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2026年,市場監管總局按照深化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要求,堅持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縱深推進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旅游行業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問題,持續規范旅游市場競爭秩序。現選取四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連云港九九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約定提供服務及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6年5月,海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連云港九九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未按約定提供服務及虛假宣傳行為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主營住宿服務。消費者通過美團平臺預訂“五一”期間“舒適大床房”,平臺頁面標注該房型“有窗/可開窗”。消費者到店辦理入住時,當事人無法按訂單約定提供帶窗房間。工作人員以“‘五一’期間價格上漲,只能安排無窗房間”為由推諉,導致消費者辦理退單。另查明,當事人在網絡平臺上架的“特色雙床房”展示配圖與店內實際房型不一致,以不實畫面誘導消費者下單。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在網絡平臺發布與實景不符的客房圖片,對住宿服務作引人誤解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當事人未按照訂單約定提供對應住宿服務的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規定,依據該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5000元。綜合兩項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全部違法行為,合并罰款20000元。
案情評析:本案是節假日文旅住宿行業典型違法案例。當前線上預訂已成為游客選擇酒店的主要渠道,平臺展示的房型圖片、設施標注是消費者作出消費決策的重要依據。經營者使用來源不明、與實景不符的客房配圖,刻意隱瞞房型缺陷,直接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本案的查辦,為旅游住宿行業劃定了清晰合規紅線,對規范線上酒店宣傳、節假日客房履約管理具有較強示范震懾作用,有利于凈化文旅消費市場,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誠信放心的旅游消費環境。
二、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芳菲閣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6年3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黃浦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芳菲閣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虛假宣傳行為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景點旅拍業務,在小紅書平臺持有兩個賬號,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累計發布79條小紅書筆記,其中11條筆記包含“店面衛生整潔,服裝以及化妝工具都是一客一洗”的宣傳用語。當事人在日常經營中未建立服裝的清潔工作規范,也無具體工作行為落實“一客一洗”的要求,與其宣傳內容不一致,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元。
案情評析:旅拍消費是一種融合旅游、攝影、文化體驗的新興消費業態,近年來發展迅猛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不少問題。其中,旅拍服裝清潔情況影響旅拍服務質量,是旅拍商品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部分商家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消費選擇,對行業形象產生負面影響。本案的查辦,警示經營者要恪守誠實守信基本商業道德,嚴守法律紅線,通過真實優質的服務,贏得消費者的選擇與認可。
三、海南省文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文昌溫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分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6年2月,消費者在文昌溫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分公司(以下稱當事人)官方客房銷售直播間咨詢酒店星級等級,主播答復該酒店為五星級酒店。消費者入住后,發現當事人未參與國內星級評定,無官方五星資質,消費者對此投訴。根據投訴線索,文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參與全國旅游酒店星級評定,未取得文旅部門核發的五星級酒店官方認證資質。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未參與國內星級評定,但是向消費者宣傳其為五星級酒店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000元。
案情評析:酒店星級評定是文旅部門行業統一官方認定資質,未參評酒店僅可客觀描述設施對標標準,不得直接使用“五星級酒店”字樣。本案的查辦,明確了酒店線上宣傳的合規紅線,既對同類住宿經營主體形成警示震懾,引導行業規范直播營銷、誠信合規經營,又切實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湯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湯原縣石玉軒華信商貿珠寶店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案情介紹:2025年10月,湯原縣市場監管局在監管排查中發現,湯原縣石玉軒華信商貿珠寶店(以下稱當事人)以“免費抽獎”“中獎減價”為噱頭,開展金鑲玉商品有獎促銷經營活動。經查,當事人在抽獎器具內投放的一等獎獎券數量,遠超出其對外公示的中獎相關信息,且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有獎銷售獎項設置。同時,門店工作人員多次以“幫您抽一張”“開店酬賓”等營銷話術,直接向消費者交付一等獎獎券,并通過安排內定人員中獎等欺騙手段,誘導消費者參與抽獎活動、購買店內商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處罰款20455.6元。
案情評析:本案中,經營者以“免費抽獎”“中獎減價”為幌子,人為制造“好運降臨”“物超所值”的消費假象,利用信息不對稱、抽獎規則不透明的經營套路,誤導、欺騙風險識別能力較弱的中老年消費群體。該行為既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也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案的查辦,彰顯了行政執法機關維護公平競爭營商環境、守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堅定立場。任何試圖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牟取不法利益的經營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編輯 張樹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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