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家里人被定性為傳銷頭目抓了,是不是只能等著判刑?”
這是我在處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下簡稱“傳銷罪”)案件時,聽到家屬問得最多的一句話。在很多人的固有認知里,只要進了傳銷的“局”,就是板上釘釘的犯罪。
大錯特錯。
在刑事辯護的實務中,傳銷罪看似“鐵證如山”(有層級圖、有轉賬記錄),但實際上,無罪辯護的空間往往隱藏在商業模式的底層邏輯和證據鏈的細微裂縫中
今天,就結合辦案經驗,為大家深度復盤傳銷罪無罪辯護的四大“黃金路徑”。
路徑一:釜底抽薪——擊破“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征
這是目前最高階、也是最徹底的無罪辯護思路。
根據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傳銷罪必須具備“騙取財物”這一核心特征。如果一個商業模式存在真實的經營內核,它就不具備詐騙的本質,自然不構成傳銷罪。
我們要像偵探一樣,從以下三個維度去“找茬”:
1.商品是“道具”還是“硬通貨”?
有罪邏輯:成本200元的手環賣3000元,或者售賣的是毫無價值的“虛擬幣”、“原始股”。這種價格嚴重背離價值,商品只是掩蓋非法集資的道具。
無罪辯點:如果涉案產品是真實的市場流通貨,有正規的增值稅發票、物流發貨單,且定價處于市場合理區間(有同類競品可對標),那么這就是正常的商品交易,而非詐騙道具。
2.利潤來源是“拉人頭”還是“賣貨”?
有罪邏輯:公司的收入全靠新會員繳納的“入門費”,用后來者的錢發前人的利息(龐氏騙局)。
無罪辯點:審查資金流向。如果會員的獎金實質是公司從商品銷售利潤中劃撥的“市場推廣費”,且資金池與商品銷售款有清晰界限,這就屬于市場經濟下的營銷行為,而非刑事犯罪。
3.是否存在“靜默消費者”?
無罪辯點:如果案卷中存在大量購買產品后未發展任何下線、且有持續復購記錄的真實消費者,這就證明了產品的回購率是建立在“用戶體驗”之上,而非為了維持“會員資格”。這直接否定了“拉人頭”的唯一性。
? 路徑二:正名定性——死磕“團隊計酬”與“拉人頭”的界限
法律明確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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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實務中,很多案件混淆了“團隊計酬”與“拉人頭”的界限。這是辯護的重中之重:
看計酬依據:上線賺錢,是因為下線賣了貨(業績提成),還是僅僅因為下線交了錢(人頭費)?
看退出機制:合法的團隊計酬通常允許退貨、退出自由;而傳銷騙局往往限制人身自由、難以退貨,或者通過囤貨深度套牢參與者。
辯護策略:如果能證明當事人的收益主要掛鉤于“團隊總銷售額”,而非“直接或間接推薦的新會員數量”,即便模式上有瑕疵,也應由工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而非公安機關立案抓人。
路徑三:數據清洗——打掉控方核心證據《專項審計報告》
在絕大多數傳銷案件中,涉案金額和人員層級都依賴一份《專項審計報告》。
這份報告往往水分極大,是辯護律師必須攻克的堡壘。
一旦審計報告被推翻,控方的指控體系就會崩塌。我們通常從以下角度切入:
1.剔除“虛假人頭”:很多平臺為了沖業績,存在大量“一人多號”、“測試賬號”或并未實際繳費的“僵尸粉”。這些都不應計入法定的“30人”立案標準。
2.剝離“經營流水”:審計報告常將平臺總充值額等同于“傳銷資金”。我們要堅決主張扣除用于實際商品交易、服務提供的部分,還原真實的涉案金額。
3.切斷“不當關聯”:審計報告常將團隊整體業績簡單疊加至個人頭上。必須依據“直接性”原則,剔除當事人脫離組織后下線繼續發展的人員,以及當事人無實際管理關系的間接層級。
實務經驗:很多案件經過申請重新審計后,涉案金額大幅核減,甚至因人數不足30人或層級不足3級而撤銷案件。
? 路徑四:主體切割——否認“組織者、領導者”身份
傳銷罪只抓“頭目”,不抓“嘍啰”。但什么是“頭目”?
剝離“虛名”:不要被平臺賦予的“總代”、“合伙人”、“董事”等頭銜嚇倒。如果當事人只是被動參與、被動發展下線,沒有參與制度設計、沒有決策權,本質上就不是組織者。
界定“勞務人員”:如果當事人只是受雇傭從事技術維護、財務轉賬、行政管理的打工者,并未參與傳銷利潤的分成,僅領取固定工資,那么他屬于勞務性工作人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辯護,是一場商業邏輯、財務數據與法律適用的綜合博弈。
如果家屬不幸卷入此類案件,切記不要盲目認罪。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律師介入,查閱卷宗,從商業模式定性、電子數據審計、人員層級梳理等細節入手,往往能找到通往自由的“黃金突破口”。
法律不保護非法的暴利,但法律也絕不會冤枉一個正當商人。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師特約監督員,亳州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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