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7日,我發表了《我看先抓人后補證且未經質證就判刑的李海風案》一文,主要介紹的是經生效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如在寶坻法院(2023)津0115刑初567號刑事判決書第1頁記載:“李海風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2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取保候審,2023年4月7日被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并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據該案一審卷宗記載,該案于2023年8月21日開庭,由于證據不足休庭補證。后于2023年9月8日分別對胡麗麗和楊精精作了詢問筆錄,但并未經過開庭質證便徑直給李海風判刑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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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天津一中院(2023)津01刑終340號刑事裁定書第1頁記載:“李海風于2022年8月6日、2023年4月7日,分別被取保候審,2023年8月9日被逮捕,2023年9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李海風不服,提出上訴”。第5頁記載:“一審庭審后,調取了胡麗麗、楊精精的詢問筆錄,但沒有再次開庭進行質證、程序上存在問題。一審法院的上述做法,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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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我在《我看先抓人后補證且未經質證就判刑的李海風案》一文中的質疑和指責,均是摘自于生效判決書中的記載,但卻有觀點認為不存在經官方確認的“先抓人后補證、未經質證即判刑”的生效定論,這些內容屬于張永興的單方指控與評論,并非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
這也正是我今天再次發文所要澄清的幾個焦點問題,首先說,我所提及的不僅李海風在長達12個月的取保候審期內,沒有犯罪證據,就是在過了12個月零15天的8月21日開庭時也仍無證據,所以才不得以休庭補證,但后補的筆錄卻未經過開庭質證,李海風甚至都不知道證據是什么便于9月26日被定罪判刑。
可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12個月取保候審內沒有犯罪事實應當對李海風不得抓捕,但本案卻是在12月的取保候審期后,2023年8月9日對其進行的無罪抓捕。不僅如此,就連在又過了15天(8月21日)的開庭時,也仍還無證據所以才休庭。雖然在開庭后又過了18天才對胡麗麗、楊精精作了兩份詢問筆錄,但卻并未進行開庭質證,就于9月26日作出定罪判刑的一審判決,此判與《最高法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嚴重相悖,據該《解釋》第71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而我在《我看先抓人后補證且未經質證就判刑的李海風案》一文中的所有事實均是來自生效判決,相關評論也均是依據法律規定,這有什么可指責的呢?如果真有虛假,也是生效判決虛假,如果我的評論真的有誤,也應針對我所列舉的法律比較,因為別說是一篇文章,就是在我長達半個世紀以來的所有文章均是依據事實和法律,無一例外。另外我還想說的是,別動不動就說我的文章可信度低,發表我文章的平臺可信度低,我曾多次在《天津日報》、《人民日報》發表文章,我在《網易》上發表的文章也曾多次登上百度熱搜,在全國都有著一定的影響,那些說我文章和發我文章的平臺可信度低的人是否別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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