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個案子。
男方與女方2016年登記結婚,2022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跟隨女方生活,離婚判決中沒有處理兩人婚后共同購買的一套房屋,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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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男方獨自承擔了絕大部分房貸。隨后他向法院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提出兩點核心訴求:第一,主張女方婚內多次出軌存在重大過錯,房屋應當全部歸自己,最多給女方1%的份額;第二,要求從買房當年起,平分前八年自己單獨償還的118萬余元貸款。
一審審理過程中,男方僅口頭陳述女方出軌,但沒有提交聊天記錄、錄音、照片等有效證據。女方也提出男方家暴,同樣沒有任何佐證材料。一審法院對雙方主張的過錯事實均不予采信,判決房屋兩人各占50%產權。男方不服,上訴至中院。
二審法院認為,房子登記在兩個人名下,是共同共有。兩個人之前沒對房子份額做過約定,所以一審判決一人一半,沒問題。爭議主要在還貸部分怎么算。
婚內還貸,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出的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還,不單獨算賬。離婚之后的還貸,才需要算差額,誰還多了,對方就要補。沒還完的貸款,兩個人各承擔一半。男方要求從買房開始算還貸貢獻,沒有法律依據,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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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娟律師實務總結
家事案件中,認定婚內出軌、家暴等婚姻過錯,不能僅憑單方口頭陳述,必須提供完整、合法、能形成閉環的客觀證據。僅有當事人主觀陳述,無其他材料佐證,法院不會認定存在過錯。
很多當事人有一個常見誤區:認為只要對方有過錯,自己就能多分甚至獨占房產。實際上,民法典的表述是“照顧無過錯方”,不是直接等同于“多分財產”。法院在分割財產時,會綜合考量財產來源、出資貢獻、婚姻持續時間、子女撫養、雙方過錯等多種因素,在整體分割中向無過錯方適當傾斜,而不是簡單按過錯比例加減。司法審判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想要以對方婚內過錯爭取傾斜分割,就必須提前固定完整證據,否則很難獲得法院支持。
我是李曉娟律師,專注婚姻家事財產分割糾紛。有離婚后房產分割問題,可以聯系咨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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