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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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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王某與張某簽訂《車輛轉讓合同》,約定張某將其自用車輛以20萬元出售給王某。合同明確寫明:車輛當前行駛里程為20萬公里,張某不得隱瞞真實公里數,否則需賠償王某10萬元。
車輛交付一年后,王某于2025年6月到4S店保養時意外發現:該車在2024年2月(即交易前三個月)的保養記錄中,里程數已顯示為49萬公里,與合同標注的20萬公里相差近30萬公里。
王某認為張某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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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裁判
張某隱瞞了車輛實際接近50萬公里的真實里程,故意告知王某20萬公里的虛假信息。兩者懸殊巨大,足以使王某基于錯誤認識而簽訂《車輛轉讓合同》,符合法律關于欺詐的認定標準。因此,王某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合同撤銷后,張某應退還購車款20萬元,王某同時返還車輛。
關于賠償金額:因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具體損失,且已實際使用車輛一年多,法院酌情確定張某賠償王某5萬元。
至于王某主張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要求“三倍賠償”的問題,因張某并非車輛生產者,亦非專業經銷商,出售自有車輛屬于偶發交易,不宜認定為“經營者”,故本案不適用“三倍賠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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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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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構成《民法典》中的“欺詐”?
簡單來說,如果一方故意說假話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讓對方信以為真、做出本來不會做出的決定,就構成了《民法典》中的“欺詐”。遇到這種情況,受欺詐的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合同。需要說明的是,民事欺詐是為了“占便宜”而騙,主要導致合同被撤銷和賠償損失。如果賣家為了“非法占有”而騙,收錢后無法聯系、不交付車輛或交付明顯不是約定的車輛,則可能涉嫌刑事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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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撤銷后,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合同被撤銷后,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的一方還要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具體到車輛交易,如果因賣方隱瞞重大瑕疵導致合同被撤銷,買方可以要求返還購車款并賠償合理損失,同時也要返還車輛。損失金額如果難以精確計算,法院會根據車輛使用情況、價值減損等因素酌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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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欺詐與消費欺詐有何區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倍賠償”,屬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只適用于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這里的“經營者”,通常包括從事商品生產、銷售或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如生產廠家、4S店、專業二手車行等)。而個人之間偶爾買賣自用車輛,不屬于經營活動,只能依據《民法典》主張退車和賠償,不能主張“三倍賠償”。
來源:泗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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