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在八一建軍節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檢察機關依法維護國防利益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張某建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受到關注。
2025年11月27日,張某建在當地公安機關開具通行證后前去探望居住在某部隊軍事禁區內的親屬,其認為部隊查驗身份的程序繁瑣,為避開執勤哨兵檢查,將摩托車停放在路邊從小路繞行進入軍事禁區。后張某建返回時被執勤哨兵發現并要求查驗相關證件、檢查手機是否拍攝部隊營區照片及發送軍事禁區位置等,其多次拒絕核查并推搡執勤哨兵,強行駕駛摩托車離開。部隊報警后,派員與公安民警將張某建追截攔停。在執勤哨兵再次要求提供證件查驗身份時,張某建拒不配合并將執勤哨兵用于查驗身份信息的設備打落在地。
據介紹,該案發生后,公安機關根據偵查協作配合機制的要求,及時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取證。經查閱案卷材料,發現張某建的辯解與部隊多名執勤哨兵對于案發過程的陳述存在較大差異,建議公安機關補充訊問張某建、詢問執勤哨兵進一步查證事實經過;經與公安機關一同走訪現場,發現監控視頻可能記錄案發過程,建議公安機關依法收集調取;經會商研判,發現軍事禁區內人員流動少,處警民警目擊了張某建被攔截后繼續阻礙執勤哨兵執行職務的過程,建議處警民警回避案件辦理,依法作為證人補強完善證據體系。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全面綜合審查證據,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圍繞被告人的主觀認識,查明張某建自小生活在軍事禁區內,后將戶籍遷移至其妻處,主觀上明知進出軍事禁區應配合哨所執勤官兵查驗相關證件;梳理被告人的客觀行為,細致審查執勤哨兵、處警民警的證言,調取監控視頻,證實張某建多次拒絕接受檢查并推搡執勤哨兵、強行駕駛摩托車離開、被攔停后打落執勤哨兵用于驗證身份信息的設備;根據在案證據綜合認定張某建單個行為雖較為輕微,但從整體上評價屬于針對執行職務軍人及其所屬設備實施足以干擾和破壞職務正常執行的強制力量,已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檢察機關向張某建釋明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嚴重后果、行為性質和危害,張某建真誠悔罪,自愿認罪認罰。2025年12月31日,湖北省某縣檢察院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對張某建提起公訴。
湖北省某縣法院于2026年1月16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建犯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判處張某建拘役兩個月。一審宣判后,張某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據介紹,該案判決后,檢察機關及時向當地駐軍通報審判結果,聯合政府部門、公安、法院對部隊官兵維護國防安全、軍事利益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行了軍地會商,推動形成軍地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針對尚有少數群眾居住在軍事禁區內的實際情況,為切實保護軍事秘密、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檢察機關與軍地相關部門對轄區居民開展以案釋法,深刻剖析張某建違法犯罪的原因,引導群眾嚴格遵守軍事禁區的管理規定,積極配合駐軍對相關證件、錄音錄像設備的檢查核查工作,全力營造尊崇軍人、配合軍人執法的法治氛圍。
最高檢披露,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部隊哨兵執行巡邏防控、監視警戒、身份核查等任務,是捍衛國防利益、維護軍事禁區秩序和安全的職責所在,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對于擅闖軍事禁區、抗拒檢查等阻礙哨兵執行職務的行為,檢察機關要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認真審查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結合實施阻礙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后果等,綜合評價行為的性質和危害,準確認定行為人采取暴力、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犯罪事實。通過從嚴懲治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犯罪,堅決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履職權威。
(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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