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紅偉律師:一個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刑辯理念的構建者與破冰者
- 格韜楊紅偉在百億大案中成功辯護去掉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和偽造金融票證罪兩罪
- 格韜楊紅偉律師就某知名公司涉40億非吸案為某IT技術人員成功取保
- 格韜楊紅偉律師就金融犯罪辯護方法論在某騙取貸款罪一案中的成功實踐
- 格韜楊紅偉律師以體系化理念和方法成功辯護五起金融犯罪刑事案件三起獲緩刑二起獲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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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楊紅偉律師就視頻網站盜版播放管控接受CCTV6采訪
隨著經濟轉型推進與金融監管體系的系統性加強,金融犯罪呈上升趨勢,金融犯罪辯護成為刑事辯護領域的新興熱點,其犯罪構成、辯護邏輯與傳統刑事犯罪存在顯著差異。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東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楊紅偉律師,以金融犯罪研究與辯護的實踐為基礎,圍繞領域現狀、研究革新、辯護新范式展開深度分享,提出 “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 的金融犯罪辯護理念,為行業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實踐與理論參考。
一、金融犯罪研究與辯護的行業沉疴:表面化為主,實質化缺失
楊紅偉律師指出,當前金融犯罪研究領域存在明顯的短板,市場上相關書籍雖多,但真正具備實踐指導意義的寥寥無幾。部分律師編寫的書籍僅為資料簡單整理,信息整合價值有限,遠不如微信、檢索工具的實用性;高校學者的著作多偏重刑法基礎理論,與金融犯罪實務深度脫節,對領域特有基礎理論貢獻微乎其微;還有部分研究成果是博士階段的單一問題探索,理論性過強,無法對接司法實踐,僅能作為基礎資料,難以稱之為真正的專業著作。在他看來,優質的金融犯罪研究著作應源于實踐且高于實踐,傳遞專業知識而非簡單信息,能為行業帶來持續的專業啟迪。
而金融犯罪辯護領域的問題則更為突出,當前多數辯護仍依附于傳統刑事辯護模式,甚至存在大量 “完任務式” 的走過場辯護。部分律師僅完成會見、開庭等基礎流程,收取律師費后便草草結案,未能真正挖掘案件核心問題,既體現不出律師的專業價值,也無法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紅偉律師認為,真正的金融犯罪辯護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工作,需要形成系統化的工作習慣: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所需的資料、信息與知識,這一過程耗時費力;其次在梳理基礎上開展深度與創造性思考,對律師的思考力、創造力提出極高要求;再者解構金融犯罪特有的犯罪構成,重新評價證據與事實,完成法律與事實的重構;最后以良知為指引,將智力成果轉化為實際辯護效果,這一過程需要承擔高額的時間、精力成本與職業風險。
他強調,律師工作是良心活,唯有本自具足良好德行、心智與專業能力的律師,才能堅守辯護初心。金融犯罪辯護的辦理過程往往伴隨著絕望、折磨與痛苦,唯有在絕望中尋找希望,以專業能力推動案件走向公平正義,才是辯護的真正意義,而當前行業中這樣的實質化辯護仍屬個別現象,應景式的表面化服務成為主流。
二、金融犯罪研究的系統性革新:立足實踐基礎,秉持長期主義
楊紅偉律師認為,問題的存在恰恰意味著發展的空間,金融犯罪研究有著巨大的深耕潛力,而當前領域研究的滯后,源于三個核心層面的原因:其一,歷史上金融犯罪的罪狀表述過于簡單,受立法背景限制,金融刑事立法混同于普通刑法,誕生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階段,缺乏支撐深度研究的社會資料和人力資源;其二,當下對金融犯罪罪與非罪的判斷標準缺乏本質認知,立法者、司法者、研究者與實踐者對金融與法律的融合研究、實踐探索不足,未能從底層邏輯厘清認定邊界;其三,金融犯罪特有基礎理論研究長期缺位,浮躁的時代背景下,能夠數十年如一日精研該領域的專業人士寥寥無幾,短平快的利益追逐成為部分從業者的選擇。
從 1979 年刑法頒布至今,我國的社會背景與金融實踐發生了豐富而深刻的變化,大量的司法案例為金融犯罪構成的系統化革新認識提供了充足的實踐資料。楊紅偉律師指出,當前金融犯罪研究最核心的短板并非資料,而是 “人”—— 能夠秉持長期主義、持續深度思考的專業法律工作者。金融犯罪研究需要從業者以跨越周期的價值追求為理念,懷揣對法律的熱愛與信仰,放棄短期利益,投身于這一長期事業,唯有如此,才能推動領域研究的系統性革新。
傳統金融犯罪辯護的思維定式,是導致辯護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其往往始于對刑法條文的形式化解讀,終于對司法解釋的機械化適用,忽視了金融犯罪作為 “社會系統故障” 的本質屬性。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傳統辯護多圍繞 “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四性要件展開,卻忽視了司法實踐中,群體性損失形成、社會穩定承壓時,形式化的構成要件分析往往會被綜合治理的實質考量所架空,這一辯護思路在司法實踐中幾乎 “沒有適用的空間”。而在騙取貸款罪的辯護中,將 “不良貸款” 等同于 “重大損失” 的形式化認定,也與罪刑法定原則相背離,楊紅偉律師提出,“重大損失” 必須具備 “實際性、無法挽回性、最終性” 三大法定特征,銀行擁有足額可執行資產、民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時,刑法應保持最后手段的克制。
這兩類案件揭示了金融犯罪的核心法理與司法政策問題:一方面,金融犯罪的司法政策應與宏觀經濟政策保持一致,化解金融風險是根本目標、基本底線與首要職責;另一方面,金融安全法益與金融秩序法益是金融犯罪的兩大保護法益,其中金融安全法益是根本、優先、終極的保護法益,具有可恢復性,金融秩序法益是必要、次位、初級的保護法益,具有不可恢復性,二者缺一則不構成犯罪,這一認知能對 “口袋罪” 起到功能性限縮作用。
基于金融安全法益的核心地位,司法審判實踐也應確立相應的審查標準:騙取貸款罪案件中,需審查是否窮盡法律和經濟手段保障金融安全,否則不符合立案條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案件中,應將嫌疑人追贓挽損的貢獻度作為量刑輕重的重要酌定情節;對于金融安全法益得到修復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或免于刑罰,部分修復的則應減輕量刑,以此鼓勵金融安全修復行為。
楊紅偉律師以某百億級違規出具、偽造金融票證罪案件為例,印證了金融犯罪基本概念研究的重要性。該案中,他并未糾纏于 “理財交易回執是否屬于票證” 的語義學爭辯,而是穿透至金融憑證的本質分類,區分 “銀行結算憑證” 與 “投資憑證” 在性質、功能、形式上的根本差異。當理財交易回執明確注明 “不作為收款憑證和基金持有憑證,無抵押、質押或流通價值” 時,將其納入金融票證罪的保護范圍,既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也脫離金融實踐。這一案例也說明,金融犯罪的復雜性在于其融合了金融市場專業規則、復雜交易結構與多元法律適用問題,核心是厘清 “金融行為的本質” 與 “法律適用的邊界”,研究者與辯護者必須具備跨學科知識儲備,從金融市場運行邏輯出發揭示實質法律問題。
三、知行合一:金融犯罪辯護新范式的探索
楊紅偉律師提出,金融犯罪辯護領域 “知很難,行則更難”,將領域研究的 “知” 與辯護實踐的 “行” 有機結合,才能形成金融犯罪辯護的新范式。他率先將 “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 的辯護理念以高標準運用于金融犯罪辯護領域,提出金融犯罪辯護必須實現從技術辯護到戰略辯護、從個案視角到全局視角的轉變,唯有在現實語境中找到立足點,才能讓辯護真正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
實質化辯護:追求真實效果,摒棄形式化辯護
實質化辯護是刑辯理念的核心,也是金融犯罪辯護在質上的根本要求,其核心是追求真正指向無罪或罪輕、且能實際發生作用的真實辯護效果,堅決反對走過場、忽悠式、表演式、配合式等任何形式的假辯護。
在某市首例類金融網絡傳銷案中,楊紅偉律師以實質化辯護理念推動案件實現全案不起訴。程序層面,他運用兩次退補偵查規則與聽證會機制,為實體突破創造有利條件;證據層面,深入審查電子證據的實質缺陷,指出其缺失原始存儲介質、完整性校驗值及提取錄像,不具備重現性與真實性,同時揭露會計師事務所越權開展電子數據鑒定、鑒定委托立案前倒置的程序違法問題,以及鑒定僅做簡單數學統計、缺乏專業甄別能力的弊端;行為定性層面,從實際作用出發論證當事人并非策劃組織者,結合賠償諒解與 “治病救人” 的社會治理理念,成功說服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某公安機關借非法經營罪之名大肆斂財的案件中,當事人在偵查階段迫于壓力退繳贓款并認罪認罰,楊紅偉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介入后,未被表面事實迷惑,深入研究案件本質后確定當事人不構成犯罪,最終通過程序外辯護方式,經多方反映推動司法機關全案撤案并退回全部款項。這一系列案例證明,實質化辯護要求律師深入挖掘案件法律本質,不被表面現象左右,敢于斗爭、善于斗爭、持續斗爭,真正為當事人解決問題。
精細化辯護:聚焦細節突破,解構化思維賦能
精細化辯護是金融犯罪辯護在量上的要求,要求辯護律師對案件的證據、法律、判例及其他決定性因素進行精細化深入研究,從細節發現問題、突破問題,通過細節的量變積累實現辯護效果的質變。楊紅偉律師強調,“精細化是 1,其他都是 0”,沒有精細化,后續所有辯護工作都缺乏開展的前提和基礎,這不僅是對律師專業技能的要求,更是對執業態度和責任心的考驗。
他率先提出,精細化方法必須與解構化思維相結合,這一理念在多起重大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印證。在某全國性商業銀行某市支行近百億涉案、理財交易回執涉案三十多億的案件中,當事人被指控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楊紅偉律師在二審審查結束階段緊急介入,以電話記錄形式提交辯護意見,指出 “理財交易回執不屬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五大票證形式之一”,推動案件發回重審。面對公訴機關將罪名變更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挑戰,他數十次查閱資料,以類型化研究方法解構金融憑證分類,明確理財交易回執屬于 “投資憑證”,與 “銀行結算憑證” 存在根本性區別,并找到同期郵儲銀行理財交易回執的照片作為佐證,其背面明確注明不具備收款、抵押等價值,最終成功為當事人去掉兩項金融票證犯罪指控。
在某騙取貸款罪案件中,解構化思維與精細化視角的結合同樣發揮了關鍵作用。其一,否定 “欺騙行為” 與 “錯誤認識” 的刑法因果關系,指出案涉貸款由銀行領導主動動員辦理,銀行不僅指導 “借名貸款” 模式,還安排工作人員參與制作虛假資料,并非被動的 “被欺騙者”;其二,否定 “重大損失” 的法定結果要件,指出案涉債務有足額可執行資產,民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損失未形成終局性結論;其三,否定 “危害金融安全” 的實質法益侵害,證明當事人擁有足額覆蓋債務的資產,且始終積極償債,未對銀行資金安全造成實質威脅。同時,他從證據核查與程序抗辯維度展開精細化工作,指出控方書證為未標注核對一致的復印件、金額認定存在根本性錯誤,且四名偵查人員僅具備治安管理職權、無刑事偵查權,據此申請對 36 份筆錄予以非法證據排除,全方位夯實辯護基礎。
體系化辯護:全局戰略思維,立體化系統施策
體系化辯護是金融犯罪辯護在方法論上的要求,是涵蓋案件背景破解、底層思維運用、策略制定與調整、措施綜合運用等方面的立體化系統,具體包括背景破解、底層思維、斗爭策略、個案創造性、措施種類、動態博弈、措施安排、程序與實體辯護融合、程序內與程序外辯護結合、庭上與庭下辯護協同十大核心維度。
楊紅偉律師指出,金融犯罪的體系化辯護,要求律師超越傳統的對抗式思維,轉向全局性的戰略辯護,不再做 “法律條文的傳聲筒”,而是成為 “社會風險的診斷師” 和 “治理方案的提供者”。律師的角色也需從單純的法律服務者,轉變為金融風險處置的綜合解決方案提供者,這就要求律師具備金融思維、商業思維與資源整合能力。
在某涉案 5.4 億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體系化辯護的優勢展現得淋漓盡致。楊紅偉律師并未局限于法庭內的辯護,而是將視野擴展至整個金融風險處置生態系統,與當地政府、政法委、公檢法機關及債務人逐一溝通,多次召開投資人會議,制定專業的債務追討和償還方案,引入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債務重組。以 “以時間換空間” 的策略,將靜態的刑事辯護轉化為動態的資產盤活過程,讓投資人從 “血本無歸” 的絕望轉向 “有期待、有回報” 的理性,最終當事人刑期從預期的九年降至三年,這不僅是法律技術的勝利,更是系統性金融風險治理的成功。
在某知名公司 40 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他為一名 IT 技術人員成功取保,便是體系化辯護的又一實踐。從刑法謙抑性、實行行為、主觀故意、追贓挽損效率及程序嚴肅性等多個維度,系統論證該技術人員不具備羈押必要性,以 “領著賣白菜的工資,卻擔著賣白粉的責任” 的通俗表達,指出追究普通技術人員的刑事責任既低效又違法,不符合案件以追贓挽損為核心的辦案導向,最終推動取保決定的作出。
楊紅偉律師強調,“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 辯護并非孤立的理念,而是有機統一的整體,不僅是一種理論,更是一種需要躬身實踐的信仰;這一理念的落地,并非單個律師的事業,而是整個法律行業的共同追求,其直接決定著刑事辯護行業的整體水準。刑事辯護關系到當事人的自由與權益,更關系到司法公正與法治進步,律師有責任和義務為當事人、為法治國家提供高質量的辯護供給。
四、金融犯罪辯護的未來:以長期實踐深耕,為行業革新提供實踐價值
交流尾聲,楊紅偉律師表示,當前我國金融犯罪的研究還未真正開始,行業仍徘徊在認識金融犯罪構成的門外,唯有保持深度實踐、開展深度思考、不斷批判創新、持續積累量變,才能產生深度研究,推動金融犯罪認知的體系化革新。他認為,沒有體系化的辯護理念、方法和實操,單純的法律辯護很難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取得實效,而 “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 辯護理念的整理、構建與提出,并非金融犯罪辯護領域的終點,而是全新的起點,這一理念需要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完善與發展。
砥礪邁步金融刑辯領域多年,楊紅偉律師始終以理論為基、以實踐為刃,立足行業前沿,探索金融犯罪辯護的系統性革新與新范式,在陽光與風雨中,逐夢“金融犯罪辯護的系統性革新和新范式的引航“。
談及未來,他坦言,金融犯罪研究與辯護是自己的愛好與追求,未來將數十年如一日,精研具體金融犯罪的構成,概括提煉金融犯罪的特有基礎理論,推陳棄故、礪行重塑。同時,他將持續實踐、探索和豐富 “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 的刑辯理念,深挖其在金融犯罪辯護領域的特殊運用,致力于構建金融犯罪辯護的全新有效范式,以專業力量為金融創新保駕護航,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穩定金融市場秩序、建設金融法治貢獻自己的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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