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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知名民營企業家張田一審曾獲刑48年
記者 李微敖
一審曾被判7宗罪刑期總和48年 河北民營企業家張田將重審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李微敖 實習生 許多
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罰金200萬元;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罰金30萬元;
犯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罰金450萬元;
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罰金50萬元;
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16年5月,河北唐山灤縣(2018年更名為灤州市)知名民營企業家張田,被灤縣人民法院(下稱:灤縣法院)一審判罰7項罪名,刑期之和達到48年,罰金總計730萬元。因為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有期徒刑最多為25年,因此決定對張田7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5年,罰金730萬元。
一審之后,張田上訴。
2017年5月,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唐山中院”)二審改判,去掉張田犯非法經營罪一項,保留其余6項罪狀,并在量刑上略有調整。最后6罪合并,對其執行有期徒刑20年,罰金530萬元。
二審之后,張田被移送監獄,先后在韓城監獄、承德監獄服刑。
沒有想到的是,在入獄7年多后,張田一案,波瀾迭起。
2024年7月17日,唐山中院決定對張田案進行再審,其理由之一是“本院(即唐山中院,記者注)院長發現本案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2024年12月2日,唐山中院做出再審裁定,撤銷此前對張田的一審及二審判決,將此案發回灤州市人民法院(即此前的灤縣法院,下稱:灤州法院)重審。
2025年4月10日,張田從承德監獄被解回灤州看守所羈押。
同年6月25日,唐山中院又將張田案的重審,從灤州法院移送到唐山灤南縣人民法院(下稱“灤南法院”)進行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從2025年8月17日至2026年5月13日,灤州看守所多次通過電話及短信方式,并數次發送《羈押期限屆滿通知書》和《灤州市看守所關于在押人員張田超期羈押的情況說明》,通知灤南縣人民檢察院(下稱“灤南檢察院),張田的羈押期限在2025年8月18日已屆滿,繼續關押已屬超期羈押。同時,他的律師也多次提出對張田取保候審的申請,但一直未獲許可。
2026年5月22日,灤南檢察院就張田重審案向灤南法院提起公訴。此番,灤南檢察院指控張田的罪名為4項,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挪用公款罪、重婚罪,對比最初的7項罪名,去掉了非法經營罪、職務侵占罪和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至2026年8月12日,該案的重審一審尚未有確定開庭時間。而此時距離2014年11月張田被公安機關羈押,已經過去了將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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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唐山中院 資料圖
張田及親友十余人被刑拘
張田,1967年9月生,河北唐山灤州人。其家屬向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在上個世紀90年代,張田即開始從商,養過牛、喂過豬,辦過化肥廠。
2006年,張田成立灤縣天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鋼鐵貿易業務。唐山是中國乃至全球最大的鋼鐵生產地。同年,他也當上了縣城所在地的灤州鎮陳莊村的黨支部書記。
2009年,張田涉足房地產開發,在灤縣成立唐山明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明天地產),在灤縣以及秦皇島的青龍滿族自治縣開發房地產住宅項目,成為灤縣乃至唐山較有名氣的民營企業家。
2014年11月1日,張田的表弟陳大為、外甥李新潮,在京哈高速北京段,被灤縣公安刑拘,罪由是涉嫌尋釁滋事罪。
同年11月23日,張田被灤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罪由同樣是涉嫌尋釁滋事罪。在此之前的11月9日至23日,灤縣公安局已經對張田進行了為期15天的行政拘留。根據灤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顯示,張田與其侄子趙建生是在2014年11月8日“主動到案”的。
一個多月后,即2014年12月29日,灤州檢察院對張田批準逮捕,其涉嫌的罪由此時已沒有尋釁滋事罪一條,但有其他5個罪名,分別是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詐騙罪和重婚罪。
在此前后,包括陳大為、李新潮、趙建生在內,張田共有10余位親戚及友人也均被采取強制措施;其女兒多次被問詢,不過因為當時在產后哺乳期,獲得取保候審。
張田被訴7樁罪
2015年1月6日,灤縣公安局將張田案移送灤縣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同移送的還有趙建生、陳大為、李新潮和陳莊村村主任(村長)馮玉恩。
2015年6月8日,灤縣檢察院向灤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田犯有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詐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重婚7項罪名。
具體而言,非法經營罪一節,檢方指控:2006年至2012年,張田提供資金來源,由其妻侄趙建生或者自行出面,對外發放高息借款,數額共計7010余萬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節,2014年,張田、趙建生、陳大為從裴春玲、王亮、楊文信、王震宇、克彩霞、董淑梅、王海娜、佘慶艷此8人處,以月息2%-2.5%的價格,借款3638.5萬元;
職務侵占一節,共有2個事項:
2008年,張田擔任村支書的陳莊村,有村民李強將時任村長馮玉恩打傷,馮玉恩出院后讓電工將李強家承包的大院斷電。后來李強之妻向馮玉恩索賠斷電損失5萬元,結果張田與馮玉恩“利用職務便利,二人私自決定由村委會承擔了此筆5萬元費用”。
2009年,陳莊村有村民張銀夫婦以及村民李煥生去敬老院養老。張銀夫婦的房產,以及李煥生的房產均由張田介紹,賣給了本村村民,一個賣價是1.2萬元,一個1.1萬元。這2.3萬元未上交任何主管部門,也未給張銀夫婦及李煥生本人,而是被張田據為己有。
挪用公款一節,是指2013年至2014年,“張田以短期倒款為由,在明知時任灤州鎮人大副主任張冰負責灤州鎮經管站,管理各村資金的情況下,分三次向其借款500萬元,并將借來的500萬元轉賬給他人用作非法經營,自己非法獲利。事后張冰向張田索要借款,張田在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拒不償還,直至2015年初張冰挪用公款案發仍未歸還。”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一節,是指2011年11月18日,張田以明天地產公司的名義取得灤縣新城昌盛里評劇團家屬院平改開發權開發建設溫馨家園小區。當時評劇團家屬院已有85戶拆遷,占地10余畝。2012年5月23日,張田以人民幣6500萬元為對價,將明天地產公司100%的股權全部轉讓。同時轉讓的還有溫馨家園小區項目,受讓方為李立志、付麗珩夫婦。檢方稱,“轉讓發生時,該項目僅有85戶拆遷占地可供開發使用,轉讓該項目時張田并未向國土部門辦理任何手續,其轉讓溫馨家園小區項目實質只是非法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且違法所得金額為人民幣6500萬元。”
重婚罪一節,是指“1999年3月24日張田與前妻趙淑艷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謊稱自己已經離婚,自2007年與未婚女青年李夢霏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12月12日與李夢霏生育一子張子碩,形成事實婚姻。”
灤縣檢察院同時指控,趙建生犯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陳大為犯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新潮犯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馮玉恩犯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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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田一審被判罰7項罪名,圖為法槌 資料圖
一審判決 張田及親友12人獲罪
了解案情的人士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2015年,灤縣法院就此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隨后,法院將張田與趙建生等4人進行了分開審理。
2016年5月17日,灤縣法院一審判決,其接受了灤縣檢察院的指控,判決張田7罪全部成立,其中判張田犯非法經營罪,處有期徒刑11年,并罰金200萬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有期徒刑8年,并罰金30萬元;犯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處有期徒刑6年,并罰金450萬元;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10年,并罰金5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犯職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7項罪名,刑期之和達到48年,罰金總計730萬元。因為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有期徒刑最多為25年,因此決定對張田7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5年,罰金73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在一審階段,張田聘請了兩位辯護律師出庭為他做全案無罪辯護,但是在長達96頁、接近4萬字的一審判決書里,沒有任何一處提到張田的辯護律師的信息,更沒有任何一處提及律師的辯護意見。
至于張田本人的態度,判決書里的表述則是“被告人張田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罪行均不予供認,辯解稱其沒有犯罪”。
分案之后,灤縣法院對趙建生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經營罪,兩罪并罰共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對陳大為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三罪并罰,共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對李新潮,以犯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兩罪并罰,共處有期徒刑六年;對馮玉恩,以犯職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此外,張田的妻子李夢霏、妻弟李木森等5人,以犯窩藏罪等罪名被判實刑;另有2人被判緩刑。因此,張田及其親友共12人,當時被法院判決有罪。
二審改判 張田6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0年
張田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階段,律師們也為張田做全案無罪辯護。
律師們提出,以發放高利貸為業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當時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答復,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中國將對外放高利貸正式入罪,始于2019年。當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
律師們還提出,張田“只是向其認識的朋友借款,并沒有向不認識的公眾吸收存款,更沒有通過媒體推介等途徑向公眾公開借款。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必需的面向公眾公開宣傳的條件”,因此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等辯護意見。
在重婚罪一節,張田說,他與趙淑艷在1996年就已經通過灤縣法院調解離婚,從未到民政部門辦過復婚手續。一審法院給他定罪的依據是,1999年3月24日,他與趙淑艷在灤縣民政部門又辦理了復婚登記。對這個情況,他不知情,那個復婚登記上的簽名,也不是他自己所簽。
事后律師們的辯護意見里也提到,趙淑艷作證表示,1996年她與張田離婚之后,兩人并沒有辦過復婚手續。不過2026年8月,趙淑艷沒有回應經濟觀察報記者的這一求詢。
二審中,唐山中院只接受了對于“非法經營罪”這一項的辯護意見,該院稱,“原判認定張田以發放高利貸為業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此類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認定上訴人張田構成非法經營罪沒有法律依據”。
2017年5月2日,唐山中院做出二審判決。該判決去掉了張田犯非法經營罪一項,但仍然認定他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詐騙罪、挪用公款罪、職務侵占罪、重婚罪6罪,6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20年,罰金530萬元。
趙建生、陳大為、李新潮等人在上訴后,也去掉了犯非法經營罪一項,但保留了其他罪名。
入獄7年多后再審 看守所多次稱張田已屬“超期羈押”
二審判決之后,張田被移送監獄,先后在韓城監獄、承德監獄服刑。
沒有想到的是,在入獄7年多后,即2024年7月17日,唐山中院決定對張田案進行再審,其理由之一是“本院院長發現本案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2024年12月2日,唐山中院做出再審裁定,撤銷此前灤縣法院對張田的一審,以及唐山中院的二審判決,將此案發回灤州市人民法院(即此前的灤縣人民法院)進行重審。次年6月25日,唐山中院又決定將張田案的再審從灤州法院移送到灤南法院進行審理。
2025年4月10日,張田被執法人員從承德監獄解回灤州看守所羈押。
在灤州看守所羈押數月之后,意外再次發生。
經濟觀察記者獲得的多份書面材料顯示,從2025年8月17日至2026年5月13日,灤州看守所數次通過電話、短信以及當面說明等方式,聯系灤南縣人民檢察院(下稱“灤南檢察院”)承辦此案的檢察官以及檢察長、副檢察長等官員,并至少兩次郵寄了《羈押期限屆滿通知書》,以及兩次書面發送了《灤州市看守所關于在押人員張田超期羈押的情況說明》給灤南檢察院,告知張田的羈押期限在2025年8月18日已屆滿,繼續關押已屬超期羈押。
灤州看守所稱,張田認為自己的羈押期限已滿,“自己被非法羈押,情緒極其不穩定”,多次出現試圖自殺、自殘的情況。
其中在2016年5月13日,灤州看守所向灤南檢察院一位主要官員發送的信息顯示:灤南檢察院“2025年7月18日出具的換押證至2025年8月18日法定期限已滿,貴院至今未到我所辦理過延期、變更羈押手續,屬于程序違法,超期羈押,造成在押人員張田認為被非法羈押,情緒極其不穩定。2026年5月13日8時50分用頭撞向監控室后門倒地,再次自殺自殘,我所立即撥打120將張田接到灤州市人民醫院救治。”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經濟觀察報記者向灤南檢察院數位負責人求詢,但至發稿時,未獲回復。
在張田被解回灤州看守所羈押之后,張田的律師也多次提出對他取保候審的申請,但一直未獲許可。
2026年5月22日,灤南檢察院就張田重審案向灤南法院提起公訴。
對比2015年灤縣檢察院對張田的指控,此番灤南檢察院的指控,去掉了非法經營、職務侵占和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三罪,但仍保留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挪用公款罪、重婚罪四項罪名。
2026年8月,張田的律師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在重審中張田和律師們將繼續做全案無罪辯護。
至2026年8月12日,該案的重審尚未有確定開庭時間。
張田一案將何去何從,經濟觀察報記者將繼續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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