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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在“問政四川”上投訴稱,位于攀枝花市鹽邊縣新九鎮的龍佰四川礦冶有限公司二選廠(簡稱二選廠),在廠區外公共道路上安裝測速設備,員工在該路段超過公司設定限速,被公司罰款300元。
對此,涉事企業回應稱,已注意到該投訴,正在處理此事。該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工作人員表示,將前往現場實地調查。對相關處理或調查結果,我們拭目以待。但據新九鎮政府工作人員介紹,二選廠確實在廠區外一路段設置有測速設備,間接證實二選廠在公共道路上搞測速確有其事。
即便企業的出發點是保障安全,但此事的荒唐性毋庸置疑。眾所周知,只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在公共道路上設置測速設備,并對往來車輛進行測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設置此類設施。換言之,測速是一種交通執法行為,企業并沒有交通執法權,實際卻干著交通管理部門的活兒。
這意味著二選廠的手越過了邊界,擅自將公共道路納入企業地盤,自我授權對超速員工進行罰款。即便其出發點是好的,但逾越法治“紅線”是不可接受的。因為這不僅侵害了員工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交通執法權威。然而,該企業并沒有顧及測速罰款的合法性,而是以任性的姿態我行我素。
這不免讓人好奇,企業擅自充當“交警”,當地交管部門是否知情,是否采取措施?按說,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都是交警執法范疇,交警應該對各路段情況了如指掌。然而,二選廠廠區外公共道路卻變成了企業“執法”范疇,這需要當地交管部門介入調查、作出回應,盡快行使該路段的執法權。
令人費解的是,當地鎮政府既然知道二選廠在廠區外一路段設有測速設備,既不見報告上級政府也不見調查處理,等于是縱容企業擅自“執法”。種種跡象表明,該企業之所以膽大妄為,與當地監管缺失脫不了干系,這給了企業隨意設置測速設備、隨意處罰員工的機會。有關方面要深刻反思。
上述網友稱,二選廠對他罰款300元是從工資中直接扣除的。這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也違反《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據說該企業培訓抽問答,也會對員工罰款。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任何企業都沒有權力擅自實施罰款。對該網友反映的超速罰款、抽問罰款等問題,當地相關職能部門都應該介入調查,依法嚴肅處置。這既是維護企業員工合法權益,也是糾正企業的越權行為,更是重塑交通執法形象、勞動監察形象的契機,因此不能有絲毫的遲疑和包容。
作為企業不能“以罰代管”。保障員工安全的正確做法,是普及交通法律知識、提升員工安全意識,不是測速罰款。對培訓抽問答中的問題,也應該是激勵和教育,不是一罰了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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