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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冀0521刑初62號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邢臺東百匯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該公司簽訂合同,租賃車牌號冀E×××××9的白色途觀越野車,租賃期限30天(2017年2月24日-2017年3月25日),租賃后,李某某等人即將該車抵押,所得抵押款8萬元予以揮霍,到期后邢臺東百匯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撥打李某某預留手機號均是無法接通狀態,后又通過李某某預留的家庭住址查找,未找到,且該車上的定位系統已被破壞。經鑒定,該車價值140000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隱瞞真相,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悔罪,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邢臺東百匯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該公司簽訂合同,租賃車牌號冀E×××××9的白色大眾牌途觀越野車,租賃期限30天(2017年2月24日-2017年3月25日),租賃后,李某某等人當天即將租賃的白色大眾牌途觀越野車以85000元抵押李某2欽李某2欽在扣除5000元利息后給李某某轉款80000元,李某某得款80000元后予以揮霍,租賃到期后邢臺東百匯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撥打李某某預留手機號均是無法接通狀態,后又通過李某某預留的家庭住址查找,未找到,且租賃途觀越野車上的定位系統已被破壞。經鑒定,車牌號冀E×××××9的白色大眾牌途觀越野車價值140000萬元。
另查明,1、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被告人李某某租賃的白色大眾途觀越野車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返還邢臺東百匯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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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80000元予以追繳,退賠受害人李慶欽。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隱瞞真相,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所得80000元應予追繳,依法處置。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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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中,李博某的最終目的是用車輛質押套現以滿足個人需求,為實現該目的,李博某的行為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以租賃的方式將車輛轉變為自己可以支配的狀態;第二個環節是用其已經可以支配的車輛質押給他人獲得款項,以實現其揮霍的目的。李博某前后兩個環節的行為均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當第一個環節完成時,車輛已實際處于李博某的控制之下,第二個環節只是李博某將騙取的車輛變現的過程。李博某出于騙租車輛后變現的動機,通過第一個環節的欺詐行為,已經達到了非法占有車輛的效果,此時李博某的詐騙行為已經得逞,李博某第二個環節的行為實際上是在利用不法狀態使第一個環節獲取的犯罪利益得以實現,應認定為對贓物的非法處置和變現,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從刑法角度來看,不宜再作重復評價,李博某第二個環節的行為不能再行定罪處罰。因此,本案中的犯罪數額不能以李博某將騙租車輛變現的得款數額來認定,而應以李博某騙租車輛的價值為依據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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