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案例。宏工科技的實控人夫妻離婚后,同步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約定上市后36個月內保持一致行動,最后順利登陸創業板。
![]()
另一個案例。皓吉達的實控人夫妻離婚后,長達一年多沒有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監管層反復問詢控制權是否穩定,最后公司主動撤回IPO申請。
為什么差距這么大?因為擬上市公司實控人離婚,監管層最關心的問題是:控制權還穩不穩定?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12條,發行人應當保持控制權穩定,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可能導致控制權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離婚分割股權,如果處理不好,直接觸發這條紅線。
那怎么處理?我們可以用兩個工具。
第一個,一致行動協議。實控人和配偶約定,在股東會表決、董事提名、重大事項決策上保持一致行動,把雙方綁在一個戰車上。
第二個,表決權委托。配偶只保留財產權益(分紅、轉讓收益),把表決權委托給實控人行使。這樣公司控制權不受影響。
所以,擬上市公司實控人離婚,不是不能離,是要在符合上市監管要求的框架下處理。
![]()
我是李曉娟律師,只辦理婚姻家事及家族財富傳承案件。有擬上市公司股權分割問題,可以聯系咨詢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