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小紅(化名)獨自一人乘坐電梯并反復進出,從14層走廊通道的窗戶墜亡。事后,小紅父母將小區物業公司、開發商起訴至法院索賠68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一審法院認為,小紅父母作為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135736.1元;開發商無需擔責。
小紅出生于2019年12月,于2024年6月24日死亡。電梯監控畫面顯示,小紅于事發當日17時32分至17時38分,獨自一人乘坐電梯并在9樓至14樓反復進出。最終,小紅不幸從14樓走廊通道窗戶墜亡。經警方現場勘查、調查走訪及DNA檢測,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確認小紅系意外高墜死亡。
小紅母親接受某派出所詢問時陳述:“2024年6月24日約17時40分,我和女兒回到家,我女兒說要去小區一樓花園玩滑梯,我就說我身體不舒服,我回臥室躺一下,然后我女兒就自己出去了;直到18時12分許,同棟2樓的一名住戶就打語音電話給我,并說我女兒出事了讓我快點下一樓;我不知道我女兒何時離開家……我女兒當時是在客廳看電視的,我是打算休息一下才帶她下去玩的,后面我女兒沒有跟我說就自己出去了,我一直以為她在客廳看電視,過了十多二十分鐘,我才知道女兒出事了……”
一審法院認為,小紅發生事故時年僅4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作為監護人對此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根據《現場勘驗筆錄》所載案涉窗臺高度為90.5cm,已達到規定的窗臺高度,案涉建筑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開發商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事發地點位于高層住宅14層,墜樓處窗戶位于走廊通道,屬于物業合同中的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的共用區域。該處窗戶未安裝限位器及防護欄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達到應有的安全保護作用,存在安全隱患。
其次,結合現場監控及《現場勘驗筆錄》,物業公司本應通過電梯監控發現幼童小紅獨自乘坐電梯且反復進出的異常情況,卻未及時發現并到場巡查。雖小紅是因個人原因墜樓,但事發時其尚年幼,缺乏危險防范能力,若物業公司對案涉窗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或及時發現電梯監控中的異常情況,則能夠對小紅的行為起到一定防護作用,故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案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一審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小紅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經核定,小紅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357361元。按責任劃分,一審法院判物業公司賠償小紅父母135736.1元。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普法提醒:
作為家長,務必增強安全意識和監護意識,切實承擔起監護責任,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把孩子的安全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作為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服務標準,在日常管理中,對可能的風險點要做好定期的巡查,對可能出現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要著重排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風險區域,應張貼安全警示標識,時刻筑牢安全防線,避免悲劇發生。
來源 紅星新聞
編輯 肖旭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陳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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