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舒隆煥
近日,極目新聞報道“甘肅省河西學院講師鄧淵博脫產讀博6年多,畢業答辯前腦出血倒在宿舍,王曉雯為丈夫申請工亡,告贏人社局,仍被拒絕認定”一事后,張掖市人社局(簡稱“人社局”)發布通報。
此前,王曉雯已將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一事反映至巡視組。人社局接收巡視組轉辦的信息后,受理并啟動調查。7月28日,王曉雯對極目新聞記者稱,通報后她收到了人社局就轉辦信息作出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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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內容(受訪者供圖)
最新進展:家屬將再次起訴人社局
王曉雯表示,人社局的通報及就轉辦信息作出的答復,內容基本一致。核心是,她若不服人社局第二次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可在規定時間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王曉雯稱,行政復議時限已過。她認為,為鄧淵博申請工傷認定是家屬的合法權益。目前,她已與代理律師溝通,正在準備材料,打算再次起訴人社局。
再次訴訟有兩個關鍵點。一是,根據現有證據及法院判決,鄧淵博脫產讀博屬于“因工外出”;他租住在西安某高校宿舍準備博士論文答辯,是為畢業做準備,也打算畢業后繼續服務河西學院,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鄧淵博48小時內腦死亡的鑒定意見具有證據效力,且有多起類案判決支持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二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與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人社局所謂的“違規租賃宿舍、繼續滯留西安高校”是在一審期間提交過的證據并已質證,高臺縣法院在綜合考量全部證據的基礎上判決:撤銷人社局第一次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人社局又以相同理由,即“違規租賃宿舍、繼續滯留西安高校”,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明顯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因此她將訴請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人社局第二次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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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工傷保險科(極目新聞記者舒隆煥攝)
對于第二個關鍵點,人社局和甘肅省人社廳(簡稱“人社廳”)有不同觀點。7月28日,人社局工傷保險科負責人對極目新聞記者稱,該局將“違規租賃宿舍、繼續滯留西安某高校”作為依據之一,認定鄧淵博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無法視同工傷,是針對法院判決中“事實認定不清”去西安做的調查,“這是人社局把之前沒有調查的情況查清楚。”對此,人社廳工傷保險處一名工作人員稱,鄧淵博“違規租賃宿舍、繼續滯留西安某高校”是人社局重新認定前補充的證據。人社廳已給出指導意見,要求人社局公平公正地處理鄧淵博工傷認定案。對于違反《行政訴訟法》的觀點,兩位受訪者均不予評價,稱王曉雯可繼續起訴人社局。
截至發稿,極目新聞記者聯系河西學院多個部門,了解校方對該案的最新看法,均未得到具體回復。此前,河西學院人事處工作人員稱,高校只是參保單位,工傷認定權限在人社局。高校只能配合人社局調查舉證,沒有決定權。鄧淵博考取的博士院校和專業比較好,河西學院根據學科、物電學院和學校發展需要,支持他去脫產讀博,畢業后繼續服務本校。遺憾的是,他在畢業前離世,校方深表惋惜。在他讀博期間,學校的管理有瑕疵。校方正在修訂相關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在職教師定向、非定向讀博及博士人才引進工作。
記者了解到,近日,人社局聯系的愛心人士表示,愿意為王曉雯的孩子提供經濟幫扶。王曉雯婉拒了,稱自己目前仍在維權,通過依法訴訟為丈夫爭取公平公正的工傷認定結果,“感謝各方對孩子的關心,我不接收經濟幫扶,否則會有網友說我像博取同情一樣,要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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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受訪者供圖)
此前報道:告贏人社局仍拒認工傷
2008年,鄧淵博碩士畢業,入職河西學院,在物電學院擔任在編講師。在職期間,他考取了西安某高校電氣工程專業博士生。2017年6月,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批,他與河西學院簽訂委培讀博協議。協議約定,鄧淵博以脫產方式外出讀博,學習時間3年,畢業后應回河西學院服務8年。若違約,他需退回相關費用及繳納違約金16萬元。
因跨專業等客觀原因,鄧淵博未能按期完成學業。他之后以延畢博士生的身份租住在西安某高校,為畢業做準備。2023年12月,他向河西學院人事處及物電學院提交說明,自己將在幾個月后畢業并回河西學院工作。
此后,鄧淵博一直住在西安某高校宿舍,準備論文和答辯。不幸的是,2024年1月4日晚,眾人在宿舍找到鄧淵博時,他昏迷倒地,被送醫救治。入院記錄顯示,他長期熬夜勞累,被發現時意識不清已22小時。1月17日凌晨,醫院宣布鄧淵博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因為腦出血,全身多臟器功能衰竭。
鄧淵博39歲外出脫產讀博,去世時46歲。這6年多里,河西學院持續在給他發基本工資和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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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學院(極目新聞記者舒隆煥攝)
2025年2月,人社局認為鄧淵博的臨床死亡情形,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相關規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王曉雯不服該決定,將人社局起訴至張掖市高臺縣法院,河西學院被列為第三人。經福建正揚司法鑒定所鑒定:鄧淵博于2024年1月5日1時7分已腦死亡,其在入院后48小時內的臨床表現符合腦死亡臨床特點。
高臺縣法院認為,根據約定期限,鄧淵博在西安的學習期間應視作“因工外出”。針對發病時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人社局未調查核實,亦未提交證據。人社局在無證據排除腦死亡的情況下,以臨床死亡時間為依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
高臺縣法院以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依法判決:人社局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人社局敗訴后未上訴,而是在2026年3月再次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新決定依據為:鄧淵博于2023年6月結業后,違規租賃其他學生宿舍、繼續滯留西安某高校,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凌飛指出,雖然近幾年采取腦死亡標準認定工傷的判例呈增多趨勢,但仍未形成主流。人社部門在認定視同工傷時普遍保守,把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48小時規則卡得很嚴,常以醫院出具的醫學死亡證明載明的臨床死亡(拔掉呼吸機后心跳停止)時間作為唯一判定死亡依據,不少案例因該時點超出48小時,不予認定工傷。
(文中王曉雯、鄧淵博為化名)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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