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在一起生活了32年,卻始終沒有領那張結婚證。繼父突然離世,留下兩套房產。繼子說:“我照顧了他這么多年,該我繼承。”繼父的兄弟姐妹卻說:“你沒有資格。”法院會怎么判?
一場“時間”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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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老人同居32年未領證
沈先生的生父很早就過世了,在他17歲那年,他的母親和俞老伯相識并開始了共同生活。從1991年開始,他們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撫養沈先生長大。但兩人始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2023年,俞老伯突然去世,留下兩套房產。沈先生認為自己作為繼子應當繼承遺產,但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們不認可——他們覺得沈先生沒有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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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老伯2023年死亡
法庭上,法官問了一個關鍵問題:沈先生的母親和俞老伯,到底是從哪一年開始共同生活的?
沈先生說:1991年4月。
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卻說:1996年9月。
這一差,就是五年。
為什么五年如此重要?
法律上有明確的時間分界線——1994年2月1日。
在此之前,男女雙方如果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可以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在此之后,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簡單說:如果沈先生母親和俞老伯是1991年開始同居的,那就能構成事實婚姻,沈先生就能以“繼子”身份繼承遺產。如果是1996年,那就只是一段同居關系,沈先生就沒有了繼承身份。
關鍵證據:一份居委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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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表明二人從1991年開始共同生活
沈先生拿出一份重磅材料——俞老伯生前所在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
上面白紙黑字寫著:沈先生母親和俞老伯從1991年開始共同生活,沈先生成家后,妻子女兒也跟著一起照顧俞老伯,看病、日常生活都是沈家人在管。
這份證明下面,不光有四位鄰居簽字,居委會還蓋了公章。除了這份證明,沈先生還翻出了微信聊天記錄——他管俞老伯叫“爸爸”,他的女兒叫俞老伯“爺爺”。連俞老伯的身后事也都是沈先生辦的。
法官:事實婚姻成立,繼子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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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管俞老伯叫“爸爸”
法院審理后認為,沈先生母親和俞老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共同生活,且被鄰居、親友所認知和認可,構成事實婚姻。
但光有事實婚姻還不夠。沈先生要繼承遺產,還得證明他和俞老伯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撫養關系”——小時候,俞老伯有沒有撫養過他;老了以后,他有沒有贍養過俞老伯。
法院查明:1991年俞老伯和沈先生母親在一起時,沈先生17歲,還在讀初三,后來又讀了三年職校。學費、生活費都是母親和俞老伯一起出的。后來沈先生成了家,反過來照顧年邁的俞老伯,看病、過生日、日常生活,都是沈家人在操持。
這份雙向的付出,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撫養關系。
最終,法院支持了沈先生的訴求。
法官提醒:1994年是個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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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受采訪
案子結束后,法官特別提醒:事實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才被法律承認,之后的同居關系,不管住了多少年,都不算事實婚姻。
如果想讓對方有個名分、有個保障,要么去領證,要么提前立好遺囑。
否則,身后事的糾紛,往往比生前的情分更難理清。
看看新聞記者: 趙沁藍
編輯: 錢浩明
視頻編輯: 趙沁藍
責編: 吳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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