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上海浦東一女子為78歲腿疾母親自費安裝座椅式爬樓機,承諾全樓免費使用,設備裝好卻一天未用就面臨強制拆除。輿論一邊倒同情孝心,另一邊則是鄰居舉報與城管的剛性執法。這事到底誰對誰錯?本文從《民法典》《城鄉規劃法》《消防法》逐一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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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據看看新聞Knews、新聞坊、新聞晨報披露:
巢女士家住上海浦東新區鑫源物業小區六樓,78歲母親因車禍腿腳不便,樓棟不具備加裝外掛電梯條件。她自費6.2萬元安裝座椅式爬樓機,承諾全樓12戶免費使用。
首次意見征詢:6戶同意、4戶反對、2戶空關;物業叫停后二次征詢,同意降至4戶、反對升至8戶。反對理由包括:座椅阻擋入戶通道、軌道占用扶手、大件無法搬運、維保與通行安全隱患。
屬地城管認定,爬樓機軌道與建筑主體固定、屬永久性構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構成違法建設,下發限期拆除公告。消防核查顯示,原樓道寬1.2米,安裝后最窄處僅67厘米,不滿足住宅消防疏散≥1.10米的法定要求,且該樓道為唯一逃生通道。
目前設備已基本安裝、支付約5萬元,一天未用即面臨強拆;居委支持孝心,但呼吁上級出臺更清晰的安裝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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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四條紅線
一、樓道是業主共有部分,個人無權擅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三條:樓道、樓梯、扶手屬業主共有部分,單個業主不得擅自改建、占用。在共有樓道固定軌道,改變了共有部分的結構與用途。
二、加裝須業主共同決定,門檻極高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需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同意,且參與表決需"雙三分之二"業主參與。本案兩次征詢均未達標,"沉默≠同意"。
三、必須辦規劃許可,否則構成違建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劃區內進行構筑物建設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違法建筑由行政機關公告并限期自行拆除。爬樓機與主體固定、屬永久性構筑物,無許可即違建。
四、67厘米跌破消防強制下限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住宅疏散樓梯凈寬≥1.10米。本案裝完最窄67厘米,直接跌破下限,且為唯一逃生通道,是拆除的核心安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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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讀懂常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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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老舊小區適老化改造需求真實,但個人在公共空間加裝設備,程序與安全是兩條硬杠:先了解本地政策、走正規報批;充分溝通取得合法比例同意;重點關注消防寬度與維保責任;可參考楊浦控江四村"全樓全票+技術優化"的合規路徑。基層也應盡快出臺爬樓機類設備的安裝與安全責任規范,避免"一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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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 夏燕峰律師本文僅為普法與觀點分享,不構成對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如涉實際糾紛,請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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