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食藥案件的律師,拿到卷宗第一件事往往就是翻檢測報告。然后開始列"瑕疵清單":抽樣人沒資質、封簽不規范、沒告知復檢權……
列了七八條,庭上一股腦拋出去,結果法官一句"這些不影響實質公正",全擋回來了。
問題出在哪?
不是找的瑕疵不對,而是把"致命缺陷"和"可補正瑕疵"放在了同一個池子里。法官一聽就知道——你自己也沒分清輕重。
檢測報告的質證,從來不是"找得越多越厲害",而是"找到那個一戳就破的點"。今天就聊聊怎么重新組織你的質證邏輯。
先分清楚:什么是致命的,什么是撓癢的
有人喜歡把程序瑕疵和實體瑕疵并列,給人一種"找到瑕疵就能打掉報告"的錯覺。實務中完全不是這樣。
程序問題分兩類:
一類是根本性違法——比如抽樣人員根本沒有執法資格、檢材被調換、檢測機構超范圍出具CMA報告,這些直接動搖證據根基;
另一類是可補正的瑕疵——比如筆錄漏簽一個字、抽樣時間記錄有出入、封簽樣式不統一,控方補個情況說明就過去了。
把"抽樣人員無資質"和"樣品封簽不規范"放在同一層級講,是在誤導年輕律師。前者是核彈,后者頂多是摔了個杯子。
質證的第一件事,不是列清單,而是分級。哪些是"一旦成立直接排除"的,哪些是"需要和其他問題組合發力"的,哪些是"提了也白提"的——心里要有數。
庭上先說致命的,再說輔助的,沒用的干脆不說。不然你列了十條,法官一條都不記。
最容易被忽略的致命點:抽檢分離
食藥檢測有一條核心程序規則,很多律師不愿碰——抽檢分離
什么意思?
抽樣的人和檢測的人必須是兩撥人。抽樣由行政執法人員完成,檢測由技術機構完成,兩者不能是同一主體。
如果檢測機構自己上門抽樣、自己回去檢測,又沒有委托抽樣的特別說明,那就是程序違法。
為什么這個點致命?
因為它直接關系到檢材的中立性和客觀性。你自己抽自己測,等于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檢測結論的公正性從根上就有疑問。
實務中這個問題非常普遍。很多市監部門圖省事,直接讓檢測公司帶著設備去現場抽樣,回來直接出報告。卷宗里仔細看一看——抽樣筆錄上簽字的,是不是檢測機構的人?抽樣單位和檢測單位是不是同一家?
查到了,就是一個大問題。
比資質更狠的:標準用錯了
很多律師質證的順序是:先查資質,再查程序,最后看標準。這個順序或許要反過來。
![]()
檢測標準適用錯誤的殺傷力,遠大于資質問題。
資質超范圍,法院往往認定為"程序瑕疵",補個說明就過去了。
但標準用錯了——比如用推薦性標準代替強制性國標、用已經廢止的舊標準、用A產品的標準測B產品——這是實體錯誤,直接影響檢測結論的正確性。
舉個例子:某食品添加劑超標案,控方用的是行業推薦性標準認定不合格,但涉案產品的國家強制性標準里根本沒有這個限值要求。你把這個點打透,檢測報告的結論就不成立了——不是"程序有問題",而是"結論本身就是錯的"。
還有一個常見坑:標簽瑕疵≠產品不合格。很多檢測報告里寫著"標簽不符合GB7718要求",然后就直接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但標簽不規范是行政違法,不等于產品本身質量有問題,更不等于刑法意義上的"偽劣產品"。
這個邊界必須死磕。
一個被低估的維度:抽樣代表性
食藥案件最隱蔽的坑,不在檢測本身,而在抽樣能不能代表全批貨
常見的套路:從倉庫里抽了3~5 盒,檢測不合格,然后直接推定倉庫里3000盒全不合格,按全量計算貨值金額定罪量刑。
這里面有兩個大問題:
第一,抽樣數量夠不夠
不同產品有不同的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規范,抽少了結論不具備統計學意義。比如電力電纜抽樣要求不少于30米,抽了5米就出報告,這個結論的代表性就存疑。
第二,刑事證明標準下,行政推定能不能直接沿用
行政程序里可以按批次推定不合格,但刑事訴訟要求"排除合理懷疑"。抽了幾樣就推定全批,這個推定在刑事層面能不能站住?
實務中已有法院認為,在沒有證據證明整批產品生產工藝、原料、批次完全一致的情況下,不能簡單以抽檢結果推定全部產品不合格。
這個點直接關聯定罪數額,是量刑降檔的關鍵突破口——打掉一批,數額就下來一截。
別搞混了:檢測報告和行政認定意見是兩回事
食藥案件里有兩類東西經常被混用,很多律師質證時也可能犯迷糊。
一類是檢測報告——技術機構出的,說"檢出了什么物質、含量是多少",這是事實判斷。
另一類是行政認定意見——監管部門出的,說"這個屬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這個按假藥論處",這是法律判斷。
你質證檢測報告的那套標準,不能直接套到行政認定意見上。行政認定意見要打的是:定性依據對不對?有沒有經過專家論證?有沒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更關鍵的是證據屬性問題。行政執法階段的檢測報告,到了刑事訴訟中到底是什么證據種類?是鑒定意見?書證?還是"專門性問題報告"?這個定性直接決定質證規則——如果是鑒定意見,適用刑訴法解釋關于鑒定意見的嚴格審查規則,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只是書證,審查標準完全不同。
2021年刑訴法解釋第100條新增了"專門性問題報告",食藥檢測報告很多時候是按這個來的,審查規則參照鑒定意見。這個法律依據必須補上,不然質證的法律基礎站不住。
重新鑒定:別拿"樣品銷毀"當獨立武器
最后說一個常見誤區:很多律師喜歡說"原樣品已經銷毀,無法重新鑒定,因此檢測報告不應采信"。
這個邏輯有點弱。樣品銷毀≠檢測報告不能采信,法院完全可以說"樣品銷毀是正常的檢材處理流程,不影響檢測當時的結論有效性"。
樣品銷毀從來不是一個獨立的抗辯理由,它必須和其他瑕疵組合使用。
正確的邏輯鏈條是:樣品銷毀 → 無法通過重新鑒定驗證原結論的正確性 → 結合抽樣不規范、保管鏈條有疑問、標準適用存疑等其他問題 → 綜合導致檢測結論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 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 不予采信。
單拿"樣品銷毀"說事,力度遠遠不夠。它是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但你得先把前面的稻草都堆上去。
收尾總結
檢測報告的質證,說到底就一句話——別被"瑕疵清單"的數量迷惑,找到那個真正能撬動結論的支點。
致命缺陷打根基,標準錯誤打實體,抽樣代表性打數額,抽檢分離打程序公正。分清層級,組合出擊,比列十條不痛不癢的瑕疵有用得多。
下次拿到檢測報告,別急著劃線,先問自己一個問題:如果只能選一個點打,我打哪個?
想清楚了,再出手。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市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師特約監督員,亳州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藥都刑辯·圓桌派
#皖北地區最厲害的刑事律師在哪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