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7日凌晨三點,婁底418華天酒店1602房。
劉立強被一陣敲門聲驚醒。門被踹開,十余人涌進來,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他被按倒在地,反銬雙手,蒙住眼睛,塞進一輛車里,駛向長沙。
他不知道,這一去,就是六年。
一、老賴的反擊
劉立強,1966年生,婁底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退休職工。上世紀90年代,他抽中湖南體育彩票一等獎,加上妻子理財有道,積累了第一桶金。2012年病退后,他用自有資金從事民間借貸。在民營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年代,他為不少企業提供了周轉資金。
但借錢出去,總有收不回來的。
曾楷峰,郴州市美世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天眼查顯示,其名下的公司涉及訴訟近千起,他本人多次被限制消費。他欠劉立強的550萬元,經長沙仲裁委裁決,是合法債務。
曾楷峰不想還。
2019年4月,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來到湖南。曾楷峰找到劉立強,提出一個方案:給他三千萬元,再免除剩余債務,他就不舉報。
劉立強拒絕了。
他不知道,曾楷峰不是一個人。曾楷峰拉上了張某波、孔某、周某文——全是欠劉立強錢的人。后來據劉立強家屬的舉報材料稱,這些債務人背后站著一個人:劉建寬,原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建寬與劉立強有舊怨,他利用自己的經驗,為這群債務人出謀劃策:如何寫舉報材料,如何串聯,如何讓口徑一致。
他們把劉立強描述成“像文烈宏一樣的黑惡勢力”。文烈宏是湖南“黑老大”,曾因涉黑被判無期。把民間借貸糾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相提并論,其間的邏輯跨度,不是一般的大。
但舉報材料遞上去了。
2020年5月27日,劉立強被抓。幾天后,曾楷峰在自己的私人會所“三森堂”擺下慶功宴。劉建寬副檢察長赫然在座,他前面擺著開了的茅臺,幾個人舉杯。曾楷峰拍了合影,發了朋友圈,配了一首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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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照片,至今還在。
二、維也納酒店8738房間
劉立強被帶到長沙縣公安局黃興派出所轄區的一家酒店——維也納酒店會展中心店。辦案單位租了整整一層,封死門窗,改造成一個沒有編號的羈押場所。
他被關在7樓8738房間。
接下來的日子,如果有人寫一本關于刑訊逼供的實錄,劉立強的遭遇可以獨立成章。
他被反銬雙手,固定在特制的老虎凳上,由六七個保安三班倒24小時看守。不準洗臉刷牙,每天只喂兩片饅頭、半杯水。一個多月沒洗澡,沒排便。屁股坐得皮開肉綻。三個月沒上床睡覺。六個月帶著手銬。
2020年6月4日深夜,警察王某佳、張某來到房間,要他簽署一份日期倒簽的文件。他拒絕。王某佳拳打腳踢,左右開弓抽耳光,把他打得滿嘴流血。他喊叫救命,王某佳脫下他的鞋子,塞進他嘴里。“今天只是小意思。如果你不配合,就要給你上刑具,要喂你吃屎。”
6月18日深夜,張某、李某戴著頭盔,拿著竹制篾桿來了。用篾桿抽手背,抽劉立強腳脛。王某佳醉酒闖入,拳腳相加,逼他做狗叫、在地上爬行。他用煙頭燙劉立強的雙腳——兩年多后,燙傷的疤痕仍在。王某佳威脅他:“今后見我,每次都必須在地下爬行。”
7月20日, 雍某、沈姓警察帶他去外審。他如實回答,激怒了對方。審訊終止,他被帶回房間,反銬雙手逼跪,用垃圾桶提了兩桶冷水從頭淋到腳,空調開到最低16度。他在冷風里跪了五個多小時。
9月10日,主審警察張某來到房間,說他手機里有告曾楷峰的信息。他說沒有。張某連續猛抽他耳光,用力過猛,打到他戴的眼鏡上,鏡片裂了,自己的手也破了皮。
11月18日,他被提到長沙縣公安局外審,檢察官劉某問他有沒有被刑訊逼供。他如實回答。兩天后,王某佳來到房間:“狗娘養的!你還告狀!看我怎么收拾你!”拳打腳踢,連續抽耳光,用辣椒水噴臉,用垃圾桶罩著他的頭在水桶上猛烈打擊。左耳膜被打穿孔。從此,他的左耳聽力顯著下降,伴有雜音。頭暈頭痛,持續了兩個多月。
有兩位耳聞目睹上述情形的安保人員后來出于良知,愿意為劉立強等人遭受的刑訊逼供作證。
11月27日,他被送往長沙市第一看守所。上車時,他說耳膜穿孔頭暈難受,王某佳在后座上用拳頭擊打他的下頦:“誰打了你?誰看見我們打了你?看守所跟我們是一個單位,都是長沙市公安局的。”
進了看守所,刑訊沒有停止。12月15日左右,在二樓沒有物理隔離的審訊室,他再次被反銬、逼跪、猛抽耳光、滿嘴流血。王某佳脫掉他的襪子,把他吐在地上的血擦干,塞進他嘴里。又用礦泉水瓶從他脖子里灌涼水。
當天,長沙下著小雪。
當時我不相信在看守所還能遭受刑訊逼供,但醫院的就診單和傷情卻是鐵證。
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劉立強案有一個容易被忽略但至關重要的問題:時間。
“惡勢力”這一法律概念,最早出現在2018年1月16日“兩高兩部”印發的《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在此之前,中國刑法中并無“惡勢力”這一概念。起訴書指控的組織內犯罪42起中,發生在2018年1月16日之前的,有41起;發生在之后的,僅有1起。換言之,本案所指控的涉及“暴力”“軟暴力”的違法犯罪,沒有一起能納入“惡勢力”進行評價。
同樣的時間邊界問題也適用于非法放貸入罪。2019年10月21日,“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才將非法放貸行為納入非法經營罪。在此之前,根據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復》,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本身并不構成犯罪。劉立強的放貸行為全部發生在2019年之前。
這不是一個技術細節。它意味著:指控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在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存在。用今天才出現的概念,去評價昨天發生的行為,然后據此剝奪一個人的自由——這究竟是法治,還是法治的反面?
劉立強做了什么傷天害理的事情嗎?沒有。他只不過跟同時代的很多企業主一樣,在人家需要資金而在銀行又申請不到貸款時合法地借給他們,收取當時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利息而已。所有指控他的罪名,全都是圍繞著當時被國家鼓勵的民間借貸,而當國家政策開始有所限制,他就主動轉行到了教育,哪怕很多借出去的錢連本金都沒收回來。
但現實是,辦案機關就是在2020年抓2019年之前不被認為犯罪的放貸。
四、357筆放貸與17筆“犯罪”
拋開時間問題,回到案件本身。劉立強放貸357筆,涉及金額數十億。被認定為涉嫌犯罪的,只有17筆,占比不到5%。如果5%的業務有問題就能把整個企業打成犯罪集團,中國沒有一家公司是安全的。
起訴書的核心指控是詐騙罪,放款的詐騙借錢的。詐騙罪的邏輯鏈條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但本案的所有借款人都明確知道自己在借什么錢。
一個反復出現的現象是:多名借款人反復向劉立強借款。孔某借款六次,徐某借款兩次,曾楷峰借款五次。一個被騙的人,會反復找騙子借錢嗎?借款人在前幾次能夠按時還款時對劉立強表示感謝,在因自身原因無法償還時反稱被“套路貸”——這種自我矛盾的敘述,本身就構成了對“錯誤認識”要件的否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4月發布的文章《圍繞“錯誤認識”合理處置“套路貸”詐騙案件》明確指出,認定“套路貸”詐騙必須論證被害人是否具有“錯誤認識”,對于被害人明知“套路”的情形不應認為詐騙。不能以“套路貸”特征符合性來徑直認定詐騙罪成立。本案恰恰屬于典型的“被害人明知”情形。
更為反諷的是,部分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經鑒定全是贗品,價值不過數千元,與借款的幾十萬、幾百萬元完全不匹配。行詐騙之實的,恰恰是這些以假充真的“被害人”。
到底是誰騙了誰啊?
敲詐勒索罪的指控同樣面臨困境。所有被指控的敲詐勒索事實均基于真實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劉立強等人索要的是合同約定的本金和利息,不是憑空捏造的債務。《民法典》第675條規定:“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催告行為本身有民法依據。即便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不受民法保護,債權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是法院不予支持而已。這屬于民事法律調整范疇,與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本質區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刑再2號孫保國、孫寶東案中明確:基于真實債權債務關系索債,不構成“非法占有他人財產”。
非法拘禁罪和尋釁滋事罪的指控,則更多是事實認定問題。所謂“非法拘禁”發生在酒店大堂、茶樓等公共場所,警察到場后做了調解,連治安案件都沒立。所謂“尋釁滋事”行為均因債務糾紛引發,屬于事出有因,而非“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其中部分行為按當時的具體情節甚至難以構成治安案件,卻在多年后被隨意拔高處理。一個行為在發生時連治安處罰都不夠,多年后卻變成了刑事犯罪——這違背了刑法“禁止事后評價”的基本原理。
強迫交易罪的指控更是經不起推敲。起訴書指控的所謂“強迫”,是將雙方協商同意甚至簽訂了協議的“項目監管”認定為被迫接受服務。《民法典》第672條明確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依法行使監督權,怎么就變成了強迫交易?
搶劫罪的指控則完全不符合法理。搶劫罪要求當場使用暴力并當場取財。而本案中,既無當場暴力,也無當場取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索取高利貸等債務不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還有程序問題。起訴書將九起已經生效民事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的事實,又作為刑事犯罪重新評價。這些案件均已發生法律效力。在未經審判監督程序改判、仲裁裁決未被撤銷的情況下,直接認定為犯罪事實,嚴重違反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重復評價的法律原則。
五、惡勢力的門檻
劉立強案公安移送到檢察院時,是戴著“黑帽子”的,劉立強的罪名有一個組織領導黑社會的大罪。我持續跟省檢、市檢進行了很多輪艱苦卓絕的談判,甚至跟省檢副檢察長劉建寬多次面談,斗智斗勇,最后成功地把黑帽子在審查起訴階段摘了。
我至今記得當時省檢的紅頭文件上寫了三條:第一,因該案暴力性特征不明顯,涉黑改成涉惡起訴。第二,因劉立強和劉王子洋等人身上有明顯的外傷,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第三,劉立強手機內的曾凱峰敲詐劉立強的錄音,請公安機關依法移送檢察院。這份紅頭文件不允許我拍照。
遺憾的是,后兩件事,并沒有真正落實。
雖然去黑了,但劉立強他們真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嗎?
2019年《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惡勢力”的本質特征在于“為非作惡、欺壓百姓”,要求行為人意圖“形成非法影響、謀求強勢地位”,手段帶有暴力欺凌、強制壓迫性。劉立強等人不符合這一標準。
在目的上,劉立強進行民間放貸,意圖賺取高額利息,是單純的經濟利益追求,并非謀求非法影響和強勢地位。《意見》明確:“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在手段上,“惡勢力”要求“暴力為主、軟暴力為輔”。本案指控的42起組織內犯罪中,詐騙罪15起、敲詐勒索罪14起——這些是財產犯罪,不是暴力犯罪。全案沒有一起行為造成輕微傷以上的危害結果。最嚴重的所謂“暴力”,是劉立強向李宜隆胸口捶了一拳。這種程度的“暴力”,與《刑法》所要求的暴力不可同日而語。
在危害性上,劉立強等人的行為不具有公開性。他們與借款人在辦公室簽訂合同,討債行為也針對特定債務人,沒有“橫行鄉里、肆無忌憚”的特征。在長沙,龍洋公司或劉立強完全是無名之輩,控制不了任何行業。百度上除了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掃黑辦”發布要求檢舉揭發的新聞稿外,至今未見任何關于龍洋公司或劉立強的惡劣行為的報道。
劉立強案反映出的,不只是一個案件的定性問題,而是“套路貸”刑事政策在基層執行中出現的普遍性偏差。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在《人民法院報》發表的文章《不能以“套路貸”概念取代犯罪構成》中明確指出:“套路貸”不是一個刑法概念,不是犯罪構成,更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認定“套路貸”是否構成詐騙罪,只能根據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衡量。有“套路”不等于有詐騙,有“砍頭息”不等于有非法占有目的。這是一個常識,但在基層執法中,這個常識常常被遺忘。
六、程序的崩壞
實體問題之外,程序問題同樣觸目驚心。
絕大部分案件沒有立案決定書。立案是刑事偵查的合法依據,沒有立案,偵查機關收集的一切證據均屬非法證據,應予排除。此后的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審判都失去了合法性。
多名被告人遭受刑訊逼供,指定監視居住點的監控錄像不提交,被告人被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也遲遲不愿提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3條及《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及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本案既在中院審理,最初又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偵查,卻刻意隱瞞三名主犯的同錄。應當制作同錄而沒有制作,多名被告人提出刑訊逼供,所有案件又都是沒有經過依法立案的情況下進行的非法取證。這種情況下,被告人的全部供述應當排除。
本案系共同犯罪,卻在沒有合法依據下分案審理。長沙市中院審理劉立強等三人,長沙縣法院審理其余十七人。同一公安機關偵查,證據材料基本相同,卻分屬兩級法院。這不僅剝奪了各被告人的對質權,更嚴重損害了上訴權。若長沙縣法院的被告人上訴至長沙市中院,中院已審理主犯,上訴將毫無意義,實質上是將二審終審制變為一審終審。
由此導致的結果,是我跟趙德芳律師等幾位辯護人在中院為主犯辯護。而我團隊吳曇律師、靳法揚律師、張蕾律師、李雨霞律師以及朱明勇律師、徐昕律師團隊在縣院為從犯辯護,兩個法院幾乎同時開庭,形成了非常獨特的奇觀。我們多次依法申請并案,都不同意。
本案重要證據未移送、重要證人未出庭。劉立強手機中存有曾楷峰等人敲詐勒索的錄音,證明舉報人惡意誣告陷害,卻始終未調取。負責設計借款合同、主導訴訟仲裁的律師劉某某在一審宣判之后卻被逮捕,使得證人一審二審均沒有當庭質證。關鍵事實無法查清。
2025年11月1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公訴人出示了一份《撤銷不起訴決定書 》,用來證明追訴程序的合法性,但這份文書在此前的全部案卷中從未出現,辯護律師在6年里從未見過它,檢察機關也從未向劉立強送達過 。
如果申冬求案的相對不起訴決定從未被依法撤銷,那么2021年9月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以“發現遺漏罪行”為由的補充起訴,就失去了程序前提。而這份關鍵文書在卷宗中憑空出現、在庭審中突然出示,其真實性存在重大疑問。劉立強當庭質疑,請求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文書的制作時間、筆跡。
一份疑似偽造的國家公文,出現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公訴人在庭上出示了這份文件。
這已經不是定性爭議的問題了。
七、誰在保護“被害人”
劉立強案的荒誕之處,不僅在于證據鏈的斷裂和程序的反常,更在于角色的徹底顛倒。
曾楷峰——敲詐勒索未遂、欠債不還、訴訟纏身——是以“被害人”身份出現在起訴書中的。張某波、孔某、周某文,無一例外。他們主動借款、自愿簽約、逾期違約,最后以舉報的方式將自己包裝成受害者。
他們的舉報材料,取代了證據;他們的個人敘述,取代了事實。
而劉立強——被刑訊逼供、合法債權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六年未獲自由——站在被告席上。
一審被判了十八年,二審改為十七年,牢底要坐穿。
收繳本金2億多。這都是劉立強積攢的合法財富啊。
而那些所謂的“受害人”,原本就是老賴,現在變成了可以合法逃債。
法律所保護的信賴利益、契約精神、程序正義,在這個案子里,被逐一架空。
八、結語
劉立強從2020年5月27日被帶走,至今已在看守所度過六個年頭。六年間,他的母親老了,他的企業停了,他的牙齒松了,他的左耳聾了。
他還在寫信。寫給最高檢,寫給中央巡視組,寫給每一個可能聽到他聲音的人。字跡工整,邏輯清晰,一如六年前。
楊佩蓮——劉立強的母親,八十多歲——也在一封一封地寫信。她的信文筆流暢,字跡工整,透著絕望,也透著不甘。
沒有人回信。
這個案子的最終走向,將不只是一個人的命運判決。它將檢驗在掃黑除惡常態化、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之后,那些被制度漏洞吞噬的個人,還能不能等到一個說法。那些已經發生的刑訊逼供、程序違法、證據造假,會不會有人追查。那些出現在法庭上的疑似偽造公文,會不會有人鑒定。
法治不是寫在文件里的,是寫在每一個案件里的。當一個案件的程序崩壞到如此程度,當一份疑似偽造的公文可以出現在高級法院的法庭上,當刑訊逼供的受害者繼續被關在監所里——談“法治”兩個字,就太奢侈了。
(根據劉立強案件相關辯護意見、信訪材料以及家屬的陳述寫成,為法學學者客觀記錄法治現象的“大時代下的小人物”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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