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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唯佳
南京大學
社會學院
助理研究員
制度與空間的互動:養老機構子代“在場”的形塑機制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6年第3期
作者 | 卓唯佳
責任編輯 |趙夢瑤
基于對三家養老機構的實地調查,本文構建了“制度—空間”協同分析框架,考察制度化照護空間中子代“在場”的形塑機制。研究發現,子代的到場節律受到制度與空間的交互影響。盡管機構引導來訪的規定已被象征性懸置,但在社會照護市場發展初期設定的消費者權責條款,仍促成了子代形成功能性和契約性的“在場”。同時,機構空間所承載的道德監控和關系調節功能,塑造了子代規范性與情感性的到場。制度為空間運作賦權,空間則將制度效果具象化,二者協同形塑了子代“在場”的節律。本文揭示了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老年照護方式轉型與代際關系的互構機制,拓展了中國特色養老服務體系發展背景下的家庭社會學討論。
一、問題的提出
2025年1月7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意見》發布,這是我國首次由黨中央、國務院聯合出臺關于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凸顯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現實緊迫性。文件明確提出加快建設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服務體系,并強調連接家庭與社會服務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老年照護方式轉型與代際關系及家庭養老實踐之間的互動關系,成為兼具學理意義和現實意義的重要議題。
在傳統中國社會,以孝道文化為倫理根基的“反饋模式”(費孝通,1983:7)是人們在年老時獲得支持的基本路徑。子女在父母生命晚期的陪伴與照護,也因此被賦予強烈的道德意涵,成為具有社會約束力的義務。然而,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速與家庭結構的深刻變化,傳統以家庭為核心的照護模式正面臨雙重壓力:一方面,人均預期壽命不斷延長,高齡老人數量持續增加,生命晚期的照護需求顯著上升;另一方面,家庭規模縮小、生育率下降以及子代同步老化,削弱了家庭內部可供動員的照護資源。在此背景下,現代社會化養老服務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如何在傳統家庭照護和現代社會化養老服務之間,構建契合中國文化和家庭實踐的平衡機制,實現家庭與市場的有效連接,并形成符合中國國情的養老服務路徑,亟待深入探討(付才輝等,2023;楊菊華,2025)。
機構養老是照護方式轉型的關鍵載體,指老年人離開家庭、入住照護機構,通過購買獲得機構提供的照護服務,并在機構管理制度下生活(卓唯佳、裴曉梅,2024)。這種新型養老方式在兩個方面顯著區別于傳統家庭照護。在制度層面,照護關系由親緣關系轉變為服務契約關系,照護主體從被照護者熟悉的家庭成員轉變為陌生的專業護理人員,照護規范也從傳統文化道德轉向由商業邏輯主導的機構管理制度。在空間層面,變化既體現為老年人生活空間從私密性的家庭場域轉向公共化的機構環境,也體現為機構空間本身成為受制度約束的商品。自1999年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以來,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總數從77.6萬人增至230.7萬人。可見,機構養老已成為人們在家庭之外獲取老年照護服務的重要方式。
隨著選擇機構養老的家庭逐漸增多,由制度與空間轉型帶來的張力日益凸顯。因此,養老機構作為平衡傳統家庭照護與現代社會化養老服務的關鍵實踐場域,其制度及空間安排如何形塑家庭代際關系,構成了回應家庭照護與社會化服務如何銜接這一議題的有效切入點。當基于市場邏輯的制度與空間介入原本發生在私人場域的照護活動時,二者對家庭關系的作用機制及其發生條件是什么?厘清這一問題,是優化家庭養老安排、改善機構養老場域中的家庭關系、增強養老機構在照護體系中的專業支撐作用的關鍵,也是本文的核心關切。
在孝文化語境下,子女于父母晚年的“在場”(presence)(Kleinman,2017:2466)不僅關乎照護事務,更承載著深刻的情感與代際道德意涵。家庭代際關系研究將這種面對面互動的頻率與形態視為衡量“關聯性團結”(associational solidarity)的關鍵指標(Bengtson & Roberts,1991:857)。由此,子代的“在場”成為分析現代制度化照護空間中生命晚期親子關系動態的重要突破口。本文探討的是,在養老機構中,制度與空間如何共同作用于子代與父母之間的“在場”互動。作為個體行動,“在場”所表現出的節律性,是觀察親子互動變化的直接維度,其背后的多元驅動邏輯更深刻地揭示了在制度與空間約束下,代際責任、觀念與情感的變遷。因此,本文從養老機構中的探親頻率入手,分析現代制度化照護空間對子代“在場”的形塑機制,并由此探討照護方式轉型如何影響生命晚期的代際關系,即在老年照護走向市場化、專業化的時代,代際關系如何適應與存續。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活動能力和數字技術使用均受限的老人而言,“在場”在維系代際情感和履行代際責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隨著親子雙方同為老年人的情況愈發普遍,尤其是當第一代獨生子女陸續開始面臨父母需要高強度照護的實際問題時,機構化照護在未來將成為越來越多的人在暮年的必經之路。對上述問題進行探索,不僅能為照護方式轉型對家庭代際關系的影響提供學理性洞見,也能為落實國家養老服務改革頂層設計、構建契合中國國情的養老服務體系提供理論支撐。
二、文獻回顧和研究進路
養老機構的制度與空間是作用于個體行動的結構性條件,而“在場”則是在制度與空間條件下展開的代際實踐。盡管機構養老情境下的子代“在場”兼具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但現有文獻對其分析仍不夠深入。隨著老年照護機構的興起,已有研究分別從制度轉型和空間轉型兩個維度對機構養老進行了社會學分析,而關于代際關系的文獻則主要集中在家庭場域,缺乏與養老機構研究的有效對接。這三條線索雖各自部分觸及了本研究的核心問題,但尚未形成有效整合,導致對現代制度化照護空間中代際關系變化的理解仍顯不足。本文嘗試整合制度、空間與代際互動三個視角,提出一個理解子代“在場”的新框架。
(一)養老機構制度化的影響
戈夫曼(Erving Goffman)提出的“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概念,揭示了制度化居住場所如何通過標準化管理與規訓影響居住者的行為(Goffman,1961:13)。養老機構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全控機構的特征(Zhan et al.,2012),其制度安排不僅影響老人的生活節奏,也改變了他們與機構本身及他人的互動模式。
中國機構養老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向在于,機構如何通過制度設計緩和市場邏輯與孝道規范之間的張力(吳小英,2025),從而在現代照護觀念與傳統文化之間建構新的道德框架(Zhang,2017;吳心越,2024;卓唯佳,2024;李永萍,2025)。此外,已有研究還探討了制度安排如何在倫理困境中充當權宜之計(吳心越,2023),機構制度化管理如何影響個體生活體驗,并分析了老年人如何通過適應、反抗或協商來重塑日常生活的規律與主體性(沈燕,2025)。更有研究指出,機構制度化管理規范改變了代際權力關系,使其在生命晚期呈現倒置狀態(卓唯佳、裴曉梅,2024)。
上述研究表明,制度不僅是維持機構運轉的工具,還深刻地影響了文化規范、照護倫理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角色關系。然而,現有研究較少關注機構管理制度影響親子互動的具體方式。制度對“在場”的潛在形塑,不僅體現在親子互動的行為安排與共度時光之中,更可能揭示出代際責任和情感表達的深層變遷,進而成為觀察社會轉型的棱鏡。
(二)養老機構的空間屬性
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將空間分為三種基本形式,即實踐性空間(spatial practices)、空間的表征(representation of space)和表征空間(representational space):實踐性空間是人們進行日常社會活動時可感知的物質載體;空間的表征是專業主體對空間的符號化表達,服務于特定價值取向;表征空間則是個體在日常生活實踐中建構的,與記憶和情感相連的意義空間。因此,空間不僅具有物質的屬性,還承載著文化符號與情感意義(Lefebvre,1991:38-39)。
老年人生活場所從家庭向機構的轉移,引發了關于空間與生活經驗的一系列研究。國外學者多關注空間實踐,即物理環境及其對居住者和訪客體驗的影響(McLean,2007);國內文獻則主要聚焦空間的表征層面,強調養老機構如何借助空間化解孝文化下的道德困境。例如,佛教安養院在空間配置中融入宗教意涵以實現“孝道救贖”(齊騰飛、劉明,2022);商業機構則借助孝文化標識與象征性儀式模糊市場屬性,強化照護的道德面向(吳心越,2024;卓唯佳,2024)。表征空間研究更多著眼于居住者的個體實踐,如考察老人如何通過爭取空間資源重建隱私(葛玫,2023)。
然而,養老機構中的子代“在場”不僅是身體的到場,更是被制度化照護場域塑造的社會行動。上述研究盡管強調了空間變化對居住者生活經驗的影響以及居住者本身的能動性,但忽略了制度化機構空間如何影響子代對“在場”的意義建構,以及這一過程如何進一步形塑親子關系。
(三)代際互動與子代探親行為
代際關系研究歷來將面對面互動(“在場”)置于分析核心,將其視為維系代際團結、傳遞情感和履行責任的重要實踐(Bengtson & Roberts,1991)。在對經典現代化理論(Parsons,1943)的反思中,該領域探討了性別(Whyte,2005)、婚姻狀況(No?l-Miller,2013)、受教育程度(Gruijters,2017)及數字技術(Peng et al.,2018)等因素如何塑造親子交往。更多研究雖未單獨分析“在場”,但已將其內涵融入對代際互助的考察(石金群,2016)。
然而,這一研究傳統存在兩個明顯的不足。一是體現在生命階段上,即現有討論大多聚焦于父母仍能為子女提供資源的“交換階段”,缺乏對親代資源供給減少、長期需要子代支持的生命晚期的考察。二是體現在情境上,即對照護場域從家庭轉移到機構后子代“在場”邏輯的演變關注甚少。在有限的討論中,養老機構中的子代探訪常被簡化為孝行和情感的延伸或對服務質量的監督(李琬予等,2014;Chen,2016;Wu,2023;卓唯佳、裴曉梅,2024;卓唯佳等,2024),這些研究為我們理解“在場”的功能價值提供了參考,但其分析趨于籠統,未能深入剖析“在場”背后多元而交織的驅動機制。
(四)現有研究不足與本文的研究進路
養老機構制度化研究為理解機構制度安排對文化規范、照護秩序及家庭角色的影響奠定了基礎,空間研究將對養老機構制度化社會空間的分析延伸到了機構組織行動及居住者的個體實踐。這些研究雖提及子女探訪,但對機構養老如何影響子代“在場”的分析仍顯表淺,更多是將受不同邏輯驅動的“在場”視為一個同質性整體,對其頻率作出“降低”或“維持”的一元化判斷。此類結論一是遮蔽了養老機構制度與空間對到訪行為的差異化形塑機制,二是未能意識到所謂“維持”可能是提升機制與降低機制相互抵消的結果,因而無法回答“在場”節律變化何以發生。家庭社會學對成年期親子交往的討論多集中于代際支持交換階段的居家場景,較少涉及生命晚期,尤其缺乏對機構制度化照護方式下晚年親子面對面互動的考察。綜上,既有文獻未能回應現代機構化照護制度和空間安排如何形塑子代“在場”這一蘊含豐富情感、責任和道德內涵的親子互動實踐。
由此,本文嘗試整合上述三條研究路徑,構建一個融合制度與空間因素的分析框架,以揭示養老機構中子代“在場”行為變化背后的邏輯。本文聚焦于機構化老年照護情境中的子代探訪,分析制度與空間如何共同作用于子女的到場節律,力圖將家庭社會學對親子互動的分析引入制度化老年照護空間場域,從而更系統地觀察中國社會養老方式轉型影響家庭和個體行為的路徑。具體而言,本文將依次考察制度安排的影響、空間結構的作用,以及二者如何交織形塑子代“在場”,并分析這一交互機制的作用邊界。
三、研究方法
為深入揭示制度與空間對子代“在場”的形塑機制,本文著眼于家庭生活實踐、情境化個人體驗及其構成的微觀過程,基于田野觀察、親子配對訪談以及對機構管理規范、合同條款等材料的收集,展開質性分析。
田野點由三家地理位置、所有權及規模各不相同的養老機構組成。其中,A機構(1000張床位)位于北京市郊,隸屬于民營大型高端醫聯體;B機構(500張床位)為西南某省省會轄區內—區縣的民政直屬福利院;C機構(60張床位)為同區縣嵌入居民區的小型民營機構。本研究選取這些不同的養老機構作為田野點,旨在收集豐富而詳實的一手資料,以探索機構化照護空間影響子代“在場”的共性機制。除去持續約三個月的預調研,筆者在A機構實地調查的時間為2021年3—6月,在B、C兩個機構的調查時間為同年9—11月。作者在田野過程中表明了研究者身份。
本研究對61個家庭的108位受訪者進行了深度訪談,訪談對象涵蓋親、子兩代。親代與子代受訪者的平均年齡分別約為86歲與59歲。筆者將其中80位受訪者配對,獲得45個親子對(39對血親和6對姻親)。受訪者編碼按“機構、家庭—角色(年齡)”的方式進行。受訪者具備機構養老服務購買能力,說明其自身或家庭在當地屬于中產及以上階層。本研究選擇親代受訪者的標準為認知能力而非日常生活自理程度,以確保能獲取其對機構照護與親子互動的親身經驗:他們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身體功能依賴,但能夠與筆者進行邏輯清晰的交流(部分需借助紙筆或手勢)。本研究還整合了33位機構工作人員(14位管理人員及19位一線照護工作者)和10位老人訪客提供的信息。
本研究的文本分析資料源于機構的制式合同、管理規范等文書,以及各機構在線上、線下多種渠道的宣傳資料。
作為本文的核心分析概念,子代“在場”的本質是孝文化語境下子女與父母的面對面互動。在養老機構中,子代“在場”具有鮮明的情境性:機構照護重塑了親子互動的外部條件,使其高度依賴于機構的管理制度和空間結構。在此情境下,子代探訪(到場)是其實現“在場”的主要途徑,而探訪節律作為對這一照護情境最為敏感的行為表征,其變化背后的驅動力體現了制度與空間對“在場”的影響。
為將“制度—空間”分析框架落實到經驗分析層面,本研究以探親頻率及其變化作為對“在場”過程的觀察切入點,并提煉出四種主要作用機制,以揭示這一過程背后的復雜邏輯。一是功能性機制,即圍繞事務性代際支持(此處尤指照護相關事務)形成的互動機制;二是契約性機制,即在養老機構契約條款與管理制度約束下生成的到場機制;三是規范性機制,即主要受孝倫理與社會評價驅動的行為機制;四是情感性機制,即源于親情表達和陪伴意愿的情感維系機制。
這一機制類別劃分源于筆者在田野調查過程中的資料分析和歸納,并在資料整理階段通過筆者對跨家庭相關主題資料的對比而得到驗證。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劃分的四種機制在實踐中相互交織而非互斥:同一次探訪往往同時受到多重機制的影響,只不過不同情境下起主導作用的機制可能存在差異。這些機制反映了制度與空間影響子代“在場”的不同方式。本文在分析不同機制對“在場”節律的影響時,以同一家庭在父母入住機構前的情況為比較基點,從而可以在家庭既有特征相對穩定的前提下,觀察養老機構制度與空間所帶來的影響。
四、制度的懸置與潛行
(一)表面制度的儀式性懸置
本文所指的“制度”,主要是指養老機構制定的以合同條款為代表的正式規則體系,以及為實現運營目標而采取的服務管理措施和實施的隱性操作。為塑造機構聲譽并維護專業邊界,機構試圖通過制度安排干預親子見面頻率,常見做法包括在合同中設定探訪義務,以及在日常互動中勸導家屬調控探訪節奏。然而,這些操作多流于形式,最終被轉化為儀式性的制度表述。
1.失效的聯結制造
各機構均在合同中設置了鼓勵子女探訪的條款,例如要求家屬每月至少探視一次,應保持聯系、及時到場,長期不探望將通過司法途徑處理,等等。
然而,此類旨在強化親子聯結的合同條款收效甚微。首先,條款缺乏監督與處罰機制,即便探訪不達標,也不會產生實際后果。其次,大多數受訪者并未認真閱讀合同,對相關規定缺乏了解。A10-女兒(60歲)表示:“合同就是保護它自己,看了也沒用!”(20210430A10D)但不讀合同不等于不關心親人,她在母親入住機構后不僅有意識地增加了探望次數,還曾接母親回家并計劃陪母親出游。可見,子代到訪的推動力并不是這類儀式性條款,形式化的制度在此基本未產生實際效力。
2.無用的疏離操作
養老機構還試圖運用互動策略來調節家屬探訪周期。一些研究認為機構歡迎家屬探訪(葛玫,2023;吳心越,2024)。但本研究發現,機構表面上歡迎所有的家屬來訪,實則不然。在大多數情況下,適度探訪是機構所期待的,因為這既符合老人的心愿,也有助于機構營造溫馨的氣氛;但當家屬來訪頻繁、監督過度,嚴重逾越了機構所維護的“專業性”邊界時,機構則傾向于予以勸退。然而,這些勸退努力通常難以奏效。
A32-大女兒(60歲)幾乎每日前來探親,在工作人員眼中屬于“極難對付”的家屬:“她能數罐里的冰糖少了幾塊”,“挑護理員,得苗條時尚的!”(20210425AWJ)。而她認為自己為母親(89歲)每年繳費30余萬元,理應享受最優質的服務,但是她知道機構不歡迎自己:“他們總跟我說別來那么勤,說我來我媽就情緒波動”(20210428A32D)。不過,這種以“為老人好”為由的勸退策略無濟于事,她仍堅持來訪。
C機構亦曾特意避免在周末安排邀請家屬參加的活動,意圖避開探訪高峰。院長直言:“人多事情就多”,“但(這么安排)沒什么效果”(20211011CLM)。這反映出機構在調控家屬到訪節奏方面的管理困境。
(二)深層規約的實質性潛行
盡管養老機構刻意干預子女探視節律的嘗試近乎失效,但其圍繞營利和規避運營風險等深層運行邏輯所設定的并非意在調控親子見面機會的管理規范,卻意外地有效影響了子代的探訪節奏。這本質上是家庭與機構在老年照護市場形成初期互動并嘗試構建秩序的過程。
1.功能性機制的動態生成
功能性機制表現為子代圍繞照護事務與親代展開代際互動,其核心驅動力并非單純的情感關懷,而是對照護質量與資源的現實考量。通過對子代在探訪中的事務性任務承擔、問題協調與服務監督等行為的觀察,可以揭示制度化老年照護如何形塑子代“在場”節奏與內容,進而使家庭參與轉化為一種嵌入制度與市場框架的功能性實踐。
(1)應對信任缺乏
在我國社會照護市場尚處于形成初期的當下,長期以來的“三無老人收容所”污名、尚未完全建立的專業性(吳心越,2024;卓唯佳,2024)以及尚不健全的監督體系,使社會大眾對機構服務缺乏信任。這些因素增加了子代以監督機構服務為主要目標的來訪。照護服務契約賦予了家屬監督權,也奠定了這一在場機制的合法性基礎。C9-女婿(58歲)曾質疑護理員安置岳父的方式:“我得去說一下,她們怎么一下把他直接給推上床去!”(20210919C9SIL)但后來他了解到護理員的做法其實是幫助老人移位的正確操作方式。這一情節體現了家屬在接觸專業老年照護初期對機構化服務的學習與接受過程。
除照護事務之外,家屬還關心父母是否處在良好的人文環境里。A12-大女兒(60歲)意識到探訪能夠幫助母親(84歲)在A機構享受更好的福祉,因此決定每周看望母親一次:“來得多,你的需求會更受重視。(老人)在養老院的福利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子女的關注度。老人是弱者,有要求不一定敢提。有事總得有人替她出頭!”(20210418A12D1)有一位罹患多年偏癱的母親(89歲)的A14-女兒(60歲)也表達過類似的顧慮:“你不來,護工會覺得你都不管,我更不管”(20210517A14D)。這些案例凸顯了機構日常運作中“關注即資源”的隱性規則,這一規則使得家屬探訪成為老人爭取照護質量與維護老人權益的重要社會資本。
以上資料表明對機構信任感的缺乏是驅動子代到場的重要機制,這尤其體現在家庭嘗試機構化老年照護的初期。
(2)彌補照護不足
在照護市場形成初期,“照護赤字”(鐘曉慧、彭銘剛,2022)是養老機構普遍面臨的問題。照護赤字是指養老機構中人力短缺、照料專業性欠缺的情況。這一現實使得子代為追求照護效果而到場與機構協作、補充照護服務,也使機構被迫允許家屬在有限范圍內進入其精心打造和維護的專業性邊界,以彌補自身服務的不足(Zhuo,2026)。這種微妙的博弈有力地塑造著子代的到場節律。
將父母安置在機構,并不意味著子代能夠完全將照護責任移交給機構。盡管子女不再是事務性照護的主要承擔者,但因機構專業性欠缺、無法完全滿足老人的個性化照護需求,子女不得不前往機構完善照護細節。例如,盡管費用中已包含洗衣服務,B4-二女兒(67歲)依然每周為母親(94歲)送來干凈衣物:“我怕他們洗不干凈,老人抵抗力差”(20210913B4D2)。家屬與機構在此相互補足、形成合力,提高了照護品質。
對于一些重度失能老人而言,監督和配合尚不足以保障其照護質量。因此,子女會選擇直接介入照護流程,深化家庭與機構的協作。部分家屬在監督照護服務的同時,還承擔起對護理員的培訓之責。A32-大女兒(60歲)的母親已完全失能,她試圖指導和訓練護理員,以期實現更有針對性的照護:“很多事情得我們教。給老人用的紙巾,不要提前太久取出來,不衛生。你得不斷來,不斷教她(護理員)”(20210426A32D)。這體現了家屬在機構專業性構建中的積極作用。
(3)享有照護服務
享有照護服務機制,是指機構提供的市場化照護服務能夠替代子代完成基礎性的照料事務,從而減少了子代受照護任務驅動的探訪。隨著家屬和機構之間的相互試探、對服務邊界的協商以及彼此適應,老人和家屬逐漸體會到機構基本服務帶來的安心感。提供照護服務并反饋照護效果是機構正式服務里最主要的部分,也是老人及其家庭付費購買的核心商品。照護服務本無意影響子代的到訪節律,卻因減輕了子代的照護負擔而減少了充滿壓力的親子會面。
機構照護服務雖非盡善盡美,但基本覆蓋核心照料事務,有效幫助子代分擔了照料責任,使其能夠騰出更多精力經營自己的生活。C9-女兒(57歲)的父親因病無法自理、身體消瘦,父親的飲食曾是她最為擔心的問題。她對C機構的餐食表示滿意:“我每天給他做飯,勞神費力,他只吃幾口”(20210921A9D)。而在C機構,老人的餐食營養均衡,份量可靈活調整。同樣令她放心的還有陪同就醫服務。她告訴筆者,C機構旁邊的小診所是機構的合作醫療機構,當機構中的老人在該診所就醫時,機構會免費派遣護理員陪同;老人如需住院,機構還會送餐送衣。她選擇C機構,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它提供這項服務(20210921A9D)。如今父親身體狀況穩定,她常來探望,推老人去曬太陽,不必再為飲食、就醫等具體事宜奔波。這體現了機構服務的托底作用。
有學者將照護工作分為事務性參與(如承擔日常照護)和情感性參與(如共度親子時光),認為在付費照護中,被外包的是前者,而后者的執行人依然是家人(Wu,2023)。本文的資料亦表明,機構日常照護服務在客觀上減少了由事務性勞動促成的子代到場,但并未減少親情驅動的會面。
(4)搭建信任橋梁
面對污名,養老機構需要持續尋求制度認可、專業認可和社會文化認可。盡管在家庭與照護機構的關系中始終存在張力,機構的服務也并非毫無爭議,但這些服務大體上能夠契合家屬滿足老人核心照護需求的期待。在服務獲得基本認可、信任初步建立的基礎上,家屬與機構可能超越單純的消費關系,形成為機構養老爭取正當性的同盟(卓唯佳,2024)。機構為拓展客源而設計的激勵機制,也衍生出具有“推廣”功能的子代到場。
A機構推行“老帶新”政策,即現有住戶及其家屬介紹新客戶入住可獲得優惠。此類規定雖非以調節親子互動為直接目的,卻增加了子代為完成介紹、陪同參觀乃至協助簽約等事務而前往機構的機會。子代為獲取優惠而到場,體現了機構市場策略對消費者行為的塑造。在此情境下,探訪成為家庭與機構在市場邏輯驅動下的協作實踐。這揭示了消費權責體系對子代到場節律的影響,表明在部分場景中,子代探訪已轉化為一種協商性的市場行為,不僅具有照護或機構養老去污名化(卓唯佳,2024)的作用,還體現了家庭成員在“口碑經濟”中的行動角色。
功能性機制的動態生成并非線性過程,家屬與機構的關系可能在不同的階段反復變化。例如,一次照護失誤就可能會瓦解雙方已建立的信任。這體現了養老機構和家庭在照料赤字、信任危機、文化障礙及市場機制下的多重協商動態。
2.契約性機制的形成邏輯
契約性機制揭示了養老機構的制度約束如何形塑子代“在場”的責任邊界。在機構化照護體系中,合同條款與管理制度共同構成約束子代探訪實踐的剛性框架——這些條款具有實質性約束力,并通過“監護人”制度強化責任綁定。盡管制度設計的初衷并非促成親子見面,但通過分析子代在探訪中圍繞合同履行、費用糾紛和照護邊界展開的行動,我們便可窺見制度邏輯如何介入家庭關系、形塑子代責任分配。契約性機制根植于老年照護市場化過程中制度強制力向家庭內部的滲透:“文件約束”以合約形式將子代納入管理鏈條,“風險轉嫁”在緊急情境中強制子代到場,“資本排斥”出于收益保障需要而建構家屬陪護邊界,“規則利用”則體現出家庭在制度約束下的能動回應。四者相互交織,使子代探訪在特定情境中轉變為由制度與市場邏輯主導的實踐。
(1)文件約束
在合同、附加協議或日常管理文件中,養老機構明確了一系列監護人到場的責任條款,這些條款的設計多出于管理便利性,并非旨在促成親子見面,但其契約屬性使子代被正式納入機構的管理鏈條中。
制度的強制性體現在即便子代與父母情感疏遠,也無法違背制度要求。B13-兒子(55歲)與母親長期關系疏離,甚至認為她極端自私,這種疏離源于他年幼時被母親欺騙的記憶。如今,他的兒子住院,自己還要照顧孫子,本已面臨很大壓力。即便如此,他仍需抽身前往養老機構為母親簽署“不夜巡”免責條款,以滿足母親夜間不被打擾的要求。類似情形也出現在88歲的A23-母親身上:當她想留一把水果刀在房間時,女兒們只得來養老機構簽署知情同意書。來簽約的是她的大女兒——她不想打擾“是個好醫生”的小女兒,而認為已退休的大女兒“時間不寶貴”(20210320A23M)。
由此可見,契約性機制在管理制度的要求下被觸發,其實際運行并非出于情感關懷,而是監護人履行義務的直接結果,這體現了制度化照護關系中結構性約束的凸顯。此外,契約性機制引發的子代到場責任在家庭內部并非平均分配,而可能受到父母對子女的差別對待及子代自身的職業聲望影響。
(2)風險轉嫁
風險轉嫁是契約性機制的核心組成部分,指養老機構在面臨突發事件或照護能力不足時,通過剛性合同條款將健康風險處置責任強制轉移給家屬,迫使子代在緊急情況下到場,承擔本應由機構擔負的責任。
各機構的合同中均有類似規定:在老人遇到緊急情況時,監護人須立即到場。A機構規定:“若乙方突發危、急、重癥或其他緊急情況時……丙方應及時到現場”處理;B機構要求監護人“務必配合,否則由丙方承擔后果和責任”。不同于前文規定子女探訪頻率的“儀式性”條款,這些條款將突發狀況的處置責任明確且強制地交由家屬承擔。
B10-兒子(57歲)的經歷體現了風險轉嫁的強制性。在封閉的照護環境中,他90多歲的父親出現了焦慮癥狀。機構因缺乏專業的心理疏導能力,無法在院內處理,便要求他將其父親帶離。盡管理解機構的安排,他仍深感無奈。機構的要求打亂了他經營生意、照料孫輩的繁忙生活,迫使他承擔本應由機構承擔的責任。
這一案例闡釋了風險轉嫁的運作邏輯:面對照護專業性不足和人力短缺的挑戰,機構選擇性地利用契約條款的強制力,將無法或不愿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家屬,迫使子代在特定情境下到場分擔機構責任。這類探視并非出于情感或孝道規范,而是機構風險規避與責任轉移的制度結果。
(3)資本排斥
資本排斥是指養老機構為保障商業收益,將空間、時間及其他陪護資源商品化,利用制度設計限制子代的免費陪護時長,從而將情感性陪伴轉化為受市場規則約束的消費行為。此類安排以維護經營利益為核心,卻常導致子代在特定情境下的被動“缺席”。
A7-二兒子(60歲)的故事體現了這一邏輯。父親去世后,他留在母親房間陪護。機構規定家屬每年免費陪住的天數有限,超時需付費,但他因忙于處理父親后事未能及時辦理付費手續。于是,機構以他母親抱怨“床下有不干凈的東西”為由,未提前告知便撤走了他的床位。對此,他十分不滿:“他們的理由是為我媽好。其實是不想讓我住,不想我天天看著他們”(20210610A7S2)。他一度堅持打地鋪陪護母親,但最終因身體不堪重負而放棄了夜間陪護。
以上案例清晰地揭示了資本排斥的運作機制:機構通過空間的商品化和單方面的規則設定,將本可深化情感聯系的陪伴轉化為依附于市場定價的消費行為。當家屬無法或者不愿承擔這一部分成本時,便被制度性地排除在特定的時空場域之外。這不僅是服務設施的調整,更是市場邏輯對親情實踐的強制性介入。這一機制隱性而有效地劃定了家屬的陪伴范圍,造成他們的契約性“缺席”,最終形塑了子代的“在場”節律。
(4)規則利用
規則利用指在特定情境中,子代主動利用契約與制度設定的探訪邊界,來調節照護壓力,創造喘息空間。這一機制產生于家庭成員對機構制度性約束的能動回應,使家屬得以將限制性規定轉化為可利用的資源。
A13-大女兒(65歲)平日對母親的照護極為盡心,但仍時常遭到母親抱怨,她與丈夫因此倍感困擾。在機構封閉式管理的狀態下,她坦言:“真希望這樣的封閉管理時間長一點,這樣就不用去養老院了”(20210618A13D1)。對這位受訪人而言,封閉式管理構成了一個穩定、可依賴的邊界,讓她得到喘息,能夠從高強度的照護責任中暫時抽離。
制度設定的探訪邊界不僅約束子代行動,也可能被他們策略性地利用,轉化為減輕負擔的正當理由。這一機制反映了家庭在制度限制下的能動性,及其在與機構互動中重新協商照護責任邊界的可能。
可見,契約性機制是老年照護市場化過程中制度強制力嵌入家庭實踐的產物。四種子機制相互疊加、動態轉換,共同形塑了子代的到場或缺席。因此,契約性機制既是機構效率保障和風險規避行為衍生出的結果,又反映了家庭在適應和應對新型照護秩序時所采取的策略。
五、空間的道德監控和關系調節
在列斐伏爾(Lefebvre,1991)三重空間論的啟示下,本文認為養老機構的空間生產呈現清晰的內在邏輯:在實踐性空間層面,適老化設施、公共活動區域及必經的登記與通行空間,為子代在場提供了基本的行動場域;在空間表征層面,孝文化標識及機構在網絡空間中構建的溫情話語,塑造了對子代探訪的規范性期待;而在表征空間層面,老人及其家人在互動中生成的情感體驗與對日常行動的意義賦予在一定程度上反向影響了前述空間秩序。三種邏輯的交互共同促成了規范性機制的生成,并強化了情感性機制的作用。
(一)規范性機制的作用路徑
規范性機制體現了機構空間中的輿論與道德監督如何影響子代的到場行為。工作人員、其他在住老人及其來訪親友在機構物質空間中的日常活動,形成了一個在公共可見性下對子代孝行進行評價并施加規范性壓力的互動網絡,使子代的探訪行為被置于可被評判和比較的公共場域中。封閉空間中個體行為的公開化顯著放大了孝道規范的社會監督效應,使機構空間具備了道德監控的意義,也賦予子代探訪以社會展示的意涵。由此,規范性機制的生成存在雙向動力:子代在公眾目光中展演孝行以回應輿論壓力,父母則運用情感與策略主動激發或強化這種道德施壓。
1.子代的孝行展演
在公共凝視的隱性約束之下,子代會借助實踐空間展演象征性孝行。這既是對外部評判的回應,也是在表征空間中對自身行孝的意義建構。
物質的符號性展演是成本較低的可見策略。一種常見的孝行“打卡”方式,是給老人購買可分享的小物件。B5-二女兒(67歲)深知老人之間的攀比心理:“他們會比(較)。誰又來看我了,炫耀一下(笑)”(20211003B5D2)。她的媽媽(94歲)熟練地“運作”著女兒買來的物品。筆者第一次踏入她的房間時,老人便遞給筆者一枚蛋黃酥:“這是我女兒買的,買得多,我就分給大家”(20211020B5M)。這種情況下,子女帶來機構的小物件經由父母的分享而被轉化為了可傳遞的孝行符號,是一種低成本、可見性強的物質化展演形式,既向父母傳遞了情感,也迎合了公共空間中的孝道表演邏輯,從而在道德層面維護了子代的孝順形象。它不僅使孝道可見化,還塑造了其他子女的行為參照系,讓他們倍感壓力。A13-大女兒(65歲)曾提到:“(隔壁老人的女兒)今天做個菜,明天帶點吃的來”(20210527A13D1),這讓她不得不思考如何維持孝順的聲譽。
相較于物質化展演,儀式性展演更為高調,集中體現了三重空間的互動,并帶有強烈的外部施壓效果。A機構曾舉辦一場百歲老人慶生宴,活動由老人78歲的大女兒主持、親友協助,并邀請院內老人參加。盛大華麗的場面在老人和家屬群體中引發了廣泛的討論,這既在公共場域中制造了強烈的孝道表演信號,又被機構記錄和宣傳,在網絡空間里形成新的孝順標桿。然而,公共展演的孝行可能導致親子之間的情感張力,例如A13-母親(87歲)就不滿女兒為自己慶生的方式,而女兒對此則深感無奈。這種張力恰恰源于親子雙方對社會道德評判所施加的孝道規訓所作出的回應與意義協商。
競爭性展演還體現在機構實踐場域下的“孝行競賽”。C12家庭的三姐妹因對給母親喂果汁的時間意見不同而發生激烈爭吵。院長無奈地說:“她們每個人都想表現自己最孝順”(20211014CLY)。這個家庭中女兒們的競爭性互動,表明了道德監督可能轉化為家庭內部的比較機制。A7-二兒子(61歲)也抱怨過名校畢業、定居海外的哥哥:“他來了就吼護理員,全靠我打圓場。不分青紅皂白罵人,他兩三年才回來一次,他知道這(照護)的難度嗎?扯著嗓門兒罵,證明給誰看?!”(20210512A7S2)他的朋友也佐證:“他哥來了以后,(誤)以為我是養老院的,把我也罵了一頓”(20210512A7S2F)。在為數不多的到場機會中,高聲指責不僅是實踐空間中的立場宣誓,也是面對觀眾的角色表演和對“孝”的意義爭奪。這一案例也顯示,較高的受教育水平與國際流動性水平,可能會幫助部分子代規避探訪與照護之責,而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子代則更易承擔相應義務。
2.親代的情感策略
父母能精準識別社會道德評判所形成的輿論壓力,并將其轉化為促使子代來訪的資源。這類策略利用了機構實踐空間的信息傳遞機制與輿論放大效應。
制造“非常規事件”是老人對輿論的策略性利用,即通過夸大或編造問題迫使子代現身。B4-二女兒(67歲)提到,她的母親常“編故事”,稱自己不適,甚至在公共走廊大聲指責子女說:“你們是白眼狼,把我一個人甩在養老院”(20210913B4D2)。這種當眾指控旨在通過向子代施加輿論壓力來提高自己得到響應的可能性。還有老人為見到子女而不惜擾亂機構秩序。B15-兒媳(51歲)坦言:“養老院打電話說我公公又到處解手,我就曉得他在‘作’”(20211010B15DIL)。老人清楚“犯事兒”會使機構緊急通知家屬,這正是利用了機構規章與“監護人”義務之間的連接。
表演性示弱是另一種情感操作策略。C7-母親(83歲)的護理員稱這位母親“能拿演員獎”:“只要她屋里的人來,她就說吃不下;但一個人時,她就能把飯全部吃完”(20211029CCG)。這種脆弱展示正是將機構里的他者作為孝行監督符號,通過激發子代的內疚感來獲得關注和探望。
部分老人則通過建立物質激勵制度來鼓勵晚輩來訪。B5-二女兒(57歲)就覺得被母親(94歲)誤解了:“看她一次獎勵100元,但實際上哪個圖她的錢?我每次來的路費、燉的食材,都不止100元!她這樣搞得人家以為我是為了錢才來的”(20211003B5D2)。可見,父母的物質激勵雖然旨在動員子代探訪,但也可能在空間的監督效應下導致子代的情感疏離。
總體而言,規范性機制的生成依托于養老機構公共空間的三重生產邏輯與親子雙方的協商。機構的物理空間提供實踐載體,使老人的日常生活空間成為孝行展演與情感策略的實踐場域。機構中的他人、制度及其營造的網絡空間塑造了對子代來訪的規范性期待,使父母的親情訴求轉化為對子代的公開道德審視。由此,子代通過物質資源、儀式與競爭性展演完成自我孝行的建構,父母則借助事件制造、示弱和物質激勵強化對子代的規范性壓力。公共可見性與親子協商的雙向作用使機構空間成為道德監控的場域,再生產了孝道規范,有力地形塑了子代的來訪節律。
(二)情感性機制的空間助推
情感性機制反映了在制度化空間中,家庭成員旨在情感表達的代際互動如何被形塑。養老機構的空間為親子雙方提供了親情交流的機會,通過兩條路徑調節社會關系:一是隔離不必要或潛在沖突的社會關系,減少探訪阻力;二是創造集中互動場所,增加聚會與交流的機會。
1.分離社會關系
社會關系的分離是指養老機構為探訪者提供了一個能夠規避不必要或不愿面對的關系網絡的場所,從而減少了情感探訪的阻礙。
機構空間作為承載個體實踐的物理空間,有助于子代隔離和回避緊張關系。C2-大女兒(55歲)表示,自己看望父親的頻率在他入住機構后提升了,因為探訪時不必再見到“邋遢”的繼母及其“沒文化、沒有共同語言”(20210925C2D1)的子女們。
減少無意打擾是機構作為開放實踐空間的另一重要作用。C9-女婿(58歲)談到,岳父住在妻弟家時,自己和妻子的探訪會對妻弟及其小家庭造成打擾,而機構空間則使自己和妻子在探訪時免于打擾他人。
以上例子顯示,養老機構的物理分割性能夠有效避免探訪中潛在的沖突或不便,從而促成子代基于情感的到場。這是因為機構空間形塑了家庭互動的空間界限與關系選擇,使探訪得以在一個相對中立、可控的環境中持續發生。子代的來訪本質上是在利用機構的實踐空間和基于管理規范的空間表征,建構符合不同個體訴求的差異性社會意義的過程。
2.聚合社會關系
社會關系的聚合是指養老機構的公共空間為家庭成員及其親屬提供了一個能夠集中互動的場所,從而增加親情交流的機會。
凝聚家庭紐帶是社會關系聚合的主要體現。C5-母親(86歲)認為,自己入住機構后,孩子們之間的聯系更為頻繁:“以前各管各,現在到這里來就集中了”(20211018C5M)。A28-女兒(60歲)指出,兄弟姐妹間過去交流甚少,如今父親入住機構,大家反而能更多地相聚,甚至在父親缺席的情況下,仍能以看望老人為契機在機構餐廳共享團圓飯(20210316A28D2)。
機構公共空間還可能促成新的社會關系,例如促使探視者形成社交圈。在C機構,兩位原本互不相識的子代受訪者因父母住在同一機構而成為朋友,形成了固定的探訪與聚餐安排。可見,機構空間不僅聚合了既有家庭關系,還延伸出新的社會聯系,從而促進了情感性探訪的發生。
因此,機構公共空間既有可能整合家庭關系,也能生發跨家庭的社會紐帶,從而強化日常親情互動對空間的依賴性。這是子代通過實踐空間進行協商,將具有約束力的制度轉化為資源,并創造情感紐帶與行為意義的過程。
總體來看,社會關系的分離與聚合共同構成了影響子代在場節律的情感性機制。在養老市場化與機構化背景下,機構的空間形態與日常秩序構成了親子情感互動的情境框架,并在無形中形塑了親情的呈現節奏。空間和設施資源相對豐富的機構更易促成聚會與交流情境,如本研究中的高端機構A,以及由政府提供運營資金和場所的福利院B;而相關資源相對缺乏的C機構在關系調節上的效能則較為有限。這表明,物理空間的可及性與質量為關系調節機制的有效運行提供了基礎條件。
六、形塑子代“在場”:養老機構制度與空間的重奏
前文通過區分功能性、契約性、規范性與情感性四種機制,揭示了在現代制度化照護空間中,子代“在場”受到多重制度安排與空間結構的共同形塑。事實上,這四類機制依托于一個更深層的邏輯,本文將這一邏輯概括為“制度—空間”協同機制:制度為空間運作賦權,空間將制度邏輯具象化,代際關系和家庭實踐正是在這一協同框架下被協商和重構。具體而言,養老機構的制度安排賦予空間以正當性,空間則在日常運行中將制度效力嵌入實踐,二者在互動中相互成就,共同構成了子代“在場”的形塑邏輯。后文將分別闡述制度如何為空間運作賦權,空間如何轉化制度效力,并進一步討論該協同機制的效用邊界。
(一)制度:空間效用的賦權者
機構空間之所以能夠在子代“在場”中發揮道德監控與關系調節作用,關鍵在于制度賦予其正當性基礎。脫離制度支撐,空間的物理形態無法轉化為形塑“在場”的實質效力。這種賦權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制度為空間的道德監控功能提供正當性邊界。機構制度賦予自然空間以社會意義。規范性到場機制的核心是道德凝視與展演,而這一建構過程必須以制度設計為前提。首先,機構制度通過大門、院墻等物理邊界劃定空間范圍,將自然空間轉化為親子互動的實踐空間。其次,機構的制度設計持續生成空間中的規范性約束:通過規定老人不得擅自離院,機構劃定了孝行展演的固定場域;借助訪客登記等制度化流程,機構將子代的“在場”置于工作人員、其他老人及訪客的凝視之下,從而強化行為的公開性和道德約束。在此基礎上,機構通過鋪陳孝文化符號,制造到場行為的象征性壓力;通過建立訪客留痕機制與展示溫情影像,進一步將抽象的道德倫理轉化為可感知、可量化比較的壓力;借助公共空間的布局,將老人間的攀比心理轉化為子代孝行競爭的動力。“監護人義務”等制度安排亦將輿情壓力在封閉空間中放大,形成對子代的強制性召喚。由此可見,孝道倫理在機構空間中的再生產正是制度賦權的結果。
二是制度為空間的關系調節作用提供托底性條件。情感性機制中社會關系的分離與聚合,依賴制度性設施與照護服務的托底支撐。一方面,機構提供基本照護服務,保障老人的基礎照護需求,使子代無需承擔全部事務性照料,空間才得以成為親屬交往的情境框架,并產生新的社會紐帶。另一方面,機構設置的會客廳等設施,通過商品服務邏輯為家庭提供了關系聚合的載體。在更深層面,機構在市場驅動下構建的一套以“合同”“照護級別”“費用”等為核心的話語體系,迫使首批機構化老年照護嘗試者及其家庭共同學習與適應。這一話語體系延伸至日常互動,在從家庭照護向機構照護轉型的過程中,在傳統養老觀念與市場服務理念的纏繞中,在對抗機構養老倫理爭議的行動中,使機構空間成為分享照護經驗與心路歷程的互動場域,從而奠定了情感性在場的社會基礎。
(二)空間:制度效用的具象化媒介
抽象的制度必須以空間為媒介進行可視化與情境化,才能轉化為形塑子代“在場”的實際效力。因此,空間不僅承載制度安排,更是將制度邏輯轉化為實踐的關鍵樞紐。
一方面,空間使制度賦予的服務權利轉化為可操作的行動。家庭作為照護服務的消費者,其所擁有的、也是功能性機制賴以形成的照護服務享有、質量監督等權利,必須依托機構的物理空間才能落地:承載機構適老化設施安置與照護服務運轉的空間,本身就是服務契約的核心組成部分,子代的使用權限直接體現了制度所賦予的消費權利差異。同時,家屬監督照護服務、提出個性化需求的行動,往往需要其親臨機構現場。否則這些行動的合法性便會被削弱甚至消失。子代作為“監護人”的象征性行為,如嚴厲的言語、肢體守護等策略性“震懾”,也需在機構公共空間中展開,才能形成有效的權利主張。因此,空間使抽象的“消費者權利”轉化為具象的實踐。
另一方面,空間將制度設定的責任義務強化為可感知的約束。文件約束、風險轉嫁等契約性機制的制度約束力需要通過空間場景得以放大:子代履行監護人義務,如簽署免責條款、確認照護方案等,需在機構的特定空間中完成,這些充滿象征意味的場景強化了責任感知與制度的嚴肅性。當老人突發緊急狀況時,機構發出的立即到場通知則將抽象的風險責任轉化為具體的行動要求。空間本身亦被納入了市場邏輯框架,如夜間陪護需要繳納住宿費用、非付費不得長時間滯留等規定,標志著“在場”本身也成為受市場規則約束的定價消費行為。同時,子代在公共區域中的言行舉止具有高度可見性,持續暴露于工作人員、其他老人及訪客的觀察之下,從而成為輿論評價其照護態度與責任履行狀況的依據。這是空間承載制度義務、執行資本邏輯和進行道德監督的體現。制度設定的責任邊界在強化約束的同時,也為子代提供了可預期的行動框架,使其得以在既定規則之內策略性地調節自身承受的照護壓力。
(三)“制度—空間”協同機制的效用邊界
“制度—空間”協同機制具有明確的生效前提,且其效用受到機構、家庭與個體三重差異的約束。這既闡釋了上文“表面制度懸置、深層規約潛行”的實踐悖論,也解釋了子代“在場”節律的多樣性,更揭示了照護方式轉型與代際關系互構過程的復雜性。
第一,協同機制的生效前提是該機制能夠觸及市場邏輯的實質領域,并服務于家庭與機構的核心訴求。所謂“市場邏輯的實質領域”,是指那些直接關系機構風險控制、商業收益與家庭核心權益的議題。制度與空間的協同機制僅在觸及以上議題時,才會對“在場”節律產生實質性影響。形式性制度因未能觸及雙方實質利益,最終淪為儀式化表述,無法推動行為改變。同理,物理性空間若不能容納家庭和機構圍繞核心利益所展開的協商實踐,亦難以持續影響子代的“在場”。從更深層次看,機構對社會文化認可的追求始終讓位于其對市場效率和風險防范的考量,而家庭在進入制度化照護體系后,也逐漸將服務質量及費用回報作為重點關注對象。協同機制生效的前提,正是家庭與機構雙方核心訴求的動態耦合。
第二,協同機制的效力在機構、家庭及個體差異的影響下,呈現有區別的實踐效果。機構的所有權性質、收費水平以及運營規模等特征,會對協同機制產生過濾作用。公立福利機構更側重風險規避,制度剛性較強,對契約性“在場”的驅動作用更為顯著。高端民營機構以市場邏輯為導向,重視差異化服務與客戶體驗,居住者需求能快速通過服務類型的正式補充在空間中被具象化,協同機制因而更具個性化生長的活力。小型民營機構的管理則更加靈活,其規則執行有更大的協商空間。不同類型機構的特征導致制度賦權的側重點與空間具象化的方式有所差異,從而使得機構對“在場”的形塑效果呈現差異化特征。
在家庭層面,家庭的經濟條件及既往代際關系會調節協同機制的作用,使其對“在場”的形塑呈現不同效力。經濟條件相對好的家庭更易通過付費使制度和空間條件與自身訴求相符;而經濟資源相對匱乏的家庭則更易受規則約束。從代際關系來看,親密家庭的子代更可能“主動在場”,而疏離家庭的子代更傾向于僅在制度強制下“被動到場”。
個體異質性亦會影響協同機制的效果。父母作為個體,其對制度與空間的認知及采取的情感策略,會在一定程度上調節機制的實際效用。就子代而言,從社會結構特征看,女性和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子代往往會更多地承擔探訪、陪護及與機構溝通的責任,而男性和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子代的“在場”則更多集中于緊急情況或儀式性場景。從個人能動性來看,制度條款和空間結構要改變子代的“在場”實踐,需要以子代對制度與空間的理解與協商為前提。因此,對“在場”的形塑過程也是子代在不同時點與情境下發揮能動性的動態過程,而上述社會結構特征為其能動性的發揮提供了不同條件。
由此,“制度—空間”協同機制并非單向地影響晚年的代際關系,其作用過程是現代機構照護的制度和空間與晚年代際關系的互構過程。該機制的生效以觸及市場邏輯實質領域為前提,其效力在機構、家庭及個人差異的作用下,呈現動態變化的特征。
七、結語:制度與空間協同中的親情實踐
基于中國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的基本國情,老年照護方式的轉型已成為一項重大的結構性變革。盡管機構養老已成為照護轉型的關鍵載體,但其如何形塑生命晚期的親子關系,尤其是通過何種機制影響子代“在場”,仍較少受到關注。本文以在區位、性質、規模各異的三個養老機構中開展的田野觀察為基礎,結合深度訪談與文本分析,提出以“制度—空間”協同為核心的解釋框架,探討機構養老形塑子代“在場”的內在機制(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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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1所示,養老機構內部的制度安排與空間結構并非獨立發揮作用,而是相互交織、共同形塑探親行為。制度安排為空間結構賦權,使其具備道德監督和關系調節作用。道德監控通過引導子代的孝行展演和親代的情感策略,形成規范性機制;關系調節因能夠分離與聚合社會關系,從而為促成情感性機制創造條件。空間結構則將制度安排的效用具象化,將其轉化為可見、可感知、可經歷的生活實踐,在照護赤字、觀念轉型和市場邏輯的交織中,影響子代的功能性在場和契約性在場。應對信任缺乏、彌補照護不足、享有照護服務和建構家庭與機構之間的信任,共同促成了子代的功能性在場;而來自機構的文件約束、風險轉嫁和資本排斥,以及來自家屬的規則利用,則促使子代契約性在場。在上述過程中,家庭中的個體發揮著有限的能動性,使機構的制度、空間與生命晚期的代際關系呈現相互容納、彼此形塑的狀態。
本文進一步指明了“制度—空間”協同機制的效用邊界。只有當制度與空間安排觸及市場邏輯中機構與家庭雙方的核心利益時,才能真正對子代的在場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同時,該協同機制的效力受到機構、家庭與個體特征的調節。由此,“制度—空間”協同機制不僅揭示了中國社會照護市場發展初期家庭與機構之間圍繞核心訴求所展開的動態協商過程,也體現了現代制度化照護空間與晚年代際關系的互構邏輯。
本研究在剖析制度與空間共同形塑子代“在場”的復雜路徑的基礎上,也為家庭社會學理解結構性條件與家庭代際關系實踐的互動提供了一個可借鑒的分析框架。既有研究較少關注生命晚期階段的親子關系,本文以養老機構的制度與空間作為雙重結構性條件,揭示了二者如何在日常運行中彼此嵌入,并與晚年代際關系相互建構,進而探討家庭代際關系在老年照護方式轉型背景下的適應與變化。這一機制提示我們,在照護方式現代化與社會個體化進程中,代際互動并未被削弱,而是經由制度與空間的協同作用,被重新組織為一種充滿協商性的關系模式。這一發現不僅有助于解釋養老機構中的“子代”在場,也可用于分析其他生活場域中受制度與空間共同影響的家庭實踐變遷,為理解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生命晚期代際關系的演變提供新的分析視角。
本文對子代“在場”形塑機制的剖析,也為養老安排的實踐帶來了啟示。不同邏輯驅動下的子代“在場”對機構居住者的生活體驗具有深刻影響。情感性在場的增加,能顯著緩解老年人的孤獨感與無力感,提升其福祉,這是養老機構應當加以支持的親情實踐。功能性在場雖旨在滿足日常照護的需要,卻也可能因子代掌握照護決策權而削弱老人的自主性。與此同時,契約性在場在保障子代到訪的基本頻率的同時,其強制性不僅可能增加家庭壓力,造成現有照護安排的不穩定,還可能引發子代之間照料責任分配的不公平,從而削弱制度效用。規范性在場的效果則更為分化:對于關系和睦的家庭,它能夠強化代際紐帶;但在長期緊張甚至破裂的家庭關系中,它卻可能在制度與社會輿論的影響下將潛在的情感裂隙顯性化,給老人與子代帶來額外的心理負擔。
因此,提升機構養老服務效果的重點并非單純地追求子女到場次數,而在于利用制度與空間的協同效用,引導代際互動,提升居住者的生活質量。在制度方面,養老機構的管理設計既要留有彈性以適應家庭與個體差異,又要保障基本正義,避免掩蓋靈活性背后新的不平等。在空間方面,機構應提供多樣化的互動場域,為情感性探訪創造條件,使功能性探訪得以轉化為合作照護。在此意義上,養老機構應意識到家庭并非運營負擔,而是一種關鍵資源。善用家庭資源、營造良好家院關系,既是“以人為本”的照護服務的要求,也是養老機構在競爭環境中形成優勢的重要著力點。家庭則需在約束和能動中尋求平衡,配合機構的正當訴求,意識到機構是為老人提供照護、為家庭提供支持的伙伴。同時,政策制定應注重養老政策與家庭政策的銜接,既重視家庭在養老中的獨特價值,也凸顯社會化老年照護服務對家庭的支持功能,通過對二者的整合提高養老服務的實踐效用。
本文亦存在尚待深化之處。首先,盡管本研究圍繞子代“在場”進行了細致分析,但未能將“完全不在場”的子代群體納入考量,其背后的家庭互動邏輯仍有待進一步探討。其次,本文未對子代之間在性別、社會經濟地位、家庭史等方面的差異展開系統性考察,未能充分揭示探親行為中的結構性不平等和家庭內部異質性。再次,本研究聚焦于城市地區的養老機構,相關結論在多大程度上適用于農村地區,仍需在未來研究中檢驗。最后,本文所揭示的機制適用于具備養老機構服務購買能力的家庭,這一機制在其他階層及其他制度化照護空間中的表現形式,仍有待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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