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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永輝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沁陽市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因為他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且造成了嚴重后果。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沁陽市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嗎?什么是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對于“行政處罰”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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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沁陽市看守所地址:沁陽市紫陵鎮S253省道與S306省道交叉口向西南400米路北。
導航:沁陽市紫陵鎮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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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沁陽市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行為對象是對社會負有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秩序。構成該罪必須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發生。此處所指嚴重后果,主要包括因擾亂行為導致國家機關多次不能正常工作,因為擾亂行為導致國家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擾亂行為在當地甚至更加廣泛的范圍內造成嚴重的、惡劣的影響,因擾亂行為導致多人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或死亡等行為。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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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對于“行政處罰”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
現行刑法第290條第3款規定:“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述“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中的行政處罰主要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沁陽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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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應當如何區分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呢?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是立法機關對纏訪、鬧訪行為的入罪考量以及基于對法律風險的認識提高入罪門檻,對屢教不改的纏訪、鬧訪等行為予以刑法規制以維護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不同之處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正常秩序,不包括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處罰對象不同。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處罰對象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對于一般的參加者不進行處罰。
第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糾集3人以上,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行為人的數量不能超過3人。
第四,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要求行為人曾因擾亂國家機關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沒有要求。
另外,行為人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同時,導致國家機關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遭到損害,或者導致國家機關設施遭受嚴重破壞,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論處。【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沁陽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沁陽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沁陽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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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陽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沁陽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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