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調查人 鄧啟金
福建安溪感德鎮的茶山深處,一條修于1998年的鄉村道路被幾近毀滅。
它曾是三百多位村民集資出力鋪就的生命線:四百多米長、三米多寬,連著茶園、連著祖祠、連著霞春四村聯辦水電站,走了整整二十六年。
毀滅它的不是山洪,不是塌方,是兩根澆筑在路心的鋼筋混凝土基樁。
荒誕的是,動手鋸掉樁上鋼筋、試圖攔住這場侵占的六位村民,成了被公安、政府、法院定性的“違法者”——汪某良、汪某忠二人被安溪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九日,而毀滅村道、占路建房者反倒成了“受害人”。
占路者安然無恙,護路者將身陷囹圄。這樁看似簡單的治安案件背后,藏著基層宗族利益勾連、選擇性執法、自力救濟的司法困境,以及公共利益在權責真空中的尷尬處境,更暴露了基層執法、行政復議、一審司法層層維護下級履職錯誤,背離法治大局的深層問題。
受訪者供圖
一、被釘死的村道:從集體通行道路到“私人宅基地”
1998年,霞春村溪尾、巖腳兜兩個自然村的村民湊錢出力,修通了這條通往茶山的村路。村委會當年補助2000元,賬目由村民汪某生管理,這條路的集體屬性,從誕生之日起就清清楚楚。
二十五年里,它承載著茶農的生產運輸、村民的日常出行,沒人質疑過它的公共屬性。直到2022年7月,同村的汪某峰雇用挖掘機將這條道路挖毀大半,后期又采用工程機械在道路中心挖出二個深度達到一米五的澆筑鋼筋混凝土基座的坑洞。公開信息顯示,汪某峰并非普通村民,其為安溪當地一所中學在編在崗體育老師,具備法律常識與土地管理認知,清晰知曉占用公共道路建房屬于違法行為,卻依舊刻意實施侵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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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供圖
深挖背后宗族關聯:汪某峰的堂哥時任霞春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一身兼任村兩委主官,對于汪某峰夫妻建房選址、圖紙設計、占用村道的全過程了如指掌,兩個約2x2米四平方米的樁坑,精準地攔腰截斷了整條道路中段5米通行區域,是如何通過村一級審核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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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啟金 攝
這是大家走了二十多年的路,怎能說占就占?多位村民多次報案,投訴,要求制止王某峰違法占道建房施工,但從村委會到鎮政府,再到派出所,得到的只有拖延和推諉。
汪某峰一步步地完成了樁坑的挖掘,模板的鋪釘,底座鋼筋鋪設,框架柱子鋼筋一根根架起來,直到2023年5月中旬完成對樁基的混凝土澆筑,眼看著再等幾天待混凝土凝固穩定后,從此就把集體道路永久截斷成為他家的宅基地。
2023年5月19日,汪某良、汪某忠等六位村民出于保護集體道路的共同訴求,自發行動,共同以電鋸、手搖方式拆除二個位于道路中心并已澆筑混凝土基座上面的二十根鋼筋。六人全程克制:只動了道路紅線范圍內的兩根基樁外露的鋼筋,汪林峰在自身合法確權地塊上的所有建筑、建材,分毫未碰。
在村民看來,這是迫不得已的護路行動。但在汪某峰報警后,這場自發維權行動的性質,被安溪縣公安局徹底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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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啟金 攝
警方的處罰決定書里,這條走了二十六年的村道,被歪曲定性為“汪某峰在建的宅基地”;村民制止占路建房的行為,被認定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極具諷刺的是,安溪縣公安局感德派出所自己出具的內部《工作說明》里,白紙黑字寫著:“經過走訪,汪林峰被損毀的兩個底座確實是建在了村角落的路上。”感德鎮人民政府也兩次書面回復村民,確認汪某峰占道事實,責令其自行恢復道路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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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供圖
除此之外,村民于2024年2月3日通過泉州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提交訴求(訴求編號QZ24020300740),投訴感德鎮政府、感德派出所對教師汪某峰違法占路建房不查處的行政不作為。2024年2月22日、3月14日感德鎮政府兩次官方答復,均書面確認路心存在兩處違法坑洞,承諾督促汪林峰填土恢復道路。但截至汪某良、汪某忠對安溪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之日,時隔兩年多,該道路依舊未恢復原狀,鎮政府兩次書面承諾的督辦全部落空,政務回復淪為紙面話術,沒有任何實質性落地舉措。
更蹊蹺的是汪某峰的建房審批本身。村民調查發現,以汪某峰妻子吳某忠名義申請的宅基地,擅自將汪某忠三兄弟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劃入審批范圍,且獲批后私自將房屋朝向旋轉90度——把原本平行于道路的長方形布局改成垂直橫穿,硬生生把公共道路圈進了建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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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供圖
這份涉嫌虛假申報的審批材料,辦案機關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從未主動調取,直到村民通過鎮紀委協調查到資料、明確告知警方后,才補充取證。即便查明了審批瑕疵與占道事實,警方依然堅持原有定性。
二、選擇性執法:被放大的毀壞財物與被漠視的侵占道路
汪某峰報警后,警方的動作不可謂不快:5月24日立案,隨即啟動價格鑒定。安溪縣價格認定中心最終出具結論,認定被損毀鋼筋損失共計4665元——這個數字,距離故意毀壞財物罪5000元的刑事立案標準,僅差335元。汪某峰對此結論不認可,申請復核,意圖抬高損失金額推動案件刑事立案,卻始終無法提交任何有效依據支撐其主張,最終泉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駁回其復核申請。結合汪某峰在編在崗教師的法律認知,雖是行使法定權利,但其刻意追求刑事追責的意圖昭然若揭:損失金額不夠,就申請復核往上抬;財物追責不夠,就拿傷情做文章,務必讓維權村民付出最重的代價。
一邊是對村民“毀壞財物”的立案追責,另一邊,卻是對汪某峰損毀村集體道路,占道建房甚的集體失語。
警方的復核意見里有一句堪稱經典的表述:“汪某峰是否違建,不影響對汪某良、汪某忠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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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在辦案機關的邏輯里:哪怕你占的是公共道路,哪怕你建的是違法建筑,我也不管;你敢動手拆,我就敢罰你。
結合汪某良上訴書核心法理,本案公安執法存在無法自洽的邏輯悖論:前期村民舉報汪某峰毀路占道建房,感德派出所兩次出警后以“土地糾紛不屬于公安管轄”拒絕立案;后期汪某峰報警,派出所立刻立案處罰。二者必有一錯:要么前者屬于行政不作為,要么后者屬于越權執法。是否屬于濫用職權、選擇性執法,相信最終會有公論,但安溪縣政府復議認定的輕微程序瑕疵,不影響實體處理,定難服眾。
這種“只看結果、不問前因”的執法邏輯,在汪某峰母親涉嫌誣告事件中體現得淋漓盡致。事發后,汪某峰母親吳某聲稱被汪某良毆打致五根肋骨骨折,意圖直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警方調查顯示:現場除吳某本人單方指認外,包括其兒子汪某峰在內的其他在場人員均未看到毆打行為,也無其它客觀證據佐證:安溪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文書顯示,吳某僅左側第3肋骨骨折,第4、5根肋骨為陳舊性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微傷,根本達不到刑事立案的輕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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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峰母子對輕微傷結論拒不接受,先后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申請重新鑒定,試圖將傷情拔高至輕傷等級。但兩家權威機構均以“鑒定疑難復雜、超出技術能力范圍”為由推托不予受理。一場證據鏈殘缺、傷情結論明確的糾紛,被反復拉扯、多次委托鑒定,足以印證其核心目的就是構陷護路村民,讓他們背負刑事案底。
一場明顯證據不足的誣告,警方最終不了了之,既未追究涉嫌誣告陷害者的法律責任,也未公開調查結論為汪某良、汪某忠澄清名譽。反倒是村民的自發維權行為,被警方死死咬住,從立案到處罰,整整辦了兩年零五個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案件辦案期限最長六十日,扣除鑒定時間也遠不應拖至兩年。安溪縣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也明確認定:警方辦案超過法定期限,屬于程序違法。
但就是這樣一份程序違法、事實認定片面的處罰決定,復議機關卻以“事實清楚、(程序瑕疵)對申請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只確認違法,不撤銷處罰。
程序違法無需買單,實體定性罔顧前因。這樣的處罰決定,傳遞出的信號再清晰不過:基層執法的尺子,從來都是兩頭不一樣長。
更耐人尋味的是處罰的裁量過程:警方最初擬對六位村民統一處以13日行政拘留,經村民提交申辯材料后,突然免除四人處罰、將汪某良與汪某忠的拘留期限縮減為9日。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打折式處罰”,更像是為了規避明顯執法過錯的妥協,而非基于事實與法律的公正裁量。結合村書記與汪某峰堂兄弟的親緣關系,基層宗族人情干預執法的痕跡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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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啟金 攝
三、被架空的自救權:公權力缺位時,公民只能坐視違法侵權?
本案最核心的爭議,在于汪某良、汪某忠等人的行為,到底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還是合法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
安溪縣公安局、安溪縣人民政府乃至一審永春縣法院,都給出了同一個否定答案:不構成自力救濟,理由是“不具有緊迫性”。
一審判決認為,事發時工地已經停工,沒有情勢緊迫的情況,村民理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但這個結論,顯然脫離了最基本的現實情況。
什么叫緊迫性?難道要等混凝土澆筑完成、汪某峰的房子落成,集體道路被徹底封死、村民利益遭受不可逆損害時,才算緊迫?
村民們早在事發幾個月前就開始向村委會、鎮政府、派出所層層反映,村委會主官本就是汪某峰堂哥,全程未履行村級矛盾調解、違建上報義務;鎮政府、派出所現場核查后無任何制止動作;后續12345市級政務督辦也流于形式。多渠道公力救濟全部失靈,汪某峰的施工從挖坑到綁鋼筋、澆筑基座,一步步平穩推進。
等到鋼筋架好、基座澆筑完畢,僅需半日即可永久封路,一旦成型,再想恢復道路,就要動用工程機械拆除地基,成本翻上幾十倍,還極有可能引發群體性沖突斗毆。這個節點上的克制止損,恰恰是最合理的自救時機,怎么就成了“不具緊迫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明確規定了自助行為制度: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
集體道路被毀損被侵占,公權力遲遲不介入,損害即將不可逆,六位村民自發、適度制止侵權行為,完全符合自助行為的立法精神。
更關鍵的是,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在第十九條中增設了治安正當防衛條款:“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
按照行政處罰從舊兼從輕原則:案涉處罰2025年10月作出(當時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修改并重新公布),因復議、訴訟并未生效,行政復議、一審審判均發生在新法實施后,依法必須適用新法免責條款。但安溪縣政府、永春縣法院均刻意規避該法條的適用,單純維護下級公安處罰結論,完全無視法治統一、矛盾化解的大局考量,屬于故意錯誤適用法律。
用舊法判新案,用形式正義架空實體權利。這樣的司法邏輯,難免讓公眾質疑:法律到底是在守護公共利益,還是在束縛維權者的手腳?
四、個案的警示:基層治理不能讓護法者買單
這起小小的治安案件,從來不是汪某良、汪某忠兩個人的官司。
它折射出的,是鄉村公共利益保護的普遍困境:集體資產的邊界模糊,村級宗族人情裹挾村務、宅基地公示環節缺失或者走過場,基層執法選擇性缺位,村民維權渠道閉環失靈,自力救濟的邊界被司法無限收緊。
當公共道路被私人侵占,村級知情不報、鄉鎮鎮督辦懸空、公安坐視違建;當村民窮盡公力救濟措施,求告無門后適度自救,又要承擔法律責任。長此以往,只會形成“誰膽大誰占便宜、誰護法誰吃虧”的逆淘汰——護法者眼睜睜看著公共利益被蠶食,具備法律認知的公職人員親屬,利用信息差、人情關系違法獲利卻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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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橫跨三年的維權,汪某良、汪某忠走得異常孤獨。身邊不少親友、村民都勸過他們:不就是九天拘留,忍忍就過去了;民不與官斗,跟沾著村支書親戚的本村人較勁,最后討不到好果子吃。甚至有人覺得二人太較真,為了一條路把自己拖進沒完沒了的官司里,既花費精力也花費錢財,不值得。
但二人始終沒有松口。在他們看來,這九天拘留不是小事,是是非對錯的分界線:如果護路保集體利益也算違法,那以后村里的公共財產,誰還敢站出來維護?從提交申辯材料到申請行政復議,從一審敗訴到堅持上訴,二人一步步走下來,不求別的,就求一個明明白白的公道。這種為公共利益較真、不向不公妥協的韌性,恰恰是基層法治最稀缺也最珍貴的品質——當更多人愿意為了集體權益站出來、維權到底,公權力的任性才會有所收斂,基層的公平正義才不會淪為空話。
我們常說,法律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但公平正義,從來不是機械地套用法條,不是只看行為結果、不看前因后果的形式邏輯。它需要執法者、司法者回到常識,回到情理,回到法律保護合法權益的初衷。
一條走了二十六年的村道,不該因為一次人情加持的違法侵占,就變成私人的宅基地;一場無組織、低限度的公共利益自救,不該因為一次機械執法,就變成普通村民的違法烙印。
目前,汪某良、汪某忠已將安溪縣公安局、安溪縣政府列為共同被告,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條被截斷的茶山小路,還在等待一個真正公正的答案。筆者也將持續關注本案的后續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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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調查人手記
縱觀全案所有卷宗、政務工單并經過實地采訪,本案本質是一起零難度基層民間權屬矛盾,完全可以依靠楓橋經驗就地化解,最終演變為公安局、安溪縣政府雙雙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所有根源均為基層一線不作為、亂作為、人情化履職,且行政復議、一審全程偏袒下級行政機關,回避全鏈條履職過錯,未從法治大局糾錯。
第一,村級層面:村主官與違建人存在直系宗族關聯,明知占用村道違規建房,刻意隱瞞違規事實、放任審批公示走過場,未履行村級矛盾源頭排查、違建上報義務,從源頭埋下矛盾隱患;
第二,鎮級層面:從矛盾伊始就全程知情也到過現場,但沒有解決問題。兩次收到市級12345督辦工單,書面承諾恢復道路卻長期不落地,對教師身份的違建者沒有開展實質性約談整改,行政執法缺失,漠視村民公共權益;
第三,公安層面:明知案涉構筑物位于村集體道路、村民多次報警求助無果,依舊機械套用財物損毀法條,無視前置公力救濟失靈事實,存在選擇性執法、越權執法、超期辦案多重違法,執法尺度雙重標準;
第四,復議與一審層面:機械割裂前因后果,靜態評判自力救濟緊迫性,刻意回避新法從輕適用規則,一味維護公安下級執法結論,放棄層級監督、司法審查職責,脫離基層矛盾化解、維護社會公平的法治大局。
楓橋經驗的核心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要求基層提前介入、實質化解、情理法兼顧。本案中,只要村委會主動避嫌履職、鎮政府落實政務督辦、派出所厘清矛盾因果,任意一個環節依法履職,都不會產生后續兩年多的連環糾紛,更不會出現縣級兩大主官被訴、基層公信力受損的結果。
基層治理最大的漏洞,從來不是法律空白,而是履職躺平、人情越界、程序空轉。公權力的退讓與偏袒,最終只會倒逼群眾陷入維權困境,消耗基層司法與行政公信力。作為獨立調查人,本次調查全程依據公開卷宗、官方政務工單、公安內部工作說明,不偏向任何一方,客觀結論為:違建事實明確、基層履職全鏈條缺位、村民自救適度克制。汪某良、汪某忠為公共利益不惜代價維權到底的做法,值得每一個關注基層法治的人肯定——法治的進步,從來都靠一個個普通人的較真推動。
手記新增:二審與社會終極思考
跳出案卷法條,向二審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全社會拋出兩個直擊基層治理的核心問題:
1、 對于汪某良、汪某忠兩名窮盡所有合法途徑、始終理性克制的較真維權村民而言,即便二審最終維持一審判決,強行認定二人護路行為違法,真的能夠化解鄰里矛盾、維護鄉村穩定、守住社會樸素正義嗎?
2、本案起因只是微小的村道占用瑣事,最終升級為行政拘留、多級行政訴訟、村民長期對立,所有次生矛盾全部源于基層公權力前期不作為、后期亂作為,復議一審護短偏袒。因公權力履職失范引發的事態惡化、維穩隱患、公信力損耗,如果因此事引發了更重大的惡性事件,誰來承受代價?誰來承擔責任?能否承受承擔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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