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食品案件的律師都有一個共同的體感:檢測報告一出來,上面寫著"超標",案子好像就釘死了。
公訴人在法庭上念一遍數值,然后說"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條,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污染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邏輯鏈條就走完了。
但這里藏著一個最大的誤區:數值超標,直接等于刑法上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嗎?
答案是否定的。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具體危險犯,"足以造成……危險"是入罪的必備要件,不是檢測報告的附屬品。沒有充分證據證實這個危險,就不能定罪。
這是此類案件首要的核心辯點。
司法機關怎么認定"危險"
先看司法解釋列明的情形,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列了五項:
1. 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2. 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肉類及其制品
3. 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
4. 特殊食品的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5. 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實務中最常見的是第一項——檢測出某項指標超標,然后直接推定"足以造成"。
但"嚴重超出標準限量"這七個字,本身就大有文章。什么叫"嚴重"?是超標2倍算嚴重,還是10倍算嚴重?是所有指標一視同仁,還是致病菌和普通理化指標要區別對待?
司法解釋沒有給出量化答案,這恰恰是辯護的空間。
三層審查:從數值到危險的穿透
審查這個危險要件,我習慣分三層往下剝。
第一層:審查檢測結論本身。
先確認超標項目是什么、超標了多少倍,然后做一個關鍵區分——是致病菌、劇毒殘留、重金屬這類高危指標超標,還是水分、酸度、菌落總數(非致病)這類普通理化指標超標?
性質完全不同。
同樣是超標3倍,沙門氏菌超標和蛋白質含量不達標,危險程度天差地別。輕微超標、在檢測方法的擴展不確定度區間附近的結果,本身就不足以直接推定具有現實危險。
很多年輕律師拿到檢測報告只看"不合格"三個字,不細看超標項目的毒性分級——這是最容易犯的懶。
第二層:審查食品品類和食用場景。
同樣的超標數值,出現在嬰幼兒配方食品里,和出現在成年人偶爾吃一次的散裝鹵味里,司法認定的尺度是不一樣的。
![]()
面向嬰幼兒、老人、病人等特殊群體的食品,認定標準更嚴——因為食用人群更脆弱,且可能長期、規律食用。而普通成人偶爾少量食用的散裝食品、即食食品,裁判對于危險的認定相對審慎。
辯護時要把"誰在吃、吃多少、吃多久"這個維度拉進來,不能讓檢測報告脫離食用場景孤立存在。
第三層:區分潛在風險與現實緊迫危險。
這是最容易被混過去的一層。
司法解釋規定的危險,是具體的、現實的危險,不是抽象的理論風險。不能因為"理論上這種物質吃多了會中毒",就直接認定"本案中的食品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
比如,某種食品添加劑超標,但根據人體每日允許攝入量(ADI值)換算,一個成年人一天要吃幾十公斤才會達到中毒劑量——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危險"只是實驗室里的潛在風險,不是刑法要求的現實緊迫危險。
五個辯護落點
把上面三層審查轉化為具體的辯護動作,有五個落點。
第一個落點:區分指標類型,打危險性質。
如果檢出的超標項目是一般性理化指標,不是致病菌、生物毒素、有毒殘留物,辯護人要重點論證——這類指標超標屬于行政違法范疇,無法達到刑法要求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危險程度。
這里要特別注意"嚴重超出標準限量"中的"嚴重"二字,不能被辦案機關直接省略成"超出標準限量"。
少了"嚴重",門檻就降了一檔。
第二個落點:針對檢測樣本和程序質證,打證據基礎。
檢測報告是認定危險的基石,基石松了,上面的一切都站不住。
實務中常見的程序瑕疵包括:執法取樣人員不足兩人、無現場取樣筆錄、當事人未簽字確認、無全程錄音錄像;樣品未采取防偽封存措施,無批次、日期專屬標注,存在混淆替換風險;生鮮、冷鏈食品未按規范儲存運輸,送檢途中變質、二次污染,樣品喪失代表性。
還有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查——是否具備CMA法定檢測資質、檢測項目是否在資質核定范圍內、檢測方法是否適用國家強制性標準。
超范圍檢測、用推薦性標準替代強制性國標,檢測報告都應當排除。
第三個落點:引入專家意見,打危險程度。
必要時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出具專家意見,從毒理學、食品科學的角度說明:涉案指標超標到什么程度、短期食用到什么量才可能引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本案中的實際含量和食用量是否達到了那個閾值。
有了專業意見的支撐,"數值超標≠現實危險"就不再是一句辯護口號,而是有科學依據的論證。
第四個落點:結合食用量和消費周期,打危險現實性。
涉案食品銷量多大?消費者單次食用量多少?食用頻率如何?有沒有人實際出現身體不適?
這些問題看起來和構成要件無關,但直接關系到"危險是否現實存在"。
如果銷量極低、消費者單次食用量很小、案發后也沒有任何人出現不良反應,綜合這些事實可以證實——本案不具備刑法要求的現實、緊迫危險。
第五個落點:厘清邏輯邊界,反對客觀歸罪。
這是最后一道防線,也是最考驗辯護功底的地方。
要在法庭上把這個邏輯講透:單純的數值超標,不等于"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檢測報告只能證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但"不符合安全標準"和"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之間,還有一段距離。
控方不能用檢測報告代替危險判斷,不能跳過論證直接推定。
刑法謙抑性原則在食藥環案件中的具體體現,就是守住這條線——行政違法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是刑事犯罪,不能因為食品出了問題就一律往上靠。
一個補充提醒
如果案件的證據確實扎實,無法否定危險要件,辯護的下一步應當立刻轉向——對比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好罪名區分辯護,爭取適用量刑更輕的罪名。
尤其是超范圍使用合法添加劑的情形,實務中爭議極大,有的地方直接按有毒有害定。
這時候要回到司法解釋原文,仔細辨析物質的性質和行為的性質,不能想當然地往輕罪上靠,也不能被公訴人往重罪上帶。
食品案件的辯護,說到底就是一句話:別被檢測報告嚇住,一層一層往下剝,剝到最后,危險要件可能根本站不住。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市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師特約監督員,亳州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藥都刑辯·圓桌派
#皖北地區最厲害的刑事律師在哪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