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新京報記者 新京報)
新京報記者 秦冰 實習生 李思宇 編輯 楊海 校對 付春愔
經過層層面試,李青終于拿到了心儀的offer。然而幾天后,他被告知背景調查沒有通過,原因是他涉及一起已結案的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第三方背調公司據此給他的背調報告亮了“黃燈”,企業據此拒絕錄用。
李青的遭遇并非個例。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除了交通事故賠償、物業糾紛、勞動仲裁等與崗位勝任力無關的訴訟記錄,征信類信息也被一些第三方背調公司納入查詢范圍,并被納入“紅黃藍綠燈”評級體系,直接影響企業錄用決策,成為求職路上的隱形門檻。
背調的邊界在哪里?非職業相關的訴訟記錄能否成為拒錄理由?
對此,相關法律專家指出,求職者簽了授權協議,并不意味著背調就合法——征信信息須取得單獨授權,一攬子授權不能替代,訴訟信息的獲取渠道同樣存疑。用這些與職業無關的信息給求職者“標燈”、進而影響錄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涉嫌侵犯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
求職者的訴訟信息,第三方背調公司如何獲取?
今年4月,李青應聘了一家移動出行公司。經過兩輪技術面試和一輪HR面試,他終于收到了offer。之后該公司委托上海一家背調公司對李青進行背調。6月4日,李青收到了背調公司的郵件,要求李青完成授權和信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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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收到的offer。 受訪者供圖
幾天后,李青被企業告知背調沒有通過,因為有民事訴訟,背調亮了“黃燈”。
據媒體報道,很多背調公司都在背景報告中用綠燈、藍燈、黃燈和紅燈為求職者評級,其中紅燈為高風險,表明存在嚴重問題或虛假信息;黃燈為中風險,建議重點關注;藍燈表示存在爭議,建議給予恰當關注;綠燈為調查項目屬實,安全無風險。
“當時的授權表很長,訴訟是列表的其中一條,但我以為只會查詢刑事案件,沒想到民事訴訟也在查詢范圍內。”李青告訴新京報記者,“像民事訴訟和離婚這種隱私,感覺和工作沒什么關系。”
李青告訴新京報記者,2023年3月5日,他租車出行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與一人發生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李青負事故全部責任。李青表示,當時因為租車公司保險賠付額度不夠,傷者將他和租車公司起訴至法院。
據李青提供的判決書,2024年10月30日,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判決李青支付保險之外的賠償75069.15元,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1115元、保全費1270元。李青表示他完成賠償,案件已結,只是沒想到這樣一起民事訴訟,竟讓他的背調亮起“黃燈”。
李青向背調公司申請背調復核,工作人員回應稱“只負責背調對接”,“如果需要申訴重新核實,需要委托方通知我們進行查詢核實。”李青再次與企業溝通,對方回復稱“之前有人申請過,但結果是一樣的,因為背調公司打黃燈的規則沒變,申請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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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與背調公司溝通,申請復核。 受訪者供圖
“只要未來其他我面試的公司委托了這家背調公司,那我的背調依然是黃燈。”李青擔憂。他考慮通過訴訟手段解決此事,卻怕又因此背上一個訴訟案件而影響求職,進退兩難。
新京報記者查詢該背調公司,其官網顯示背調項目包括“離職原因”“崗位勝任力”“不良前科”“網貸逾期”。并提及“已累積了上千家合作客戶”,其中不乏知名企業。
李青對背調公司獲取其訴訟信息的渠道同樣存疑。據他所知,案件的公開信息文書已對他的姓名作了匿名處理。后續他入職一家外包公司時,公司HR也表示查到了他作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信息。“我不知道背調公司都是通過什么渠道查到的。”李青說。
李青的情況并不是個例。2021年,因公司拖欠工資,劉月和單位同事集體仲裁討薪。2026年7月,劉月面試一家互聯網公司時被告知,因出現仲裁記錄,她的背調也亮了黃燈。
“我很難接受這樣的事實。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怎么就成為入職新公司的門檻了?”劉月說。
林媛也有類似經歷。2025年4月中旬,林媛去某零食公司面試,HR口頭通知她可以在工作日入職,入職前需進行一次基礎信息背調,并取得她的授權。
幾天后,她從HR處獲悉,由于她有訴訟經歷,曾被列為被告,背調亮了黃燈。她在人民法院小程序查詢立案記錄,才想起2018年小區與物業鬧矛盾,集體罷交物業費,物業起訴了很多業主。她作為房主,也是被告之一。
她想申請案件不公開,但已經找不到當時的法官,無法進行協商,黃燈標記也無法清除。
專家:信息獲取的合法性存疑,勞動者權利不可被剝奪
“用人單位和第三方背調公司獲取勞動者征信、訴訟等信息,或構成侵權。”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常莎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李青、劉月等求職者都簽署了背調授權協議,為何仍構成侵權?常莎解釋,簽了授權協議不等于授權合法,“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背調公司未經合法授權獲取勞動者的征信信息、非職業相關訴訟記錄,并將其作為錄用依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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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向背調公司申請復核。 受訪者供圖
其一,授權范圍超出法定邊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常莎認為,所謂基本情況通常包括身份信息、學歷學位、工作履歷、職業資格證書、專業資質,以及與崗位直接相關的健康情況、是否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等。這一規定的核心原則是“直接相關”,不得隨意擴大范圍。非職業相關的訴訟記錄和征信信息,本就不在用人單位有權了解、求職者應當授權的范圍之內。
其二,征信信息的授權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常莎指出,“個人征信屬于敏感個人信息,處理須具備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并獲得單獨同意。”這意味著,即便求職者簽署了一份涵蓋多種信息的長授權協議,用人單位和背調公司仍須就征信等敏感個人信息另行取得專門授權,不能以一攬子授權替代單獨同意。《征信業管理條例》明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將征信信息泛化納入普通背調,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其三,訴訟信息的獲取渠道本身存疑。常莎認為,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文書對當事人作了匿名處理,背調公司仍能精準定位到具體求職者的訴訟記錄,其信息來源的合法性存疑。
從合理性角度看,常莎表示,此類信息與崗位勝任力無邏輯關聯,將非職業相關的訴訟記錄單獨挑出、作標記并作為排除錄用的依據,實質是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侵害。
責任劃分上,背調公司并非勞動合同當事人,不能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豁免同意條款,必須獲得求職者的明確授權。若背調公司受用人單位委托,用人單位則負有監督義務,未履行該義務導致侵權的,雙方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申訴復核,向背調機構要求更正不實信息;還可向人社、網信等部門投訴舉報,或以締約過失、侵犯個人信息權等為由向法院起訴。”常莎表示。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李海明長期關注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領域。他表示,隨著社會不斷發展,企業用工越來越謹慎,對于求職者的征信和訴訟情況,企業想要了解的訴求是合理的。但他同時認為,對求職者有重要影響的評判指標,應該像征信制度一樣,有建立的依據,有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管;第三方背調公司也要有準入門檻,不能隨意給人標上一個標簽。
“民事訴訟記錄本身并不是用人單位拒絕錄用勞動者的正當理由。”常莎表示,訴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勞動者若因行使訴訟權利而被拒絕錄用,等于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法律救濟途徑,會使勞動者在就業與維權之間進退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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