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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岳陽一起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引發關注。據瀟湘晨報報道,28歲男子張某不幸去世,生前尚有49萬的房貸未還完。張某未婚也無子女,銀行起訴其父母要求償還貸款,但父母表示放棄繼承該房屋。之后,銀行申請當地民政局為張某的遺產管理人,法院判決支持這一請求。
父母親屬簽署放棄繼承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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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玉臣向大河報《看見》記者表示,繼承人有權選擇放棄繼承。一旦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包括房貸,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如果沒有放棄繼承,則需要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王玉臣表示,繼承帶貸房產時,通常也需要考慮房產的“凈值”。繼承人承擔責任的最高限額,一般應以房產市場價值扣除抵押貸款債務、稅費及處置成本后的實際價值為基礎。
“繼承并不意味著只接收財產收益,也可能涉及債務清償。”王玉臣稱,繼承人在決定是否繼承前,應當先核查房屋是否存在貸款、抵押、查封、物業欠費、稅費等情況,再結合房產市場價值和債務情況作出判斷。
對于“免費送房”,王玉臣認為,其與放棄繼承房產在法律本質上并不相同。
他表示,放棄繼承是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權,不承擔相應債務,房產最終可能進入遺產管理人程序;而“免費送房”更接近原業主試圖通過買賣、贈與或債務轉移等綜合交易安排,擺脫剩余貸款壓力。
“免費送房的風險較高,不建議貿然接手。”王玉臣表示,房貸作為抵押債務,未經貸款銀行同意,通常無法免除原借款人的還款責任,也無法簡單完成債務轉移。接手人如果未核清抵押、貸款、查封、過戶條件等事項,可能面臨房屋無法順利取得、債務關系無法理清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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