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眾識毒、防毒、拒毒意識,警示違法犯罪分子,彰顯全省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鮮明立場,6月17日,遼寧高院在全省法院毒品審判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了2025年以來審結的6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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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 年 5 月 12 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取藥人的身份開始在鞍山市某醫院使用其繼母鮑某某的麻醉藥品專用卡(以下簡稱“麻卡”)開具鹽酸嗎啡片。鮑某某病逝后,胡某某隱瞞鮑某某已病逝的情況,繼續使用鮑某某的麻卡到某醫院開具鹽酸嗎啡片共計 20555 片,合計 616.65 克。期間,胡某某妻子被告人趙某配合胡某某欺騙醫院,令醫生誤認鮑某某尚未去世。2022年 3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23 日,胡某某偽造相關材料冒用他人名義在某醫院辦理麻卡,胡某某岳母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違法,仍以取藥人的身份幫助胡某某開具鹽酸嗎啡片共計 10330 片,合計 309.9 克。胡某某將上述鹽酸嗎啡片販賣給吸毒人員,非法獲利 20 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鹽酸嗎啡片為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進行販賣,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明知上述情況而提供幫助,三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胡某某無期徒刑、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分別追繳違法所得和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典型意義】
近年來,某些患者親屬為貪圖不法利益,利用患者可以獲得麻醉品的便利,套取麻精藥品向吸毒人員販賣。麻精藥品既有藥品功效,也可以作為替代毒品使用。國家針對管制麻精藥品的開具規定了嚴格的審批和風險告知程序,只有對患有嚴重疾病且無法治療的患者,才可以經過醫療機構嚴格審查同意后使用。本案不僅三名被告人被判刑,涉案醫院多名負有審查責任的醫護人員因審查不嚴導致麻精藥品流向吸毒人員也受到處分。本案向社會發出警示,非法轉賣麻精藥品的行為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同時,也給廣大醫療行業從業人員發出提醒,要嚴格履行崗位責任,避免此類犯罪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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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 年 5 月至 7 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君、劉某在撫順市購得 480克“聽話水”(內含γ-羥丁酸),而后劉某分給被告人孫某約50克。王某君、劉某共同將購入的“聽話水”加水進行勾兌、分瓶,后劉某以 40至70 元每瓶不等的價格向多人販賣“聽話水”共計 107 瓶,非法獲利共計 5201.66 元。孫某將購買的“聽話水”與蘇打水進行勾兌,在沈陽市向多人販賣共計 3 瓶,非法獲利 240 元。公安機關在王某君、劉某處依法扣押含有γ-羥丁酸的“聽話水”35 瓶,共計 958.76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君、劉某、孫某向多人多次販賣含有γ-羥丁酸的毒品,三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君有期徒刑十五年、孫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分別追繳違法所得和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典型意義】
γ-羥丁酸,為國家列管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在毒品交易市場上被稱為“聽話水”“神仙水”“迷奸水”“斷片水”,屬中樞神經抑制劑,過量攝入后會迅速導致嗜睡、肌無力、順行性遺忘(事后失憶),嚴重者會昏迷甚至呼吸抑制死亡。因其無色、無味、易溶于液體,常被不法分子混入飲料用于實施性侵或搶劫,受害者往往在無意識中遭受侵害,事后無法回憶經過。本案中幾名被告人均明知對方購買此類毒品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卻仍然進行販賣,所以人民法院對四名被告人均依法嚴懲。在此提醒公眾,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輕易接受陌生人給的飲料等物品,對異常熱情的搭訕要保持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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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 年 6 月 16 日,被告人劉某甲伙同被告人劉某乙、被告人王某駕駛車輛從北京市到成都市雙流區,在上線販毒人員處以1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 1200 枚電子煙彈。2024 年 8 月劉某甲將其中 168 枚電子煙彈在沈陽市向多人販賣,并安排劉某乙、王某開車送電子煙彈、收取毒資。經鑒定,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電子煙彈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王某向他人販賣毒品,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劉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劉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別追繳違法所得、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依托咪酯本是臨床靜脈麻醉藥,2023年10月1日起被國家列管為第二類精神藥品。某些不法分子將其勾兌進電子煙油偽裝成“上頭電子煙”,此類電子煙不僅具有成癮性,吸食后還會出現眩暈、站立不穩、全身抽搐、意識模糊等癥狀,長期濫用還會導致精神障礙甚至猝死的嚴重后果。走私、制造、運輸、販賣依托咪酯,均屬于毒品犯罪,將面臨嚴厲的刑罰打擊。在此提醒公眾,毒品可能就在你身邊,切勿因好奇而嘗試來路不明的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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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安人員在入戶核查信息時發現,被告人謝某華在遼寧省北票市某村其家中種植罌粟,公安人員在其家中查獲罌粟種子 96.92 克。經鑒定,種子平均發芽率為 93.8%,具有生物活力。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華非法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毒品原植物種子,數量較大,構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罪,應予依法懲處。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罪判處謝某華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我國對毒品原植物種子實行嚴格管控,根據法律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種子50克以上就構成犯罪。近年來,我們發現,某些群眾以“觀賞”“食藥用”“做調料”等為由,在家中或院內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私自留存種子的案件時有發生。在此提醒公眾,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或大麻種子、幼苗,均屬違法行為,數量較大還會構成犯罪,切勿輕信“罌粟籽可治病”“留幾顆沒事”等傳言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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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間,被告人羅某在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沈陽市向他人多次販賣一氧化二氮(笑氣)共計1200余罐,價值13.2萬余元。2025年8月19日20時許,羅某在裝卸用于對外販賣的一氧化二氮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并且依法扣押一氧化二氮共計2000罐,價值14萬元。
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期間,在沈陽市某小區,被告人羅某、王某通過向煙油內添加“替來他明”,制作所謂“上勁”的電子煙彈,并對外進行銷售。二人共向他人販賣煙彈共計1100個,銷售金額共計6.4萬元。經相關部門檢測,涉案無品牌煙彈系偽劣電子煙。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笑氣”,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羅某、王某通過向煙油之中添加對于人體存在危害的“替來他明”,生產、銷售偽劣電子煙彈,二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分別追繳違法所得、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是一種醫用麻醉劑和常見工業原料,雖未列入毒品目錄管控,但屬于法定危險化學品,具有麻痹神經系統作用和成癮性,近年來常被某些人作為麻醉品濫用,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同時,一些人還在電子煙油中添加可造成神經永久損傷的獸用麻醉劑“替來他明”,打著“上勁”幌子誘導年輕人吸食,實質是披著時尚外衣的危害品。本案法院以非法經營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的行為定罪處罰,擊碎了毒品犯罪分子“打擦邊球”的幻想,彰顯了司法機關對新型成癮物質違法犯罪“零容忍”的堅定態度。在此提示,有些精神類藥品雖未列管,但不要妄想打法律“擦邊球”,一切違法犯罪都將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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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 年 3月 18 日 22 時起,被告人張某無證駕駛租用的黑色奧迪轎車載乘其他人員,途經沈陽市多個地點販賣笑氣,后停靠在沈陽市鐵西區某公交車站。其間,張某與他人在車內吸食笑氣。車中女子丈夫得知妻子與張某在一起吸食笑氣,遂駕車到上述地點找到張某,并駕車與張某駕駛的黑色奧迪轎車發生刮碰。張某為擺脫對方,駕車高速駛離,后又疾速調頭在街上逆向行駛,以時速 120.2公里闖紅燈通過某路口時,車輛失控駛入對向車道撞向路邊,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受傷,四輛機動車受損。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長期駕駛機動車,多次發生交通事故并被行政處罰。案發前,張某在車內吸食笑氣后,在城市道路上逆行、闖紅燈、嚴重超速駕駛機動車,造成多人傷亡,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判決張某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張某已被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吸食“笑氣”,會對人體神經系統產生麻痹作用,極易導致行為失控。本案即一起因吸食“笑氣”后引發的重大惡性案件。被告人張某在吸食“笑氣”后駕駛機動車逆行、闖紅燈、嚴重超速,充分說明吸食“笑氣”等成癮物質絕非“無害娛樂”,而是可能引發犯罪的導火索,且可能導致重大傷亡。依法判處張某死刑,彰顯了人民法院對漠視生命、危害公共安全等極端惡性犯罪嚴懲不貸的堅定立場,同時也警示全社會:必須遠離“笑氣”等一切成癮性物質,否則一旦失控,不僅毀掉自己,更會釀成無法挽回的人間悲劇。
審核丨黃艷輝
責編丨嚴怡娜
文字丨王佳琪
制作丨肖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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