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萬彩禮、百克黃金,再加八十萬的精裝婚房,婚沒結成,錢和東西全要不回來。這不是普通的婚戀矛盾,是一場精準踩中法律與民俗盲區的精準收割,一個漏洞被利用來賺錢的教科書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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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提到的張老父親為小兒子與二婚帶娃的女方辦理結婚的事情上,前前后后投入了一百多萬,但是女方還是一次又一次地增加要求,任誰也承受不了。老張實在沒有錢了,就說不結了,并且要回彩禮和金子,結果人家卻反過來說不承認。
女方家人表示只收到了一萬元的一千塊錢的見面禮,并沒有見過金子,之后又說是把錢都花掉了,黃金也找不到了。打電話的時候不是被對方拒絕就是沒有人接聽,態度非常強硬。
老張打電話報警,警察說是婚約財產爭議案件,由法院來處理。然后就去起訴了,但是法院又說沒有拿出給彩禮的直接證據,基本上是會判敗的,所以建議先撤訴。
忙碌了大半年,把錢都花光了,但是沒有得到老婆也沒有一個可以講道理的地方。看過之后的人都會氣憤地問,這明明是騙婚,為什么沒有人管呢?
這里面最大的一個錯誤觀念是:我們所說的騙婚,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成為一個單獨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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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所認為的以結婚為名行騙錢財之事,在刑法上對應的是詐騙罪,但是詐騙罪成立的標準,并不比人們想象中低多少。
要認定為詐騙罪,則需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在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第二,在客觀行為上存在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第三,使受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并因此交付了自己的財物。
把這案子放入其中,女方的身份是真實的,在相親見面前就確定了婚約的過程都存在,即使她在中間提高價格或者最終沒有結婚,也不能直接說明她是最初就不想結婚、只是想騙取錢財。
我認為這是這種彩禮騙局最狡猾的一點就是:一上來就打著合法婚戀的旗號,在整個過程中都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說她是騙人的話,她說自己是戀愛失敗了,因為感情不合沒有結婚,都是私人的事情。
為什么報警沒有效果呢?公安機關負責的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而這類有關于婚姻、財產的民事糾紛,并不在公安機關的工作范圍之內。
并且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對方有詐騙的主觀故意的話,公安機關就不能進行強制執行了,也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錢財,也無法把對方抓捕歸案。
那么為什么起訴又很難呢?民事訴訟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你說給了多少萬元現金和一百多克金子,就必須要拿證據出來,轉賬記錄、收據、現場錄像、清楚的證人證詞都可以作為依據。
但是老張家給的是現金,并沒有叫對方打收條也沒有拍視頻作證。
包車司機只能證明他們把紅盒子、現金箱帶進了門里來,并不能說明紅盒子里有金子、錢箱里正好是一萬塊錢。
沒有證據的話,對方說沒收到就一定不還了,法院即使愿意幫你也要基于事實來判決。
老張家后來到鎮上去打聽了下,當地的人說是女方的父親一生沒有認真做事,這個家庭早就這樣被他們騙過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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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這個情況是真實的,那么這就不是一個偶然發生的婚嫁糾紛,而是一個針對農村家庭因為結婚困難而被盯上的職業化的詐騙行為。
但是問題就在于此,老張家的證據很薄弱。如果沒有其他的受害人一起報案的話,無法證明該人是有預謀地以結婚之名行騙之事,則很難越過民事糾紛這道界限而達到刑事立案的程度。
其實這些人都是鉆了規則里的空子。他們也知道農村結婚不容易,男方家很著急,所以才會為了面子按照規矩給女方家里錢,并且沒有寫條。
但是他們也清楚民事糾紛取證很難,如果死不承認的話,對方也就無可奈何了。
一方面有傳承后代的壓力,另一方面又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在中間,這之間就有文章可做了。
很多家庭寧肯花更多的錢、做出更大的讓步也不愿落下兒子娶不到媳婦的惡名,這樣的心態正好給斂財者提供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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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很多人看完這事都會覺得憋屈,覺得老實人就活該吃虧嗎?其實也不是沒有辦法規避,只是很多人被習俗和面子綁住了手腳,想不到也不愿意做。
比如說對彩禮不要過于看重形式上的金錢,可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并且在備注中注明為“彩禮”,這樣會比一堆現金擺出來更有用一萬倍。
比如黃金、酒水等實物,在購買時要保留好購買憑證,并且在交割的時候讓雙方都認識的人在場作證,最好是錄制下過程中的視頻記錄。不要認為談錢傷感情,在真正發生矛盾糾紛之后才會發現只有證據才能為你說話。
婚姻就是兩個人一起生活的狀態,并不是一方要幫助另一方,也不是一個騙錢的游戲。
彩禮本來是用來表示誠意的一種禮儀,并不應該成為把一個家庭的錢全部掏出來的一條繩子,也不能讓一些不正當的人利用它來牟利。
因此也要給急于讓孩子結婚的父母們以及正處在戀愛中的年輕人一些提示:在急于達成目標的時候,一定要穩定自己的情緒,不能讓焦躁的情緒帶自己前行。
因為生活是由自己過下去的,為了所謂的臉面,把半輩子積蓄砸進一個填不滿的坑里,才是真的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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