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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法律人朋友圈,一個因離婚引發的被法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引發熱議。
我也很好奇,到底這對夫妻有多少錢才讓法官主動移送司法機關?
于是找到了相關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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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夫妻,是1954年出生的王男和1956年出生的張女。
兩人1976年登記結婚。
王男一直在鐵路系統及國企工作,2016年在國電集團辦理退休,級別為副廳級。
張女原來是徐州市公安局民警,2005至2006年期間調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調到上海后被告就沒上過班。
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未實際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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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等于把問題留給了未來,因為兩人財產太多了。
王男曾在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時訴請的案件標的為1.4億。
后該院以被告張女經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區為由,裁定案件移送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
當事人上訴后經徐州中院二審維持原裁定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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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受理后,因案件所涉標的巨大,報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后該院指定案件仍由該院審理。
該案開庭審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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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并未解決,原告王男與被告張女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
原告王男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財產9,870萬元。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1976年登記結婚,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未實際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原、被告名下14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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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原告王男表示除原、被告名下14處不動產外,被告離婚時及離婚后取得的財產有:
一、原告的同事王某歸還給被告的1,000萬元;
二、上海某煤炭運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女)在2008年被案外人詐騙,該案在2010年退贓2,500萬元至被告個人名下;
三、上海某煤炭運銷有限公司2013年投資青海鐵路局項目,2015—2016年期間退股3,200萬元,全部退至被告個人名下;
四、1997年至2007年被告收取某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代理費3000余萬元;
五、被告借給案外公司500余萬元債權;
六、被告曾說自己炒股虧了6、7,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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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女則表示,原告離婚時取得的財產另有:
一、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隴中路26號7XX小區1號樓二單元2X01室房屋;
二、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大街319號C廣信嘉園C3樓X單元XD號房屋;
三、案外人某戰友的400萬元債權;
四、原告名下匯豐銀行理財產品5,416,409元,匯豐銀行信托基金2,013,778元;
五、原告個人名下匯豐銀行單位信托基金250萬港元;
六、原告名下北京建設銀行存款,根據流水顯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該賬戶內流水3,160萬元,其中2,750萬元從原告股票賬戶中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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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奇了怪了,他們家怎么這么有錢啊?
法官估計也是這樣想的:因為原告一直在鐵路系統及國企工作,2016年在國電集團辦理退休,級別為副廳級。被告原來是徐州市公安局民警,2005至2006年期間調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調到上海后被告就沒上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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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前為國企單位及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兩人在本案中所涉財產及相互提及的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與兩人的收入情況不符,且原、被告對此均無合理說明。
因本案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以上資料引自: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23)滬0107民初12247號民事裁定書。
2026年6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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