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13歲女孩稱遭男子強奸,警方不予立案” 女孩親述:我不同意,想打他但不敢……
一個13歲女孩的“第一次”,500塊錢,和一句“雙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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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那是她的第一次。她說她反抗了,想打他,但是不敢。她說黑哥是混社會的,“我們這一個混得很好的人還把他叫哥,我挺怕他”。她說事后他給了她500塊錢,說是“弄一下的錢”。
4月19日凌晨,13歲的小月被一個30歲的男人尾隨進入出租屋,實施了性侵。這個男人給了她500塊,給了她室友1000塊封口費。然后威脅她不許報警。
12天后,家人帶她去報案。又過了12天,醫院出具的門診病歷顯示:“處女膜7點處可見一0.3cm的陳舊性裂痕”。
又過了將近一個月——6月12日,警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
一個13歲的女孩,一個30歲的男人,500塊錢,一句“雙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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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收了錢”——這四個字,怎么就成了“自愿”的證據?
6月22日晚,通報發布前幾個小時,有人上門找小月的母親談話。錄音里,對方說得很明白:這個案子“構不成刑事犯罪”,小月和韓某某發生性關系是“自愿的”,因為妹妹“收了錢”。
我們來梳理一下這個邏輯鏈:
一個13歲的女孩被一個30歲的男人性侵。男人事后給了她500塊錢。女孩用這500塊錢買了一部手機。然后警方據此認定——她是自愿的。
這就像在說:一個小偷把刀架在你脖子上,搶走了你的錢包,然后你為了活下去沒有反抗——哦,你是自愿把錢給他的。
更不要說,這個13歲的女孩,在事發前就明確告訴過韓某某自己的年齡。刑法第236條寫得清清楚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在法律上,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
“明知”的標準是什么?對方親口告訴過你,她還只有13歲。這還不夠“明知”?
警方給出的另一個理由是:小月“為了出去和別人玩,對他人表示自己已滿14歲”。一個13歲的女孩為了能出門玩,謊報自己14歲——這種行為確實不對,但這能成為一個30歲男人脫罪的理由嗎?一個初中生想出門玩撒個謊,和一個成年人實施性侵,這兩件事的重量,居然被放在了同一個天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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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有前科”——這個有前科的,到底是誰?
小月的哥哥告訴記者,警方曾告知家屬:嫌疑人韓某某有兩次犯罪前科。此外,韓某某于2024年被鹽湖區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一個有兩次前科的30歲男人,深夜尾隨一個13歲的女孩進入出租屋,實施了性侵,事后給錢封口、威脅不許報警。
而在這個鏈條的每一個環節,警方都選擇了相信那個有兩次前科的30歲男人,而不是那個被逼到角落里、連“想打他但不敢”都要小聲說出來的13歲女孩。
說實話,這讓人很難不去想一個問題:如果這個案子不是發生在山西運城一個缺少監護的13歲女孩身上,而是發生在某個家境優渥、父母雙全、住在高檔小區的14歲女孩身上,警方還會在“自愿”這兩個字上反復糾結一個多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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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太配合”——一個13歲的孩子,要怎么“配合”?
辦案民警在錄音里說,案件難以立案的理由包括:“案發時間和報案時間相距12天,小月不太配合,警方到現場做了勘查,但物證比較缺乏”。
“小月不太配合”——這句話背后是什么?
是韓某某威脅她“敢報警就要殺她全家”,“她朋友的命就在他手上”。是她在報警之后被韓某某的同伙騙出去“給她洗腦,要她撤案”。是她五一期間被騙去KTV上了三天班,被人教唆“怎么跟警察溝通”。是她站在路口死活不肯回家,“鬧著要撤案”,被母親硬拉回去。
一個13歲的女孩,被性侵,被威脅,被洗腦,被誘騙,被教唆——然后有人對你說:她不配合。
她不是不配合。她是被嚇壞了。她才13歲,她面對的是一個有兩次前科、在當地“混得不錯”的30歲男人。她不知道該怎么“配合”,因為她從頭到尾都處于絕對的弱勢。她的每一次“不配合”,都是恐懼的表現,而不是“自愿”的證據。
“發到網上實在是影響不好”
錄音里還有一句話,讓人格外刺耳。
“如果你對警方的決定不認可,你可以走檢察院途徑,發到網上實在是影響不好。”
走檢察院途徑——一個13歲的女孩和她的家人,面對一個有兩次前科的嫌疑人,面對一個已經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系統,要自己去走檢察院的途徑。而“發到網上”這件事,在他們看來,唯一的問題竟然是“影響不好”。
影響不好?對誰影響不好?
是對那個被性侵的13歲女孩影響不好,還是對那個做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系統影響不好?
事實是,如果不是“發到網上”,這個案子可能永遠不會走到聯合調查組復核這一步。女孩的哥哥說,他原本準備回去復議復核、申請檢察院介入監督,“結果他們自己就提前啟動了復核程序”。
你看,輿論一發酵,復核就啟動了。嫌疑人也被帶走了。
所以不是不能立案,是“發到網上”之前不能立案。
我們到底在保護誰?
通報里說:“鑒于該案涉及未成年人,請廣大網友不要傳播未經證實的相關信息,共同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說得對,應該保護未成年人。但我想問一句:當警方在錄音里反復強調這個13歲女孩是“自愿”的時候,他們保護的又是誰?
一個13歲的孩子,在法律上連民事行為能力都不完全具備,卻在性侵案中被認定為“自愿”——這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悖論。
小月的哥哥對記者說,他同母異父的妹妹因為家庭原因,13歲還在讀小學五年級。她的生父“不認這個孩子”。她手上有疑似自殘的刀割傷痕。她缺少監護,缺少關愛,缺少一個正常的成長環境。
這樣的孩子,恰恰是最容易被傷害的,也恰恰是最難為自己發聲的。她需要一個能保護她的系統,而不是一個在她被傷害之后還要問她“你為什么老要跑”的系統。
她說她想讓黑哥進監獄。這個愿望,不該這么難。
小月今年13歲,上小學五年級。她說那是她的第一次。她說她反抗了,但不敢真的打他。她說黑哥給了她500塊錢,“弄一下的錢”。
然后有人告訴她:你是自愿的。
一個13歲的孩子被一個30歲的男人性侵,事后收了500塊錢——這從頭到尾,都和“自愿”兩個字沒有任何關系。
這不是“自愿”。這是恐懼。這是脅迫。這是一個成年人利用一個孩子的脆弱、孤立和無助,實施了犯罪之后,又用500塊錢和一句“不許報警”試圖抹掉一切。
而現在,我們至少還能追問:聯合調查組的復核,能不能給出一個配得上這個13歲女孩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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