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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后
居然倒賠公司3000元
到底怎么回事
被告李某曾是A公司一名員工,后主動離職。2025年的一天,李某在某網絡平臺發布涉及A公司的帖文,使用“黑心老板”“欺騙客戶”“虛報價格”等具有侮辱性、誤導性的言論,該帖發布后,引發上千次瀏覽,數十條回復跟帖。A公司認為李某惡意誹謗,侵犯其名譽權,遂訴至揚中法院,要求李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李某辯稱,A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違反《勞動合同法》,發帖是出于義憤,即便存在侵權行為,也顯著輕微。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本案中,李某離職后在某網絡平臺發布針對原告A公司的不當言論,并在一定范圍內引發網民瀏覽、評論,給A公司造成了負面影響,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李某雖然稱A公司在用工過程中存在過錯,但這并不構成被告侵權的理由。因此,A公司要求被告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
法院判決李某立即停止侵害
刪除所有涉及原告的不當言論
向A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并賠償公司損失3000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言論自由更不能逾越法律底線
來源:揚中法院、今日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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