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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海法治報》刊發整版深度報道,聚焦浦東法院金融審判的一項創新實踐——金融糾紛調解評估建議機制。面對科創企業債務困局,法院活用司法解釋開創 “一案雙文書、調判并行” 新模式,配套金融糾紛調解評估建議機制,破解銀行內部審批堵點,在保障金融債權的同時,穩住企業經營、保住就業崗位。報道以典型案例切入,生動講述浦東法院在法治框架內,平衡金融保護與市場主體發展,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浦法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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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王朝輝案頭并排擺著兩份文書,案號相同,當事人相同,糾紛事實相似——但一份寫著“調解”,一份寫著“判決”。
這不是筆誤,而是今年7月浦東法院金融審判庭為一家瀕臨倒閉的專精特新企業“量身定制”的出路。
起因是一紙借款合同里,兩位保證人的配偶均“不同意”調解。如果一判了之,這家深耕科技領域十多年、手握核心技術、正在沖刺B-C輪融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將因近九千萬元債務集中違約而倒閉,兩百多名員工面臨失業。
浦東法院首次運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用一次“調判并行”幫助一家科創企業度過生死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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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現場
九千萬元的債務陷入僵局,一塊“絆腳石”導致連鎖反應
張先生和另一名合伙人合作經營一家科技企業。17年來,公司慢慢發展成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業內享有不錯的聲譽,公司員工也增長至200多人。為擴大業務規模,公司在多家銀行融資。后受階段性經營波動影響,現金流吃緊,無力償還借款,被訴至浦東法院。
庭審中,企業表示愿意償還,主債務人和兩位保證人都同意分期還款方案,公司與其他銀行的訴訟也已陸續達成調解,所有案件本可順利收場。
僵局出在其中一個銀行的融資擔保上。張先生告訴記者,銀行業務員要求兩位負責人的配偶也要在擔保上簽字,才能放款。“其實我們后來咨詢了律師,就拒絕了這一要求。銀行業務員也回復了可以。”
張先生沒想到,訴訟時兩人的妻子也成了被告。兩位妻子認為自己不參與公司經營,不該承擔擔保責任,拒絕參與任何調解。“為這事,我的合伙人都離婚了,如今讓他前妻調解更不可能了。”張先生說,“中小企業抗風險能力有限。有時候沒敗給大風大浪,卻被一塊石頭絆倒。這一絆,連鎖反應就來了。”
如果法院按照傳統方式,就全部爭議統一判決并進入執行,企業賬戶將被全面凍結。屆時,這家科技公司此前與多家銀行達成的總額近九千萬元的債務調解協議將集體違約——債務集中爆發,資金鏈瞬間斷裂,正在沖刺的B-C輪戰略融資也將直接中止,一家手握核心技術、承載兩百多名員工就業、牽動上下游產業鏈的專精特新企業,可能就此停擺。
張先生算了另一筆賬:公司積累了大量的技術專利和行業數據資產,一旦公司破產,這些無形資產將散落流失,團隊的默契和戰斗力也無法重建。“有些東西,錢買不回來。”他說,“客戶看到我們被強制執行,合作還敢不敢繼續?投資方還敢不敢進來?”
法官找到“沉睡”的條款 一案雙文書,調判并行
承辦法官王朝輝沒有簡單“一判了之”。他注意到一個關鍵細節:絕大多數當事人都愿意調解,只有保證人配偶對責任承擔存在分歧。這是一個“部分共識、部分爭議”的特殊結構。
“如果因為兩個人不點頭,就讓所有人都跟著進入判決、進入執行,對這家企業來說代價太大了。”王朝輝說。他試圖在法條中尋找“非調即判”之外的第三條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
這條規定長期存在,但在實踐中極少適用。因為過去司法實踐多適用“要么全調、要么全判”的傳統路徑,但在這起案件中,這條“沉睡”的法條恰好適配:同意分期還款的債務人、保證人先行簽訂調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保證人配偶的責任問題單獨開庭判決。
“我查到這個條文的時候心想:關鍵看我們敢不敢用、會不會用。”王朝輝說,“很多創新不是在法條之外另起爐灶,而是在法條之內找到被忽視的路徑。”
路徑找到了,可另一個難題橫在眼前。銀行方面并非不愿意幫助企業,問題在于國有金融機構的審計、風控流程極其嚴格。
“合規是金融業的生命線。自主調整還款方案、作出債務讓步,沒有權威書面依據,根本過不了內部審批。”原告銀行代理律師說。
浦東法院金融審判庭團隊負責人孫猛一針見血:“其實很多金融機構主觀上愿意給企業留發展空間,但客觀上缺少決策支撐。他們的顧慮是‘你讓我同意分期,憑什么?審計來了我怎么交代?’。”這形成了一個悖論:調解方案明明對企業有利、銀行也能接受,但銀行“想調卻調不了”。
更讓人焦灼的是,銀行內部審批流程涉及多個層級和部門,走完一輪可能耗費數周,而企業賬戶凍結一天,就意味著工資延發一天、供應商的貨款遲付一天。浦東法院金融審判庭此前創新推出的“金融糾紛調解評估建議機制”,在這場硬仗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該機制由法院指導專業調解組織,對糾紛進行全面中立評估,形成書面《調解建議函》送達金融機構。這份建議函不是普通的協商意見,而是融合了法官司法經驗和行業專家研判的權威文件——既講法律,又講政策;既保護金融債權,又兼顧扶持科創企業的導向。
上海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中立評估部負責人官夢奚解釋:“建議函加蓋調解組織公章,高度契合國有銀行的審核流程。相比零散的口頭溝通,這份書面文件為銀行內部審批提供了堅實依據,調解方案落地的概率大幅提升。”
最終,銀行依據《調解建議函》通過了內部審核。
今年7月初,在浦東法院張江辦公點,上海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向雙方發放《調解建議函》,調解員組織簽署《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法官審查確認后,制作《民事調解書》電子送達。對保證人配偶的責任爭議,法庭單獨開庭宣判。
兩份文書,同案同出,并行不悖。
從一起案件到一套機制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張先生的公司活了。調解書確認了分期還款路徑,判決書厘清了擔保責任邊界。銀行債權得到保障,企業現金流得以喘息,兩百多個崗位保住了,戰略投資繼續推進。
“國家扶持民營經濟的政策,不再是新聞里的文字,而是法院落到我們企業頭上的真實幫扶。”張先生說,“司法機關主動創新辦案方式,這種貼合當前經濟環境的做法,真正幫中小企業解了困。”
一個案件的解決也許是偶然。但當一套機制持續激活更多案件的正向循環,偶然就變成了必然。
從2025年7月啟動試點,到2026年4月正式發布,“金融糾紛調解評估建議機制”已走過近一年。累計辦結調解案件50件,調解成功率96%,自動履行率100%,助力金融機構回收債權6000余萬元。
這組數字背后,是數十家企業可能避免了同樣的生死危機,是6000萬元金融債權的“軟著陸”,更是司法與市場之間一次次的良性互動。
機制在實踐中不斷迭代:2025年7月首案落地臨港新片區;2026年4月正式對外發布;2026年7月疊加“調判并行”規則,實現模式升級。法院還根據金融機構建議,優化了文書流程——正式建議函簽發前先發草案,經各方認可后再定稿,最大限度適配銀行內部審核節奏。
浦東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余韜向記者透露了機制迭代中的一個細節:“曾有金融機構跟我們提出來,調解評估建議是不是可以先征求一下他們的意見,以便更順暢地走內部審批流程。我們采納了這個建議,現在調解組織出具正式文本之前先出初稿,各方認可后再定稿。機制不是一成不變的,是從實踐中‘長’出來的。”
余韜表示:“司法不能只就案辦案、一判了之。我們面對數量龐大的金融糾紛,不能機械地按違約后果直接強制執行,要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潛力、還款意愿、產業價值,在法律框架內找到平衡金融債權保護與市場主體生存發展的路徑。”
他強調說:“我們不僅僅是在處理一個案子,更是在決定一家企業的存亡、一群人的生計。”
從一起案件到一套機制,從一家企業的生死突圍到數十家市場主體的免于倒下。對張先生而言,這份感觸尤為真切:“我們穩住經營,才能扛起對員工、對股東、對客戶、對銀行的責任。對所有人,都要有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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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提供丨金融審判庭
稿件來源丨上海法治報
本文作者丨陳穎婷
本版攝影丨劉佳月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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