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王禹
2025年,3.3萬部微短劇上線播出,國內用戶逼近7億,市場規模突破千億元,這個被稱作互聯網條件下“新大眾文藝”的物種,正在以驚人的滲透力改寫中國視聽產業的版圖。與此同時,微短劇創作同樣面臨著劇本低質、內容同質等問題,如何在激發創作活力的同時守住內容底線,成為監管部門必須回答的時代課題
6月24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正式印發《微短劇發展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為行業有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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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辦法的核心邏輯,可以凝練為六個字,“放得活”也要“管得好”,有著精準的治理智慧。“管”的維度,是為行業劃定安全軌道,堵住內容失序與市場失范的漏洞;“放”的維度,則是最大限度地激發產業內在的創新活力,拓展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融合的無限可能。
(一)
《辦法》開篇在“總則”部分,即對微短劇作為一種藝術形式進行了定義,完成了從內容定性到空間覆蓋再到責任鎖定的閉環邏輯,是重要“基石”。
“所稱微短劇,是指單集時長少于二十分鐘,主題主線明確、故事情節連續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劇集。”其中,“主題主線明確、情節連續完整、人物角色突出”是藝術定性,確立“劇”的品格,這就要求具備敘事邏輯和人物弧光;單集“少于20分鐘”是硬指標,鼓勵在有限時長內追求敘事效率。這是通過定性和定界,為微短劇行業劃定監管與發展的坐標系
《辦法》同時強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站、互聯網應用程序和分發平臺、廣播電視頻道和專區、互聯網電視、交互式網絡電視(IPTV)、有線電視等播出渠道,以電視機、手機、平板、電腦、公共電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車載設備等為接收終端,面向公眾播出的微短劇,適用本辦法。
這是從傳播范圍和介質層面進行了界定,一方面是對“全媒體、全終端”納入管理,本質是“內容跟著人走”,無論觀眾在哪看、用什么看,播出內容都要符合統一標準,有效應對了智能汽車、VR設備等新場景帶來的監管挑戰,防止出現套利空間
另一方面,在法律適用層面,確立“屬地管轄”與“全鏈條”治理邏輯。其中,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播出即適用,確立了屬地管轄原則。這意味著只要在國內任何屏幕上可見,無論制作方在境外還是境內,播出平臺都承擔合規把關責任,即“誰播出、誰負責,在哪播、受哪管”,這就為分類分層管理提供了客觀依據。
(二)
《辦法》最具識別度的制度設計,是將微短劇分為三類,實行差異化管理
一類微短劇,是投資額度較大、或者涉及政治、軍事、外交、國家安全、統戰、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題材的作品。這類微短劇需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備案公示,取得《微短劇發行許可證》后方可播出。換言之,一類微短劇享有與長劇同等的“準生證”制度,即先備案、再審片、后發證。
二類微短劇,是投資額度在100萬元至300萬元之間的一般題材作品。它們同樣需要報省級廣電主管部門審核,取得批準文件。
三類微短劇,是投資額度不足100萬元的一般題材作品。這些作品由播出平臺自行審核并標注節目編號。
值得關注的是,分類標準本身就在動態調整之中。2026年1月1日起,重點微短劇的投資門檻已從100萬元提升至300萬元,門檻的提高,釋放的信號再明確不過,鼓勵創作者跳出“卷噱頭、卷流量”的低層次競爭,轉向“卷質量、卷創意”的深層創作
《辦法》的另一根支柱,是備案公示與審核許可的雙重閘門
一類微短劇拍攝前須申請備案公示,拍攝完成后須申請內容審核和發行許可;二類微短劇參照執行;三類微短劇由播出平臺履行內容管理職責。這套制度的核心邏輯,是將微短劇納入與傳統影視劇同等的管理框架。有人擔心這會影響創作效率,但辦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為二類、三類微短劇預留了簡化流程的空間,“優化審核流程、簡化申請材料、提高審批時效”。
這恰恰體現了“管放結合”的辯證法,管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放,而不是為了管死
(三)
《辦法》最重要的部分是劃定了內容紅線與價值底線
《辦法》第二十五條列出了十一項禁止內容,從危害國家安全到宣揚淫穢賭博,從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到散布虛假信息等等,這些條款并非新創,但將其系統性地寫入一部專門針對微短劇的部門規章,本身就具有強烈的象征意義
更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人工智能技術的回應。第三十四條要求,使用AI生成、制作的微短劇,須在每集明顯位置添加提示標識。在AI短劇風起云涌的當下,這一條款為技術倫理劃下了第一道邊界。
還有未成年人保護。針對兒童類微短劇中出現的“成人化”“工具化”亂象,《辦法》雖未單列條款,但第二十五條第六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禁止性規定,為后續專項治理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如果說“管理”是《辦法》的骨架,那么“發展”就是它的血肉
《辦法》第六條鼓勵藝術表達、傳播方式、新技術應用、商業模式的創新;第七條鼓勵微短劇與經濟社會各領域相結合,賦能千行百業;第八條支持外向型微短劇創作生產和傳播,鼓勵優秀微短劇“走出去”。
這些條款勾勒出一個遠比“監管”更為宏大的愿景,微短劇不僅是文化產品,更是服務消費的“生力軍”和賦能千行百業的“數字催化劑”。“跟著微短劇去旅行”“微短劇里看品牌”等正在發生的產業實踐,將在制度的護航下獲得更廣闊的舞臺。
從2024年“分類分層審核”機制的提出,到2026年初分類標準的調整,監管的腳步一直在追趕產業的速度。《微短劇發展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意味著這場追趕終于要凝結為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
微短劇是“互聯網條件下新大眾文藝”這個定位本身就是承認,它不只是商業現象,更是文化現象。這份辦法的價值,不在于它堵住了多少漏洞,而在于為行業劃下了一條可供長遠奔跑的跑道,跑道的兩邊有護欄,但跑道本身足夠寬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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