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聚焦一起發生在中學校園內的正當防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作為指導性案例第225號發布的江某某正當防衛案,讓一名因遭受校園霸凌而持刀反擊的初二學生,在法律上被正名——他不是故意傷害他人的罪犯,而是依法行使防衛權的受害者。這起案件歷經一審、抗訴、二審撤回抗訴,最終以“遭受學生霸凌時的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裁判要旨,為廣大未成年人面對校園暴力時如何依法自衛劃清了法律邊界。本案由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無罪,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準許抗訴機關撤回抗訴,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40批指導性案例。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江某某時年14周歲,系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因春游時與同班女同學聊天,鄰班同學胡某認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買煙賠禮道歉,后又嫌煙不好不要,遂產生毆打意圖。此后,孫某某、胡某等人多次攔截、拉扯、踢打江某某。案發當日午飯后,孫某某糾集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共15人將江某某圍堵在廁所內,陳某甲扼勒其頸部將其摔倒在地并騎坐毆打,孫某某等人一擁而上踢打。在被群毆過程中,江某某掏出事先藏在衣袖中的折疊刀亂揮,捅傷陳某甲腰背部、劃傷吳某大腿。群毆暫歇后,陳某乙又從背后掌摑江某某,江某某轉身捅刺其腹部一刀。經鑒定,陳某甲、陳某乙重傷二級,吳某輕微傷。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江某某構成正當防衛,宣告無罪;檢察機關抗訴后,二審期間撤回抗訴,無罪判決生效。
那么,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邏輯?
一是防衛意圖實質認定:拒絕將“不甘示弱”等同于“斗毆故意”。
正當防衛與相互斗毆的根本區別在于主觀意圖——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還是為了報復攻擊。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一個常見誤區是將防衛人的某些“不完美”表現——比如事先準備工具、面對挑釁時言語回擊——簡單等同于斗毆故意。本案再審——實際上是二審階段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法院明確指出:不能僅因行為人面對霸凌時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擊等情節,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這一判斷有著深刻的理論邏輯:面對持續升級的霸凌,14歲未成年人的言語硬撐,往往是維護尊嚴、避免被進一步欺凌的心理防御機制,而非追求暴力沖突的真實意愿;事先將一把刃長僅4.5厘米的非管制折疊刀藏在袖中,是在明知即將面臨多人圍毆時的預防性自我保護,而非主動攻擊的預備。法院沒有被“事先準備工具”“言語挑釁”這些形式要素所束縛,而是穿透形式看本質——江某某在整個事件中始終處于被動承受霸凌的地位,從未主動制造或激化矛盾。這一裁判要旨,將“防衛意圖”與“斗毆故意”作了清晰切割,為無數身處類似困境的未成年人確立了行為預期。
二是防衛時間連續判斷:群毆“暫停”不等于不法侵害“結束”。
公訴機關可能提出的一個質疑是:第一次群毆暫停后,江某某是否已經脫離了危險?其第二次捅刺陳某乙的行為是否仍屬于防衛?法院明確回答:不法侵害的“正在進行”,不應機械地以侵害行為的物理停頓為判斷標準。江某某第一次反擊后雖然群毆暫歇,但他仍然被圍困在廁所內,背靠矮墻坐在地上,并未脫離被繼續侵害的危險環境。陳某乙緊接著從背后掌摑,表明不法侵害仍在持續進行。法院將兩次反擊納入同一不法侵害的連續過程中加以整體把握,傳遞出清晰的司法信號:在群體性霸凌中,侵害的“暫停”不等于“結束”——只要防衛人尚未脫離侵害現場、仍面臨繼續侵害的現實危險,防衛權就始終存在。
三是防衛限度綜合權衡:1人對15人,持刀反擊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在防衛限度問題上,司法機關最忌“事后諸葛亮”式的冷靜審視。法院在本案中確立了正確的判斷方法:立足防衛時的具體情境,從同年齡段未成年人一般認知的角度,綜合考量雙方力量對比。15人對1人,是壓倒性的暴力優勢;一把刃長僅4.5厘米的非管制折疊刀,在群體暴力面前不過是最低限度的自衛工具。法院沒有簡單比較“工具對工具”——侵害人用拳腳、防衛人用刀具——而是比較“整體實力對整體實力”。更重要的是,江某某持刀亂揮屬于防御性反擊,群毆暫停后也僅在被掌摑時轉身捅刺,并未主動追擊散開的侵害人。防衛手段的節制性,恰恰說明其目的限于制止侵害而非報復傷害。法院據此認定: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四是未成年人特別保護:不能用成年人標準要求14歲孩子。
本案最令人動容的司法智慧在于:法院兩次強調“同年齡段未成年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和“同年齡段未成年人一般認知”的判斷標準。這不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顧”,而是實事求是的司法理性——14周歲的初中生在面對15人圍毆時,不可能像訓練有素的成年人那樣精確計算反擊的力度和部位,不可能在混亂與恐懼中從容權衡每一種防衛手段的“最優解”。以成年人的標準苛求未成年人,既不公正也不合理。這一裁判要旨,為未成年人防衛案件確立了不同于成年人的判斷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將本案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布,傳遞出明確的司法態度:法律不鼓勵以暴制暴,但法律也絕不苛求遭受霸凌的未成年人在面對暴力時做“完美的受害者”。對于遭受霸凌的未成年人而言,法律應當是其最后的庇護所,而非對其施加額外苛責的枷鎖。
難能可貴的是,面對“兩次捅刺、兩人重傷”的客觀后果,面對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的指控壓力,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并未被“有人受傷即犯罪”的結果導向所綁架,而是穿透形式看意圖——是防衛還是斗毆?穿透時間看連續性——侵害是否已經結束?穿透手段看力量對比——1人對15人,持刀是否“過度”?讓公眾看到:司法不應是簡單的“對號入座”,而應是對法律精神的深度審視。
我們應該為堅守法律底線、捍衛司法理性的法官們喝彩!向作出無罪判決的人民法院致敬!也為長期致力于推動正當防衛制度正確適用的法律人點贊!
無罪判決,既是法治進步的生動注腳,也是對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堅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謝謝!@湖南高院@吉首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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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游濤,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本科、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華等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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