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文明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深厚根基,農業文化遺產承載著千年農耕智慧與綿延鄉土文脈。重慶江津花椒栽培系統于2023年9月上榜第七批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是江津千年農耕文明的鮮活載體、生態農業發展的核心名片,更是推動鄉村文化振興、產業升級的重要標志性資源。為依法做好江津花椒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活化利用,服務鄉村全面振興、護航區域特色產業,江津法院公開發布一批司法保護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重慶江津花椒栽培系統)典型案例。
目錄
1
劉某某與鄧某某污染環境案
2
重慶市江津區某村民小組與重慶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3
申請執行人某種植農民合作社與被執行人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實施案
4
程某與熊某等人侵權責任糾紛案
5
重慶市某花椒公司與重慶某商貿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6
何某與程某甲等贍養糾紛案
1
劉某某與鄧某某污染環境案
——依法打擊在花椒種植區域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守護花椒生長環境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另案處理)主要生產加工汽車零部件,其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廢油漆渣、廢油漆桶等危險廢物。被告人劉某某系該公司安保總監,經公司授權負責處理危險廢物。被告人鄧某某系該公司安全員。經請示被告人劉某某同意,被告人鄧某某在明知伍某某(另案處理)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分批次將公司產生的約47.6噸的廢油漆渣、廢油漆桶以人民幣1000元每噸的價格交給伍某某處置,處置地點包括江津區雙寶渣場(系江津花椒核心保護區先鋒鎮附近花椒種植區域)、巴南區姜家渣場等地。后被告人鄧某某與伍某某私下約定,收取伍某某的好處費共計6600元。經鑒定,前述非法傾倒的工業廢物屬于危險廢物。被告人劉某某、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分別自愿繳納生態修復金20,000元、10,000元。另外,案發后某公司積極配合辦案機關依法對涉案危險廢物進行處置,涉案危險廢物已全部清運,案涉區域生態環境已全面恢復。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明知伍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處置危險廢物,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約47.6噸,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劉某某系對某公司的污染環境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鄧某某系對某公司的污染環境行為承擔責任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悔罪態度,判處被告人劉某某、鄧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貳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無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嚴厲打擊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犯罪行為,以司法之力守護花椒原生生長環境的典型案例。先鋒鎮是江津花椒栽培系統的核心承載區,在江津花椒產業發展、農業文化遺產保護中占據核心地位。本案中,人民法院針對行為人在先鋒鎮附近花椒種植區域非法傾倒廢漆渣、廢礦物油桶等危險廢物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處罰,督促被告人主動繳納生態修復金并積極繳納罰金。經由人民法院統籌修復,案涉區域生態環境已全面恢復,花椒生境得到全面系統保護。該案的審理彰顯了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堅守轄區生態底色,做實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決心,對于統籌生態環境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特色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2
重慶市江津區某村民小組與重慶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充分考量極端高溫導致的花椒減產,促成村民小組與種植大戶達成免除違約金的協議
基本案情
重慶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為發展花椒種植項目,于2019年4月與重慶市江津區某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村民小組)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約定農業公司租賃村民小組承包地75.08畝,土地流轉租金300元/畝,按年支付,租期10年。合同簽訂后,雙方按約履行至2023年,后農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村民小組遂訴至法院,請求農業公司支付欠付兩年的土地流轉租金和違約金。審理過程中,經咨詢農業專家,2022年重慶市遭遇了自1961年有完整氣象記錄以來最強的持續性極端高溫事件,全市平均高溫日數達49.7天,66條河流斷流、28座水庫干涸,山火等災害頻發,其后的2024年高溫持續時間再次打破歷史紀錄,2025年多地又出現高溫紅色預警。而花椒喜溫暖的環境,適宜生長的平均氣溫為16-18℃,連續高溫致使花椒大幅減產30%-50%。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村民小組與農業公司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農業公司應當按約支付欠付的土地流轉租金和違約金。但重慶市2022年以來的極端高溫天氣導致花椒大幅減產,對農業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一定影響。人民法院對村民小組進行了釋法明理,并邀請專家解釋說明,后村民小組撤回了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最后判決農業公司支付欠付的兩年土地流轉租金。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江津花椒”是當地鄉村振興支柱產業,也是重慶農業的金字招牌。妥善處理涉花椒企業糾紛,不僅解決個案矛盾,更是維護“江津花椒”這一品牌聲譽、保障62萬椒農生計、穩定全產業鏈55億元產值的“壓艙石”。本案中,人民法院精準辨明爭議核心,借助農業專家力量,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靈活運用“調、撤、判”方式,引導村民小組換位思考,主動放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高效化解花椒企業合同履行糾紛,既保障了村民小組的合法權益,減緩了對企業經營活動的過度沖擊,又為花椒企業保留了生存發展的生機,對維系花椒上游產業鏈的合作關系、規范花椒市場的有序運行具有積極意義。
3
申請執行人某種植農民合作社與被執行人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實施案
——通過執行和解兼顧椒農合法權益與
花椒收購加工企業正常經營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種植合作社主要從事種植花椒業務,有椒農20戶118人。被執行人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產各類川菜系調料、半成品,對花椒需求較大,雙方近年來形成了穩定的供貨關系。2023年,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經營困難導致無法全額支付某種植合作社花椒貨款,經某種植合作社半年以來多次催收,仍無力支付,某種植合作社遂向江津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江津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渝0116民初7850號民事調解書,由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分四期向某種植合作社支付全部貨款,總計2,913,660元;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約定履行,則某種植合作社可就全部未付款項申請強制執行。
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義務,某種植合作社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為2,913,660元以及資金占用利息。
執行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責任書。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近期公司經營狀況并不理想,難以及時籌齊貨款。執行法官前往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主要負責人以及部分產線工人了解公司生產情況,向財務人員核實公司應收賬款、債務數額等狀況,查閱訂單合同以及履行情況。經走訪調查,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正常,但因部分下游買方未及時支付貨款,導致資金短時間內難以周轉,若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經營一段時間,則可逐步償還貨款。
在走訪調查的基礎上,執行法官向某種植合作社告知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狀況以及財務狀況,從合作共贏、長遠發展的角度充分釋法明理,并多次組織雙方重新商談還款事宜,最終,某種植合作社、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重新達成分期支付方案。經被執行人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積極生產經營、籌措款項,最終292萬余元貨款全部支付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兼顧保護椒農合法權益與花椒收購加工企業正常經營的典型案例。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部分花椒款項,一定程度挫傷了農戶種植積極性,不利于產業良性發展。本案中,法院聚焦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現狀、立足產業長遠發展,精準施策、依法履職,引導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分期付款協議,一方面盡可能降低強制執行對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影響,另一方面,重慶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也有充裕的時間生產經營、籌集款項,最終欠付款項得以全部兌現。本案充分體現處理同產業鏈上下游債務糾紛的司法智慧,既維護椒農的合法權益,又打通花椒產銷回款堵點、暢通企業資金周轉。實現“盤活經營”“支付回款”“長期合作”的產業共贏格局,有力護航地方特色產業健康發展。
4
程某與熊某等人侵權責任糾紛案
——阻礙應季花椒出庫銷售應賠償價格下跌導致的損失
基本案情
程某從事江津九葉青花椒的生產銷售業務,其將自產及收購的生花椒加工成干青花椒后出售。2023年5月1日,程某將9萬斤生花椒交由某合作社烘烤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干青花椒(15,112.2斤)存放于某合作社庫房,計劃于6月市場價格高峰期出售。根據央視網、花椒產業信息網、江津融媒等媒體報道,該時段九葉青干花椒市場價區間為25-27元/斤,最低品質干青花椒售價亦達21.33元/斤。同年6月15日,因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張某及其工作人員楊某欠付熊某等人債務,熊某到某合作社催討債務,并將其自有車輛停放在庫房門口。經楊某、程某多次勸阻,熊某拒不挪車,導致庫房內花椒無法運出。直至2023年11月28日,熊某才將車輛挪開,此時花椒市場價格已大幅下跌。2024年1月6日,程某被迫以10元/斤的價格賣出全部干青花椒。程某認為其損失系熊某侵權行為所致,遂訴至江津法院,要求熊某等人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某故意以車輛堵塞某合作社庫房門口,且拒不挪移,存在明顯過錯,其行為導致程某的花椒無法按計劃在較高價位出庫銷售,造成差價損失,應對程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熊某將車輛停放于庫房門口時,程某的花椒已經加工完畢,隨時可以出售。根據相關媒體報道,該時段最低品質的干青花椒最低出售單價為21.33元/斤,最高品質的干青花椒出售價最高可達27元/斤。2023年11月28日,熊某將車輛挪開,程某即可將存放于庫房的干青花椒運出銷售,但程某2024年1月6日才以10元/斤的價格將上述干青花椒15,112.2斤對外出售,加之花椒市場價并不完全等同于實際出售價,故不能簡單以2023年6月干青花椒的市場價與程某2024年1月出售干青花椒時的實際售價之間的差價作為程某的損失,但該差價可以作為損失的參考依據。結合花椒價格走向、程某的實際售出價格等因素,酌定程某因熊某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失為8萬元。對上述損失,熊某應當賠償。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保護江津花椒生產經營秩序,保障椒農財產性權益的典型案例。九葉青花椒作為江津重要的農業經濟作物,其采收和交易一般集中在每年6月至7月中旬,此時花椒品質最佳,是交易最活躍的時期。花椒在這個階段往往能獲得更好的市場關注和成交機會,而任何環節的人為阻礙都可能導致農戶或經營者錯失最佳交易窗口,承受價格波動的巨大風險。本案認定阻礙他人正常經營出庫,致使應季農產品錯過高價銷售期并造成跌價損失的行為,構成侵權,并判令行為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維護江津花椒經營秩序,保障花椒產品順利入市,維護椒農及經營者合理經濟利益,護航江津花椒產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良好的導向作用。
5
重慶市某花椒公司與重慶某商貿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判后答疑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司法護航江津花椒產業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重慶市江津區某花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花椒公司)系專門從事江津花椒產品生產銷售的本地龍頭企業,亦是“江津花椒”備案企業,其名下擁有的“某夫”品牌,系本地特色知名花椒產品品牌。2019年1月,某花椒公司與重慶某商貿公司(以下簡稱某商貿公司)簽訂《產品供銷協議》,協議主要約定某花椒公司授權某商貿公司銷售其擁有的“某夫”牌花椒系列產品,某花椒公司負責為某商貿公司提供“某夫”牌花椒產品,包括干花椒、鮮花椒及花椒油等產品。貨款支付方式為貨到即付款,若因特殊情況未能當即付清,3天內必須付清。協議簽訂后,某花椒公司持續為某商貿公司提供花椒產品,某商貿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2021年1月,經雙方對賬,一致確認截至2021年1月27日某商貿公司尚欠某花椒公司貨款99,786.72元未予支付。約定的貨款支付期限屆滿后,某商貿公司仍未支付貨款,某花椒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商貿公司支付貨款99,786.72元及資金占用利息。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渝0116民初8791號民事判決:一、某商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花椒公司貨款99,786.72元;二、某商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花椒公司資金占用利息(以99,786.72元為基數,從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貨款付清時止)。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通過判后答疑人民法院向某商貿公司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法律后果,某商貿公司后主動履行完判決確定的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江津區花椒農產品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穩定、有序、規范的市場交易體系是江津花椒農業文化遺產存續發展的產業根基。本地花椒及衍生產品交易大多采取“農戶-生產企業-經營商”的經銷模式,在農戶與生產企業的收購中多采取現款支付的交易模式,因此資金回籠效率對于花椒生產企業的生存與秩序經營具有重大影響。本案判決依法制裁了經銷企業拖欠貨款的違約行為,通過判后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律后果促使商貿公司主動履行義務支付貨款,有效緩解了花椒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壓力,為花椒生產企業安心經營注入了司法信心。此外,該判決通過個案示范,引導市場主體樹立誠信經營意識,增強了花椒產業鏈上下游的交易安全感,有利于構建穩定、有序、可持續的花椒產業供銷體系,推動本地花椒產業規模化、規范化發展。
6
何某與程某甲等贍養糾紛案
——融非遺傳承于家事調解,促贍養糾紛實質化解
基本案情
何某年逾九旬,系江津花椒栽培技藝非遺傳承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系其子且均承襲該技藝。何某因年老體弱,無法親自管護名下花椒地,生活也需專人照料。此前,何某與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達成贍養協議,約定由小兒子程某丙負責照料何某及花椒地,但實際履行中照料不周,花椒樹長勢不佳,何某生活亦未得到妥善安排。鑒于其長子程某甲、次子程某乙在花椒栽培技藝上經驗豐富、細心認真,何某認為由三子輪流照料更有利于花椒樹的茁壯生長及非遺技藝的傳承,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按長、次、幼的順序輪流贍養,并由贍養期間的兒子負責何某名下花椒地的管護。
處理方式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受理后,秉持調解優先原則,確立“贍養保障與非遺保護并重”的核心導向。針對高齡老人何某的生活照料訴求及其作為花椒栽培技藝傳承人的身份,法院將調解延伸至非遺保護領域,突出“人藝合一”的保護思路。一是搭建溝通平臺、調和家庭矛盾。針對子女因花椒林分配、贍養責任等產生的積怨,法官從法理、事理、情理多維度進行疏導,引導子女換位思考,凝聚“養老護藝”的家庭共識。二是定制養老方案,兼顧生活與技藝。法院尊重老人真實意愿及家庭實際,達成“隨長子生活并由其負責生養死葬”的協議,既避免高齡老人頻繁搬遷的不便,又讓長子在日常照料中近距離接觸花椒種植場景,為技藝傳承提供“生活化”載體。三是創新補償機制,平衡權利與義務。調解方案引入“經濟補償+技藝關聯”機制,原告名下承包地、自留山等收益權歸長子,次子、幼子則每年支付贍養費及棺木購置費,并移交原告存款,激勵長子深耕花椒種植,為非遺技藝延續注入經濟動力。調解書生效后,法院建立動態回訪機制,確保老人安享晚年及花椒栽培技藝在家庭場景中得以傳承,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藝傳的綜合效果。
典型意義
法院在審理中突破傳統贍養案件的物質保障思維,創新性地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司法考量,彰顯司法在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積極作用。法院在充分了解原告家庭情況及其掌握的花椒栽培技藝后,將該非遺技藝作為調解切入點,通過合理分配土地等資源的管理使用權,既保障原告基本生活,又明確了對技藝相關資源的管理權限,為技藝傳承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現實基礎,有效防止非遺技藝因家庭矛盾或贍養責任缺失而失傳。該案構建了“贍養+傳承”的雙重機制,不僅化解家庭矛盾、保障老人權益,更推動非遺文化的有序傳承,體現了司法在社會治理和文化傳承中的功能融合,為類案處理提供了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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