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廣州天河區的鄭女士騎電動車經過一處道路施工路段時,因路面鋪設的鋼板濕滑且無防滑措施,車輛側翻,她摔落時頭部著地,導致創傷性顱內出血及鎖骨骨折,住院近兩月。交警部門以“駕駛人未注意觀察路面、操作不當”為由,認定鄭女士負事故全部責任。施工單位及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任何賠償,鄭女士自費醫療達11萬元。
鄭女士家屬經多方打聽,聯系到澤良律師事務所全晟交通團隊。團隊立即赴現場勘查,發現該施工路段的警示標志不足,鋼板表面無任何防滑條紋或鋪設防滑墊,且此前一周內已有兩次類似摔傷投訴。團隊特聘顧問律師援引《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施工方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規定,主張“施工單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澤良團隊提交復核申請,要求重新認定責任。經上級交警部門復核,責任認定修改為:施工單位因未提供安全通行條件負主要責任,鄭女士因未盡充分注意義務負次要責任。從全責到次責,鄭女士終于有了索賠的法定依據。
團隊同步協助鄭女士申請了工傷保險(事發于下班途中),額外獲得一筆賠償。在調解階段,團隊以復核認定書為基礎,精準核算鄭女士醫療費、傷殘鑒定費(十級)、誤工損失等合計約21萬元。面對施工單位的消極推諉,團隊在調解中堅持核心損失不妥協,同時考慮到鄭女士尚未完全康復,在總金額上適度讓步至14.3萬元,并要求“15個工作日內付清”。最終雙方簽署協議,鄭女士順利收到賠款。
本案中,澤良律師事務所全晟交通團隊以“先糾責任、再談賠償”的遞進操作,讓一位被錯誤認定為全責的受害人重獲公正。如果沒有專業介入,鄭女士的11萬醫療費將全部自擔,后續康復更是無從談起。
澤良交通律師,深耕福建、浙江、廣東交通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受害者權益。如您在福建、浙江、廣東遇到交通事故難題,歡迎聯系澤良律所,獲取免費初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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