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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頭隨便留意一下就能發現,武裝押運員肩上背著的既不是精巧的手槍,也不是威猛的自動步槍,而是一支槍身粗壯、看著頗有些年頭的家伙。
這就是常年出現在銀行門口的97式18.4mm防暴槍。很多人第一次看到都會犯嘀咕,守著一車現金的活兒,怎么偏偏選了這么件“不上不下”的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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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武器這件事,從來不是“哪個厲害挑哪個”,而是“哪個合適挑哪個”。
手槍最招人喜歡的地方是輕巧靈便,可放到押運崗位上,這點優勢立刻轉成了短板。押運業務的對抗往往發生在幾米到十幾米的極短距離,突發性極強,對射手的臨場穩定性要求非常高。
押運員大多來自持證保安服務公司,雖經過系統訓練,但和常年打靶的軍警相比仍有差距,用手槍去應付高速逼近的多個目標,命中率并不好保證。更麻煩的是,手槍體積小、易于藏匿,一旦被搶被盜,藏進衣兜里就能溜走,社會面隱患極大。
那么換成突擊步槍行不行?答案同樣是否定的。
步槍彈丸初速高、動能強,幾百米外仍有殺傷力,這在野外交火里是加分項,可在人流密集的市中心就成了噩夢。一發子彈穿過嫌疑人后剩余動能,足以再打穿玻璃幕墻、汽車車身乃至無辜路人。押運防務的目標是就地制止侵害,而非追求遠距離殲滅。
制式步槍一旦流失黑市,價值也遠高于霰彈槍,管理成本高得離譜。兩頭一夾,手槍和步槍都不是好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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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再看那支被軍方相對冷落的97式霰彈槍,它的許多“短板”,恰恰是押運崗位求之不得的長處。這款槍主要仿照雷明頓870型泵動霰彈槍,全槍由78個零件組成,重4.78公斤,故障率小于5‰,壽命大于3000發,采用安裝在槍管下面的管狀彈倉或者彈匣供彈,彈倉或彈匣容量5發。
它由黑龍江雄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仿雷明頓870型的設計研制,于1997年5月通過了公安部組織的技術鑒定,被正式定型,并在1999年起經公安部批準正式裝備公安執法、保安押運、邊防警察及其他特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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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長將近一米、粗如兒臂,肩掛在押運員身上,本身就是一種直白的震懾信號。根據一項調查,霰彈槍粗大的身影往往能對犯罪份子產生極大的威懾作用,使其打消繼續犯罪的念頭。
這種“沒開火就先贏一半”的效果,是短小的手槍壓根做不到的。
再看火力覆蓋方式。
霰彈槍扣扳機后打出的不是一顆彈頭,而是一片彈丸,十幾米距離上覆蓋成一張扇面,對射手的精細瞄準要求被拉低了不少。而距離一遠,彈丸動能迅速衰減,落到百米開外基本失去威脅。
按公開資料,97式18.4mm防暴槍配用催淚彈、染色彈、防暴動能痛塊彈、防暴動能霰彈、催淚槍榴彈及殺傷霰彈,用于在50m距離內制服隱蔽在建筑物內的暴力犯罪分子,驅散35m~100m距離內非法聚眾的騷亂人群。
這個特性放在街頭鬧市,等于給無辜路人加了一道天然的安全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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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藥鏈條更是這套體系里最見巧思的一環。
97式霰彈槍配有多種彈藥,除殺傷霰彈外,還有催淚彈、染色彈、防暴動能痛塊彈和防暴動能霰彈,還能發射催淚槍榴彈。日常押運中,彈倉里通常按“警告、制服、致命”的順序編排,前兩發是低致命的橡膠或鋼珠彈,第三發才輪到殺傷彈。
就算真開了槍,也是先請對方“清醒清醒”,而非上來直接奪命。殺傷彈本身的規格也有公開數據:全彈長65mm,全彈重43g,內有22粒直徑6mm鉛丸,在50米距離可擊穿25mm厚松木靶。
另一款布袋彈則走的是柔性路線,全彈重45g,彈頭是包裹鉛砂的布袋,是比較柔軟的非致命性防暴彈,具有非常好的延展性,擊中目標時盡管動能較大,但由于接觸面大,所以比動能小,大大降低了在近距離上對目標造成的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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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層容易被忽略的巧思,是彈藥“專用化”的封閉設計。
《97式18.4mm防暴槍培訓綱要》中提到,在“主要諸元和性能指標”中明確規定:“不能發射12#獵槍彈。”那是因為彈的長度有所不同,實際上是在論證階段時候,公安部提出萬一97式霰彈槍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將不容易獲得彈藥補充。
槍本身笨重不易藏匿,彈又難以在民間獲取,一整套“防擴散”的思路環環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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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決定押運用什么槍的,不只是技術層面的算計,還有一部寫得極為嚴格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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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具體到“能不能開槍”,條例給出了非常克制的答案。
第五條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六條將可開槍的情形只框定為兩種,一是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的,二是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支彈藥受到搶奪、搶劫的。
同樣苛刻的還有“哪里不能開槍”和“什么時候必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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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使用槍支;但是,不使用槍支制止犯罪行為將會直接導致嚴重危害后果發生的除外。
第八條要求,遇有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支。也就是說,法律明確排除了所謂“補槍”的做法。
使用槍支后的事后程序同樣規定得很細,第九條要求,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后,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報告;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抵達現場;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所在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槍支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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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一部條例的約束之下,武器選型的方向幾乎只剩一個答案,那就是“威懾要足、殺傷要收得住、誤傷要壓到最低”。
手槍、步槍都做不到把這三點裝進同一件武器里,而97式霰彈槍配合分層彈藥,恰恰是那把能同時踩住多條線的鑰匙。再疊加中國長期嚴格的槍支管理制度,一線押運員并不需要面對配備自動武器的對手,“火力升級”的必要性遠不如“風險控制”來得實在。
一支被軍隊視為雞肋、被押運業奉為主力的槍,答案就藏在這份權衡里。它不是最猛的,也不是最新的,卻是最合腳的那一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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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6號,2002年7月27日公布),國家行政法規庫、中國政府網公報庫。
《97式18.4mm防暴槍》,百度百科詞條(依據公安部相關技術資料整理,2025年更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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