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院瞎判還是當事人瞎說,被判和前夫一起背債的女子是真懵了還是揣著明白裝糊涂?分析一下女子離婚多年被判共還前夫百萬欠債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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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女士找媒體訴苦,說自己離婚三年還被判與前夫共同承擔債務后都懵了,她說的這筆債務是離婚前前夫個人簽的投資協議產生的,她對協議不知情也未參與投資。而且本來投資人起訴的是前夫個人,一審也是判前夫個人承擔債務,但后來不知道為什么二審時竟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黎女士被判決要共同承擔!
有人說法律不是規定婚姻期間的債務,如果沒有夫妻共簽也沒用于共同生活,配偶就不用擔責嗎?為什么黎女士離婚了還要和前夫一起背債?從律師的角度看,黎女子被判擔責是應該的,因為有一個關鍵情節,這筆債務是因為2017年的投資協議產生的,2020年時黎女士與前夫趙某協議離婚,按兩人的離婚協議約定,兩人名下的絕大多數財產都歸黎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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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投資人張某確實起訴的是前夫趙某個人,法院也是判趙某個人還錢。但在執行時發現趙某沒有財產,又發現離婚時趙某把財產都給黎女士了。在丈夫欠了巨額債務的情況下離婚,丈夫自愿把財產都給妻子,大家覺得這種操作是不是逃債轉移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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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女士說一審只判前夫一個人擔責,二審莫名其妙判成共同債務,不知道是她真不懂還是裝糊涂,實際情況應該是先后存在兩個案子。投資人張某先是按協議起訴趙某個人,法院判決生效后執行期間發現趙某通過離婚協議把財產都給黎女士了,并因此無法償還債務。然后,投資人趙某又起訴黎女士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第二次訴訟的案由為“債權人撤銷權糾紛”,這兩個案子不是一審和二審關系。
而且,這從法院判決來看黎女士要承擔的責任比正常的撤銷權糾紛的責任還要重,事情顯然沒她說得那么簡單。
正常如果是前夫的個人債務,通過離婚協議把財產全給了黎女士,法院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后,最多也就是把應該屬于前夫那一半財產份額用于還債,黎女士離婚應該分的一半還是歸黎女士。
但這案子,法院判決認定這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就意味著黎女士承擔的責任范圍不限于前夫那部分份額,黎女士自己財產也可以執行。什么情況下因為經營行為欠的債,沒有夫妻共簽或事后追認,也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呢?
民法典1064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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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有媒體報道中展示的判決書中明確指出了一個事實,黎女士通過與前夫的離婚協議中第三條的約定分到了100萬現金,而這筆錢就是來源于投資人張某投資趙某的那個項目,黎女士離婚時分了前夫趙某經營投資款,等前夫背債時又說自己不知情也沒參與經營,這個說法顯然法院是不認可的!所以法院認定這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完全是正確的!大家覺得呢?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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