原因重新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注冊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原注冊登記車輛的行駛證及號牌并注銷登記,牌證無法收回的,應當公告作廢。
第七條殘疾人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下肢殘障,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年滿十六周歲;
(三)無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疾病或者身體缺陷。
因原注冊登記的車輛已轉讓、滅失或者報廢等原因重新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注冊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原注冊登記車輛的行駛證及號牌并注銷登記,牌證無法收回的,應當公告作廢。
第三十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隨身攜帶殘疾人證明和車輛行駛證,并在車輛外部明顯位置粘貼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標志。
第三十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隨身攜帶車輛行駛證,車輛外部明顯位置有殘疾人專用車標志。
交警提示
非南寧戶籍的殘疾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也可在南寧登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路行駛無需隨身攜帶殘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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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案:取消向保險公司報案的表述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
第三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交警提示
事故發生后,記得及時向交管部門報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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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變更備案:時限從15日延長至30日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十九條申辦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住所地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提供經常居住地地址)、移動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并確定其中一種聯系方式作為接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信息通知的方式。
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的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
第三十九條申辦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住所地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提供經常居住地地址)、移動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并確定其中一種聯系方式作為接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信息通知的方式。
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的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
交警提示
車主、駕駛人搬家、換手機號后,備案時間從 15 天放寬到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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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處理違法:“5起違法未處理扣行駛證”規定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或者記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在本市逾期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達到五起以上的,應當告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仍未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行駛證,待處理完畢后及時返還機動車行駛證。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或者記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交警提示
不再執行 "機動車有 5 起違法未處理就扣行駛證"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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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修改:明確未按規定采取示警措施的法律責任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未按規定采取示警措施的,處一百元罰款;未按規定報警和聯系拖曳車輛,導致交通堵塞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未按規定采取示警措施、未按規定報警和聯系拖曳車輛,導致交通堵塞的,處二百元罰款。
交警提示
車主朋友在道路上發生故障,要及時報警并按規定采取示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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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修改:“手離車把、手中持物”的表述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有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手離車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以及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或者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有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在車把上懸掛物品,以及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或者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交警提示
請市民朋友駕駛非機動車出行牢記交通法規,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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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廖旭峰 鐘春
值班編輯:賓鵬偉
內容來源:南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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