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婦聯向全省發布一起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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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至9月,罪犯郭某某明知于某某與他人存在婚姻關系,仍以夫妻名義與其共同居住生活,于某某的女兒小周(化名,時年12歲)也跟隨母親于某某與郭某某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
202年6月至7月,郭某某趁于某某外出務工時,利用小周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多次在其住宅內對其實施奸淫行為,并多次對小周給予言語方面的恐嚇,不讓其將此事告知其母親,直到小周身體出現明顯損傷,情緒嚴重異常,被其母親察覺后才吐露了全部受害經過,于某某當即報警。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立即通過對被害人傷情鑒定,生物物證取證,整理聊天記錄等證據收集,并將郭某某抓獲,檢察機關以強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以強奸論,必須從重處罰。郭某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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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與女孩的母親同居,并且長期共同生活,本來有對未成年的小周負有保護照顧的義務,而郭某某非但沒有盡到保護的義務,反而對未成年的小周實施侵害,屬于主觀惡性重大。
這起案件告誡那些單親家長,一定要重視對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安全保護,平日里注重對他們進行各種安全心理輔導和教育,注意觀察他們的心理變化,一旦發現異常要及時與他們溝通。
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不單單是學校、社會的責任,家長更要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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