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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為了省錢,會讓員工簽一份“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書;也有員工為了多拿幾百塊到手工資,主動提出不交社保。但這樣做真的合法有效嗎?一旦發生糾紛,公司能免責嗎?前不久,紹興市某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真實的勞動爭議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
這起發生在紹興的案件中,宋某某自2021年6月起,一直在某通信工程項目中擔任監理員。他的工作地點、崗位和管理方式始終沒變,卻先后與三家不同的公司簽過勞動合同。2025年4月,他與浙江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約定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同時,他還簽了一份《申請書》,上面寫著:“本人因個人原因自愿放棄公司為我繳納社保……保證不向單位提出補繳要求,也放棄向勞動部門申訴和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然而實際情況是:宋某某每天工作時長遠超4小時,公司按月給他發3500元工資,卻從未為他繳納過社會保險。2025年12月,宋某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發出《被迫離職通知書》,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15750元。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請求,公司不服,起訴到紹興當地法院。
紹興的法官審理后駁回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公司向宋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5750元。法院主要認定了三點:第一,雙方雖然簽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但宋某某實際工作時間遠超法定標準、工資按月支付,因此雙方實際建立的是標準全日制勞動關系,公司不能靠“換個合同名字”來逃避社保義務。第二,宋某某簽署的“自愿放棄社保”申請書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是可以協商放棄的權利,即使員工當時同意了,事后仍然可以要求公司補繳或主張經濟補償。第三,宋某某雖然先后與不同公司簽合同,但工作地點、崗位、管理方式從未改變,更換合同是公司安排而非他本人原因,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工齡應當合并計算。從2021年6月到2025年12月,宋某某的連續工齡為4.5年,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計算,他每月工資3500元,經濟補償金正好是15750元。
針對此案,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指出,這是一起典型的因未依法繳納社保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例。郝小青律師執業于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長期深耕紹興本地勞動糾紛領域,同時也是紹興市律師證券虛假陳述類法律事務調解團成員、紹興市公司金融與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他表示,很多用人單位存在一個認知誤區,認為只要員工簽了“自愿放棄”的書面承諾,就可以免除社保繳納義務,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這種約定自始無效,企業不僅省不下錢,還要承擔經濟補償的賠償責任。他還提醒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區分合同名稱與實際履行是否一致,如果出現名為“非全日制”實為“全日制”的情況,應當及時保留考勤記錄、工資流水等證據,為日后維權做好準備。
對于企業來說,這個發生在紹興的案例也是一個明確的警告:不要試圖用“非全日制合同”“勞務合同”或者讓員工寫“自愿放棄承諾書”來規避社保義務,法院只看實際履行情況。一旦被認定為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隨時單方離職并要求經濟補償,企業省下的那點社保錢,最后往往要賠得更多。用關聯公司輪流簽合同來“切斷”工齡的做法,法律上也基本行不通。
社保是法定的,不是“商量著辦”的。員工簽了“自愿放棄”也沒用,公司沒交社保,員工走人就能要補償。紹興的法官已經用這份終審判決告訴大家:了解規則,無論對打工者還是經營者,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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