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公安干警在偵破刑事案件時,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案件的主要事實已經查清,案件的基本情況已經掌握,重要證據也已獲得,刑偵人員就可進行最后的結案工作了。為了將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在這一環節,公安干警不僅要保持昂揚的斗志,還要繼續保持清醒的頭腦,綜合運用各種邏輯藝術,展開結案的各項工作,力爭把案子辦成“鐵案”。
在湖南省懷化市舞水路上,居住著鄒建國一家。2003年6月27日,慘劇降臨到這個家庭:一家五口,被人全部殺死在家中。
下午5時10分,市公安局接到報案,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
誰與鄒家結下如此深仇大恨?
三代五口,竟被斬草除根。是熟人之間的恩仇了斷,還是生人流竄實施滅門搶劫?一時間,街頭巷尾,議論紛紛。
現場位于市房地產公司舞水路18號公寓2單元4樓。公房臨街,坐西朝東。
勘察發現:現場為一室一廳一廚一廁結構。墻外為鐵架門,鐵門無撬壓痕跡。進門為客廳。客廳的茶幾上,有4塊西瓜、3杯清茶,煙灰缸里有5支“昆湖”牌香煙煙蒂。茶幾邊的垃圾桶里,有7塊西瓜皮。電視機旁的錄放機上,有一把長24厘米的水果刀,刀刃和刀把上有血跡。西北墻邊有一臺火箱(冬天烤火用的木箱),火箱內有一只棕色坤包,包上有微量血跡。包旁有一本余額為36000元的存折和一臺688型摩托羅拉手機。
鄒建國俯臥在客廳沙發邊的地面上,頸部繞著皮帶倒在血泊里。
進臥室,鄒妻仰臥在雙人床上,頸部纏著皮帶和電熨斗線,沾有大量血跡的電熨斗被丟棄在床頭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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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女俯臥在雙人床床頭的地面上。
其子、其岳母疊臥在雙人床另一側的地面上。
五位死者衣著完整。現場柜、箱均無翻動。
這里,值得特別強調的是,室內有一臺空調,勘察現場時處于關機狀態。
法醫檢驗尸體發現:除鄒建國喉結被銳器劃破,頸部繞著皮帶(但無生前反應),其妻頸部纏著皮帶和電熨斗線(有窒息癥狀)外,五位受害人均死于外傷性顱腦損傷。創口多集中在頭部,或顱骨線形骨折,或顱縫分裂。
分析致傷工具,除鄒建國創口伴有銳器傷外,均系鐵質鈍器打擊所致。
經現場勘驗認為,尸體身上的創傷可能由現場電熨斗形成。死者身上均無搏斗、掙扎傷。檢驗發現,受害人胃內溶有飯粒、黃瓜、西瓜等食物,且結構明晰可辨;受害人眼角膜清晰透明,尸僵尚未形成,尸斑不明顯。據此,法醫推斷,其死亡時間應在飯后一小時,距尸檢時間即6月27日晚10時6~8小時,不會超過10小時。
由此認定:此案發生時間是6月27日下午2-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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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發現和提取的主要物證有:茶幾上的5支煙蒂,3只茶杯,現場丟棄的一張殘缺的沾有鐵銹、油污和擦拭血跡的舊《深圳特區報》,一本留有血指紋的書名為《聰明的白兔》的兒童讀物,一只電熨斗,一把水果刀,一個棕色坤包。此外,還拍照提取了現場地面上遺留的數枚赤足血足跡和家具上遺留的數枚血指紋。
現場調查時,其妹及部分群眾反映:死者鄒建國,41歲,個體戶,正在懷化市人民路經營“怡和祥音響商店”,有錢,人稱“鄒百萬”。半年前他開始做走私小車的生意,就在案件發生的前一天,還與人相約要去廣東、云南等地購買走私車。
和鄒一起做過生意的人反映:鄒閱歷豐富,交往復雜,平日為人小氣,待人刻薄。因生意之故,常與別人發生經濟糾紛,也曾請過社會上的一些朋友幫忙“收賬”,所以,積怨甚多。兩年前,鄒與結發妻王新田(受害人之一)離婚,與市公汽公司未婚女青年向某結婚。半年前又與向離婚,回來與王同居。
另據群眾反映,此人愛嫖,與社會上一些不三不四的女人往來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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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鄒建國當天收到田某10000元欠款,案件發生后現款去向不明。
其前妻王新田,為人善良、賢惠。其子13歲,其女12歲,分別系市第一小學六年級和五年級的在校學生,平日表現良好,從不遲到、早退或缺課。27日為學校考試日,但兄妹二人沒有上學。其岳母,74歲,是一無業在家的老人。
舞水路對面有居民反映,26日晚,好像聽到現場樓上有人哀號,但不知是哪層樓哪間房發出的。另有人反映,27日凌晨,聽到現場那邊傳出人倒地時“啊”的叫聲。還有人反映,27日早晨,看見一高一矮兩位年輕人悄悄上了現場那個單元的樓梯。
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第一次案件研究會是在6月28日進行的。研究時,專案組形成的基本看法是:
(1)案件性質:鐵門無撬壓痕跡,說明罪犯是在“平和”狀態下進入室內的。這表明是熟人作案。應該是鄒建國讓兇手進門的,在與兇手談及經濟的或婚姻的或其他什么糾葛時,因口角引發利害沖突導致的“激情殺人”。
(2)案件發生時間:以法醫檢驗結論為依據,認定死亡時間是6月27日下午2-4時。
(3)作案工具:根據法醫鑒定,遺留在現場的電熨斗是其主要作案工具,此外,還有水果刀和繞在鄒及王脖子上的皮帶等物。
(4)罪犯人數:現場客廳茶幾上有三杯清茶,研究認為,罪犯應是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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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個初步分析,警方作出了破案實施計劃,具體決定如下:
(1)從受害人鄒建國的熟人入手,立足本地,廣泛深入開展調查摸底。
(2)對現場提取的物證特別是“昆湖”牌香煙、《深圳特區報》進行查訪,以便更加準確地確定案件偵查范圍。
(3)公秘結合,廣泛發動群眾,懸賞提供破案線索。
(4)進一步細致勘察現場,力爭提取到更多的認定證據。
(5)對現場提取的足跡指紋進行分辨,組織查證。
然而,工作數月,調查審查重點嫌疑對象400余名,深入湖南、貴州、廣西等地查閱指紋檔案等資料數萬份,但案件偵破工作仍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
在后面的多次研究中,有不少偵查員對案情特別是案發時間、案件性質以及偵查范圍提出過一些不同看法和新的認識,但是,由于案件影響太大,參加研究的省、地、市“權威”領導太多,且一直堅持“熟人作案”等“基本看法”,案件偵查止步不前,未得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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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年2月,警方又一次坐下來認真分析案件。
在查找案件“久偵不破”的原因時,不少偵查員對案件性質、案件發生時間、案件的偵查范圍提出新的認識。他們認為:“‘6·26案件’是一起搶劫殺人案件。”
理由是:如果熟人作案,不敢在犯罪現場留下大量的手印、足跡,再說,半年多來,調查審查數百“熟人”,沒有確定出一個重點嫌疑對象。案件發生時間應當是6月26日晚間,具體應是晚10點以后。因為現場茶幾上的4塊西瓜和垃圾桶里的7塊西瓜皮,正是26日晚上10時左右,被害人王新田下樓買來的西瓜。如果不是為了招待客人,王新田不會那么晚了去買西瓜。本案應當是流竄作案,所以要擴大偵查范圍。
專案組接受了這些觀點,開始修改原來的計劃,并重新部署警力,展開對流竄作案對象的調查審查。
斗轉星移,到了4月3日,貴州省錦屏縣公安局三江鎮派出所向懷化市公安局通報:抓獲一盜竊犯罪嫌疑人,此人檢舉,縣城的鄧平槐、曾銀發、唐維平三人,曾在懷化作過一起“驚人”的大案。
專案組立即前往錦屏查證,通過“6·26案件”現場提取的手印、足跡,很快認定了鄧、曾、唐三人具有犯罪嫌疑。
不久,三犯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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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案后,三犯交代:幾個人臭味相投,曾多次結伙盜竊、搶劫。是年6月23日,相約去湖南懷化作案,劫車銷車,做車“生意”。轉悠幾天,一直沒有找到目標。26日下午,三人溜達來到“怡和祥音響商店”門口,看見王新田正在守店,鄧平槐突然想到,她家號稱“百萬富翁”,應當有錢。于是策劃“搞她”。
早年,王新田在錦屏做服裝生意,與鄧平槐有過一面之交,彼此認識。
三犯商量:由曾、唐假冒“老板”,鄧充當“中介”,稱準備在錦屏縣城開錄像廳,需買音響,請求給點價格優惠來接近她。
他們進店找到王新田,王不知是計,答應承接這筆生意,請他們與鄒老板當面談,說著,順手遞給他們一張名片。
當晚,鄧、曾、唐三人找來一根鐵棒,用撿來的報紙(丟棄在現場的《深圳特區報》)包好,手持名片,按圖索驥,敲響了鄒家的鐵門。
此時,鄒建國正在客廳看電視,聽見門響,趕忙起身,見是他們,高興地打開鐵門,迎接客人。王新田生怕怠慢了生意,更是熱情,又切西瓜又沏清茶。
雙方坐下,寒暄了一會兒。鄧平槐見鄒建國一家毫無防備,趁王進臥室、鄒調頭之機,舉起鐵棒,朝鄒的頭上就是幾下,將其打翻在地。見狀,曾銀發迅速沖進臥室,掄起寫字臺上的電熨斗,大開殺戒,朝著一老二小橫掃而去。唐維平則撲向王新田,逼她給錢。王無奈,只得告訴他,包里有15000元現金。唐得到現金后,將王殘酷殺害。他還擔心王不死,又在她脖子上纏皮帶、繞電熨斗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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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鄒家三代五口,瞬間命喪黃泉。
從罪犯的交代來看,實際案情與專案人員最初的預計大相徑庭:在案件性質上,原以為是因為經濟或婚姻糾葛引發的“激情殺人”,而實際是有預謀、有準備的“搶劫殺人”;在案發時間上,原來推定是6月27日下午,而實際是6月26日夜間;在作案工具上,原來分析認定只是電熨斗,實際則是罪犯事先已經準備好的鐵棒,且最先使用的是他們隨身攜帶的鐵棒;在偵查對象和偵查范圍方面,原來分析認為是認識鄒的本地熟人作案,但實際是鄒、王二人過去生意場上的“熟人”,是外地人流竄作案。
由于這些偏差的存在,此案的偵破工作一度受阻。后來,辦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了實施計劃,擴大了調查范圍,很快查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在后期,有的偵查人員進行了如下的細致推理:
如果兇手與受害人有糾葛,那么,當對方敲響鐵門時,受害人應當有戒備,會問“誰呀?”“干啥呀?”等,然后決定是不是開門讓其進屋;
如果有戒備,那么就不可能開門讓其進屋;
即使是出于無奈讓其進屋,那么,一家人也應當對對方的到來有所警惕;
如果有警惕,一旦發生激烈沖突,因為房間面臨大街,受害人一家完全可以開窗大聲呼救,或持械進行抵抗;
如果呼救,既能引起街上行人和周圍鄰居的警覺,也能對兇手形成威懾;
如果抵抗,受害人身上可能有抵抗傷;
受害人既沒有戒備和警惕,也沒有呼救,身上更沒有留下抵抗傷;
所以,兇手與受害人之間,并沒有什么糾葛。
如果作案的是鄒建國很熟悉的人,那么,為了逃避打擊,他們不僅不敢在現場遺留手印、足跡,作案后,還可能破壞現場,或者偽裝現場;
現場不僅沒有遭到破壞,也沒有偽裝,甚至還遺留了大量的手印、足跡;
所以,兇手不是鄒建國很熟悉的人。
另外,在受害時間上之所以出現偏差,是因為鄒家有一臺空調,26日晚案件發生時,空調是運行的,案件發生后即現場勘察前不久,因為停電,空調關機了。是室內相對較低的氣溫延緩了尸體的腐敗,延緩了尸斑、尸僵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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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兩個細節值得一提:
一是在此案研究過程中,有人曾從《深圳特區報》上沾有鐵銹推斷,罪犯一定是帶著作案工具來現場的,所以是有預謀、有準備的殺人案件。這一推斷本來是可信的,但拘于“熟人作案”的思路,人們沒有細究這一點。
二是在現場調查中,有人曾向專案人員反映,6月26日晚,現場附近出現過三位可疑年輕人,尋問鄒家居住在何處。當時因為專案組在認定案件發生時間上出現錯誤,所以對該信息也沒有進行認真調查。
再說,起初認識案件時,既然已經明確是“熟人作案”,那么,專案人員在尋找“熟人”的過程中,就應該根據受害人的生活“足跡”來確定案件偵查范圍,將鄒建國、王新田做生意時待過多年的貴州省錦屏縣劃定為偵查范圍,在那里展開深入的偵察,而不應該只在本地查找。
由此可見,細心不僅體現在行動上,而且體現在思維上,體現在邏輯推理之中。
2005年5月,鄧平槐、曾銀發、唐維平三人全部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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