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個讓人觸目驚心的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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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整理如下:首先女方長期家暴男方,這點有女兒和婆婆證言,然后倆人吵架,男方被逼得鉆到廁所窗戶外面空調水泥板上,女方施壓報警,說“你跳下去死了算了”“你不配活在世上”,這保安和女兒都看到了,妥妥地刺激和逼迫別人去死。
女方甚至還說要去男方單位鬧(有保安證言),最后男方說完把自己女兒托付給男方母親的遺言后就跳了,然后警方居然不予立案。這是明顯的家暴和刺激逼死人的案件,不管從哪個角度看,不予立案都很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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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實上看,死者不僅遭受家暴,且在跳樓以前曾遭受過妻子的精神施壓,可以說死者的墜亡與女方的行為是存在因果聯系的,可警方居然以“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知曉跳樓的后果”,拒絕立案,實在是難以理解。
我們看看之前幾個女方自殺,男方直接被判的案例,就知道有多雙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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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三個案件,男方一沒有家暴動手,二沒有精神施壓鼓勵刺激女方去死,僅僅因為男方“疏于照看”或者女方的死對女方父母造成了精神打擊等原因,就直接認定與男方有因果關系,都判了男方賠償。
再對比今天這個案件,女方是家暴男方還施壓刺激男方跳,別說屬于照看,這不僅沒照看還主動去促成結果啊,也不僅僅是一定誘因那么簡單了,完全說是主因也不為過,至于對男方母親的精神打擊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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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候,居然玩起了男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曉后果,難不成女生自殺的案件女方都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明顯不是啊,所以這就說不通了。
再說一次,這就是一起家暴逼迫致死事件,不應該這樣了事,家暴不應該是男性的專屬罪名,尤其是在我國,男女遭受家暴比例差距不大,不應該只重視女性遭受家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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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沒人提就故意無視,那我就很想問了,是不是也該成立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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