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偉
摘要&關鍵詞
摘要:虛擬貨幣價格的高度波動性,使得涉案金額的認定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成為一個難以回避的爭點。基準日的不同選取,足以導致同一案件的涉案金額相差數倍乃至數十倍,直接影響定罪與量刑結果。然而就虛擬貨幣涉案金額基準日的認定而言,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尚無明確規范,實踐中控方主導的價格認定方式明顯偏向不利于被告人的節點,裁判結果也因此呈現較大分歧。本文從辯護實務視角出發,梳理現行實踐的主要問題,分析各種基準日選取方案的理論依據與內在缺陷,并提出系統性的辯護路徑,同時就規則完善提出具體建議。
關鍵詞:虛擬貨幣;涉案金額;基準日;辯護路徑;罪責刑相適應
一、問題的提出
2021年,北京某搶劫案中,被告人一伙強迫被害人以93.6萬元購入比特幣2.529枚后將其劫走,隨后轉賣變現得93.02萬余元。法院最終以被害人支付的購入對93.6萬元認定涉案金額,而非以實際變現金額93.02萬元計算。[1]這一裁判結論看似只差不到六千元,但它背后的邏輯——應當以哪個時間節點的哪種價格來認定涉案金額——在更多的案件中,差距可能是幾十萬、幾百萬,甚至是定罪與否的界限。
公開統計數據顯示,比特幣價格在2020年初大致在7000美元附近波動,全年低點一度跌至4000美元;2021年11月8日,每單位比特幣一度高68564美元,總市值達到1.27萬億美元;隨后價格大幅下跌,2022年初一度跌砰34000美元。類似的價格波動在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中同樣存在,而USDT等穩定幣雖與美元掛釘,在人民幣兌換匯率上仍有一定的浮動空間。這意味著,對于同一筆涉案虛擬貨幣,選擇案發日、扣押日、起訴日還是審判日作為基準日,金額認定結果可能天差地別。
筆者觀察認為就虛擬貨幣涉案金額基準日這一具體問題而言,實踐中長期處于一種混亂狀態。既沒有統一的司法解釋,也沒有權威的指導性案例明確裁判規則,各地法院的處理方式各行其是。筆者在辦理多起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過程中,切實感受到這一規則空白給辯護工作帶來的巨大空間——既是機會,也是不確定性。本文試圖對這一問題作系統梳理,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二、現行實踐的主要問題
(一)幣種差異帶來的實務分歧
在談基準日問題之前,有一個前提性問題容易被忽視:不同幣種的價格特性差異顯著,不能一概而論。
USDT等穩定幣與美元保扉1:1的鎖定關系,價格本身并不波動,涉案金額的主要變量只是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這類案件中,基準日問題相對簡單,爭議空間也相對有限。真正復雜的是BTC、ETH等浮動型虛擬幣,以及那些只在特定平臺流通的小眾幣種——后者往往還面臨另一個難題:根本找不到公認的市場價格。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詐騙類、盜竊類等財產犯罪是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最為多發的犯罪類型,而這些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正是BTC、ETH等價格高度波動的主流幣種。實務中容易出現的一個錯誤,是偵查或公訴人員將不同類型的虛擬貨幣混同處理,用同一套認定邏輯去套所有案件。辯護律師應當在立案之初就注意區分涉案幣種的性質,這往往是后續數額爭議的起點。
(二)控方主導下的基準日選取傾向
筆者根據在一線的直觀體驗是,部分控方辦案人員在涉案金額認定上存在傾向于選取對被告人最不利的價格節點。
比如在價格上漲周期內發生的案件,傾向于以較晚的時間點(如起訴時或庭審時);而在價格下跌周期內,則傾向于以較早的時間點(如案發時或扣押時)作為基準日。它們都傾向于最大化涉案金額。問題在于,這種選取方式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更多依賴的是偵查或鑒定人員的主觀判斷。
除此以外,值得關注的是,部分偵查機關在認定虛擬貨幣價格時,采用的是截圖方式——由辦案人員登錄虛擬幣交易平臺截取某一時刻的價格數據,直接作為涉案金額的認定依據。這種做法收集的證據在證據資格和證明力上均存在明顯問題:一方面,截圖并不屬于電子數據,也不屬于書證,證據形式定性本身存在爭議;另一方面,境內訪問上述境外平臺通常需要借助VPN,相關數據的獲取過程本身亦存在合規疑問。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卻很少受到挑戰。
(三)裁判規則的實務分歧
筆者檢索了近年來各地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的公開信息,裁判文書等,基準日的選取標準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以案發時價格認定、以扣押時價格認定、以起訴時價格認定、以審判時價格認定,以及以被告人實際變現金額認定。這五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均有先例,且不同地區、不同法院之間缺乏協調,呈現出明顯的同案不同判現象。
這種分歧不只是裁判尺度的問題,它直接影響了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在詐騙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門檻分別對應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基準日的差異完全可能導致罪與非罪或量刑檔次的根本變化。
三、基準日選取的爭議
(一)涉案金額在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在數額犯中,涉案金額是構成要件的組成部分,它直接決定犯罪成立與否。在這種情形下,金額認定與行為時的客觀事實應當保持緊密關聯——行為人實施犯罪時所指向的財產價值,才是評價其行為危害性的基準。以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明:某人在比特幣價格高峰期詐騙了一枚比特幣,數年后起訴時價格已大幅下跌,此時以起訴時價格認定涉案金額,既不能如實反映被害人的實際損失,也不能準確評價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無法與被告人的主觀認知相對應。
在非數額犯或以金額作為量刑情節的案件中,涉案金額主要影響量刑幅度。此時的基準選取,理論上更接近于損害賠償的邏輯,被害人實際遇受的損失應當是主要參考標準。
遺憾的是,現行裁判實踐并未對這兩種情形加以區分,而是傾向于以一套通用標準處理所有案件,這是造成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幾種主要方案的比較分析
行為時說認為,應當以犯罪行為實施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認定基準。這一方案在邏輯上最為自洽——它將涉案金額與犯罪行為本身緊密綁定,符合數額犯構成要件的要求,也與刑法中“行為時法”的基本原則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明確規定盜竊外幣的金額計算按照“盜竊時該外幣折合成人民幣的價格”計算。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對于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的金額認定具有重要的類推適用參考價值。但實踐操作存在困難:對于持續性犯罪或多次犯罪,“行為時”本身就難以精準界定;而且涉案虛擬貨幣往往在案發后較長時間才得以查明,如何準確還原行為時的歷史價格,需要可靠的技術手段支撐。
扣押時說以偵查機關控制涉案虛擬貨幣的時間節點為準。這一方案對偵查機關而言操作便利,但存在明顯的法律缺陷:扣押時間完全取決于偵查效率,與被告人的行為無關,以此認定涉案金額既缺乏正當性,也可能導致偵查拖延實際上影響定罪量刑的不合理結果。
起訴時說和審判時說在價格上漲周期內會顯著放大涉案金額,在價格下跌周期內則會壓縮。坦率地講,這兩種方案在理論上很難找到充分的支撐——以起訴時或審判時的價格來評價過去實施的犯罪行為,本質上是用事后形成的市場因素來追溯評價行為人的責任,這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背離的。
實際變現說主張以被告人實際將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定貨幣所得的金額作為認定基準。在前文提及的張某搶劫案中,法院明確拒絕了以銷贓變現金額(93.02萬元)認定涉案數額的方案,轉而以被害人支付的購入對價(93.6萬元)作為認定依據。這一裁判邏輯對辯護實踐有重要啟示:變現金額只是處置結果,而非犯罪侵害的直接對象,法院并不當然以此作為上限或基準。不過,在被告人確實未完成變現的案件中——比如被查扣時虛擬貨幣仍存于錢包——實際變現說就失去了適用基礎,這也是該方案的局限所在。
(三)比較法視角
美國聯邦司法實踐中,虛擬貨幣的價值認定通常以案發時或行為實施時的市場價格為準,并要求援引具有公信力的市場數據(如主要交易所的實時價格或經認證的歷史數據)。在涉及沒收和賠償的程序中,法院有時也會區分“犯罪所得價值”(以獲得時為準)和“現時價值”(以處理時為準)。
國內學界對此亦有專門研究。賴早興教授基于對551份涉加密資產刑事判決書的統計分析,明確指出:在我國全面禁止加密資產交易的政策背景下,國內已無合法的加密資產交易價格信息來源,司法機關只能采信國際市場加密資產交易數據作為涉案金額計算證據;同時,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在同一時間段內收集國際市場各大交易所的價格,取價格的最低或中間值。[2]
四、辯護實務中的啟發與應用
(一)以實際兌現金額作為案件數額認定標準
虛擬貨幣的“市場價格”與被告人實際取得的“現金對價”之間,存在相當的差額,因為場外交易折價、手續費扣除、分批變現導致的均價偏差,都會使實際入賬金額低于理論計算值。辯護律師應當充分收集銀行流水、交易所出入金記錄等客觀數據,以實際變現金額作為涉案金額的上限依據,而非被動接受控方援引的市場價格。
在被告人未完成變現的案件中,辯護律師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同主張,如主張以行為時價格認定,而非以扣押時、起訴時等更晚的時間節點。如果行為時價格較低,這一主張對被告人明顯有利;如果行為時價格較高,則可以轉而主張以當前價格或實際可變現價格認定,爭取較低標準被采納。
(二)對價格認定的程序性辯護
價格數據的來源問題必須關注。部分案件中控方援引的價格證據僅為偵查人員的屏幕截圖,既未經公證,也無法核實截圖時間的真實性,更無從驗證該時刻的成交量、流動性等市場條件。這種截圖在證據規則層面的定性存在爭議——它既非書證、也非鑒定意見,更不是電子數據。辯護人通過質疑,可以達到削弱其證明力的效果,甚至將其直接排除。
境外虛擬幣交易網站的數據是否具有公信力?如何核實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若借助VPN獲取數據的,相關數據的獲取過程本身是否合規?
筆者在實務中一貫堅持的立場是:凡涉及虛擬貨幣價格認定的,應當啟動專門的鑒定程序,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據客觀的市場數據出具鑒定意見,而非由偵查人員自行認定。
(三)變更罪名的辯護邏輯
不同罪名的構成要件決定了涉案金額在裁判中的不同地位,辯護律師應當根據具體罪名調整辯護重心。
在財產犯罪(詐騙、盜竊等)中,涉案金額直接對應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理論上應當以被害人實際損失為認定依據。如果被告人詐騙取得的是虛擬貨幣,而非法定貨幣,那么被害人的損失究竟應當以虛擬貨幣當時的市場價值計算,還是以被害人為獲取該虛擬貨幣所付出的現金對價計算?這兩種計算方式在多數情形下結果相近,但在被害人以明顯溢價購入虛擬貨幣(如受欺詐高價購入)的場合,差異可能非常顯著。
實踐中過往還存在著一類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對于秘密竊取他人錢包中加密資產的行為,不同法院存在分別定性為“盜竊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重大分歧。由于兩罪在量刑幅度上差異懸殊,同樣數額的涉案資產可能導致截然不同的刑罰結果,但目前由于司法實務界已普遍認可主流虛擬幣的價值,因此涉幣案件多以盜竊、搶劫、詐騙等侵財類罪名認定。
還需注意的是,主流幣種和小眾幣種的區別,部分案件中辦案人員可能將虛擬貨幣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混同使用——前者是鏈上記錄顯示的數量乘以某一時點的價格,后者是考慮了流動性、變現可能性等實際因素后的價值。主流幣種和小眾幣種之間的差距可能較為懸殊。
(四)混同資產情形下的數額分拆
在涉虛擬貨幣案件中,被告人的錢包地址中可能同時存有涉案資金與非涉案的自有資產,兩者共用同一地址,鏈上記錄難以直接區分。控方往往以地址中的全部余額或全部流水作為涉案金額,這在事實認定上存在明顯的擴大化傾向。
區塊鏈的一大特點在于交易記錄的公開可查性——每一筆轉入、轉出都有時間戳和交易哈希值,資金來源和流向在原則上是可以通過鏈上數據追溯的。辯護律師應當積極借助專業的區塊鏈數據分析工具,對涉案地址的資金流向進行系統梳理,通過還原交易路徑來區分涉案資金與自有資產,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數額分拆的辯護意見。當然,這項工作技術性較強,也可以考慮外聘專家大腦,可以通過聘請專家輔助人的方法解決此類專業難題。
五、規則完善的建議
筆者主張以“行為終了時的客觀市場均價”作為原則性的基準日,主要理由有三:其一,行為時價格與被告人的主觀認知和客觀行為直接對應,最能如實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其二,行為時價格與被害人的實際損失之間邏輯關聯最為緊密;其三,歷史價格數據的可驗證性在技術上已不存在根本性障礙,主要交易所均保留有完整的歷史成交數據,以此為依據的認定具備客觀性基礎。這一思路與《盜竊問題解釋》關于盜竊外幣以“盜竊時價格”計算的規范精神相一致,具有可參照的解釋論基礎。
應當構建以真實合理的實際變現金額為上限的分層認定規則,當被告人通過公開、正常的渠道變現虛擬貨幣,且交易價格不存在明顯不合理偏低情形時,若其實際變現所得低于市場價格,應以其真實取得的實際變現所得作為涉案金額的認定依據。對于故意低價轉讓、虛假交易、關聯方利益輸送、陰陽合同等惡意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不適用本上限規則,仍按行為時國際市場價格計算涉案金額。
在價格認定的程序層面,應當明確要求相關價格數據經過專業鑒定,并對鑒定機構的資質和鑒定方法作出規范。當前由偵查人員自行截圖認定價格的做法,無論如何都不應當成為法庭上的常規操作。
至于鑒定數據的來源,建議優先采用多家主流交易所同一時段成交均價的加權平均值,而非任何單一平臺的單一時點報價。在我國全面禁止境內加密資產交易的政策背景下,應當明確承認采信國際市場主流交易所的價格數據作為認定依據,并在此基礎上,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取多家交易所價格的最低值或中間值。
六、結語
虛擬貨幣涉案金額的認定,說到底是刑法數額犯理論在數字資產語境下遇到的一個具體難題。它并不是全新的問題——價格波動資產的刑事價值評估,在文物、股票、外匯等領域早有先例——但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特征和極端價格波動性,使這一問題的復雜程度遠超以往。
在尚未出臺統一規范的當下,辯護律師所能做的,是在規則空白中盡可能為當事人爭取合理的結果。這既需要對基準日問題的理論有清晰認識,也需要對證據規則的運用有足夠嫻熟的實務能力——尤其是對價格數據來源的程序性質疑。
本文的分析也僅代表筆者目前的判斷,僅供參考。
注釋
[1]參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5刑初1484號刑事判決書;另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03-1-220-001,張某搶劫案。
[2]參見賴早興:《加密資產刑事案件:樣態、種類、問題及解決——基于551份刑事判決的分析》,載《經貿法律評論》2022年第4期,第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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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注“數字刑辯”,即網絡犯罪、虛擬貨幣、數據與金融科技類等與犯罪辯護,并長期辦理疑難復雜刑事案件與經濟犯罪案件,著有《網絡犯罪案例研究》。徐偉律師系北京律協優秀辯護律師、北京青年刑辯法庭大賽冠軍,現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智庫委員、重大復雜案件研究組成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律師庫律師、法治日報專家庫專家、律商聯訊合作專家作者,并擔任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網絡犯罪研究組組長、京都金融證券犯罪研究中心秘書長。徐偉律師業務覆蓋稅務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企業高管職務犯罪、重大食品藥品犯罪及刑事資產定性、涉案財產處置等領域,所代理案件曾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被寫入最高檢官方報告,并入圍“全國十大無罪辯護經典案例”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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