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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付松(“追月數星”主理人)
備受社會關注的和尚做法事被控詐騙案有了新消息。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準許公訴機關撤訴。
據了解,張朝明,法號釋智覺,原籍湖南醴陵,1991年,20歲的他在四川昭覺寺出家,2022 年受邀到西安禪經寺,擔任臨時負責人,次年8月,經當地佛教協會、宗教事務管理局備案審批,正式擔任禪經寺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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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羈押,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的核心事實是,張朝明應他人邀請,為一戶人家中患有抑郁癥的年輕女性舉行“火供”等宗教儀式,以期通過宗教方式為其驅邪祈福。儀式過后,該女生一度表現出精神狀態好轉,但后續出現反復。事主一方因此對法事效果產生質疑,并將此前自愿捐贈的數萬元費用,定性為被騙款項,向公安機關報案。
此事一出,輿論炸開了鍋。
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以京海檢刑訴[2025]4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朝明犯詐騙罪,向海淀區法院提起公訴。
海淀區法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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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張朝明虛構“女孩被女鬼纏身,“火供”可祛除災障”的事實,以此騙取財物,符合詐騙罪虛構事實、非法占有財物的特征。
但辯護方從宗教教義、客觀行為、資金流向三層完整抗辯,論證指控不成立。
其一,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 “虛構事實”。張朝明所稱女孩受鬼神干擾,源自其個人夢境,而六道輪回、鬼神之說屬于佛教固有教義體系,夢境解讀是僧人常見的信仰表達。刑法無法評判宗教內心體驗的真偽,不能將宗教視角的闡釋直接定性為刻意編造的虛假事實;“火供”是藏傳佛教正規傳統儀軌,張朝明確已完整舉辦法會、放生、皈依等系列活動,未虛構宗教服務。
其二,事主交付錢款不存在 “認識錯誤”。事主早在聽聞 “女鬼纏身” 說法前,就已主動決定赴西安做“火供”,轉賬行為與相關表述無因果關系。其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備完全認知能力,明知宗教儀式僅能提供心理慰藉,款項是基于自身信仰自愿支付的供養,事后因效果未持久反悔,不能倒推交付財物時存在被騙情形。
其三,張朝明無非法占有目的。案涉轉賬發生時禪經寺尚未開立對公賬戶,只能由住持個人賬戶代收供養;全部款項用于寺院修繕、老僧人養老、日常運轉,并無個人揮霍、轉移資產行為,完全符合《宗教事務條例》中信眾自愿捐贈用于寺院自養的規定。
辯護律師直言,若僅憑信眾事后不滿效果就認定僧人詐騙,全國合法寺院的宗教活動都將陷入刑事風險,憲法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將受到嚴重沖擊。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于2026年6月22日出具京海檢撤訴[2026]3號撤回起訴決定書,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對張朝明撤回起訴。
6月23日,海淀區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準許公訴機關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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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撤訴后,我們還應該追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該案有無違法立案、違法辦案的情形?
據悉,該案的所謂受害人最初在西安禪經寺所在地報案,當地公安審查后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此后,案件卻在北京市海淀區獲得立案偵查,并對嫌疑人實施抓捕。
同一件事,案發地公安認為不夠罪,到北京怎么就能立案而且抓人?
第二,幕后“操盤手”背景多深?
公開報道披露,辯護人提出所謂的被害人系原某部某局工作人員,“人情案味道濃厚”。
這一細節足以說明,該案為什么能在北京立案。
那這個人是誰,其背景有多深,還有無存在其它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好好查查。
第三,既然有“人情辦案”之嫌,有無受托人?須查清并追責。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能使之成為一句空話。
司法,絕不能成為某些人的“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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